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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5/4/11 11: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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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未规定女性年满50岁必须退休。客户在申领失业救济金时,仅因年龄因素被要求申请退休,而相关部门未依法对其干部身份进行审查,便径行作出处理,违反了法定程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客户不得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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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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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线上诉讼审理:高效而便利的远程庭审在申请人提交完离婚申请后,北京法院会根据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总结:通过北京法院的线上离婚诉讼办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高效、便捷地解决夫妻关系的问题,一、线上起诉离婚:简单而便捷的申请流程在线上起诉离婚前,申请人需要登录北京法院的官方网站,进行账号注册和登录,本文将详细探讨北京法院线上离婚诉讼的办理程序,为您全面解读这一现代化的法律服务,线上离婚诉讼具有很多优势,并注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在数字化时代的进步下,线上离婚诉讼在北京法院愈发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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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2025/4/11 10: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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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3年,辗转追索,客户迟迟要不回货款。天用律师团队“利刃出鞘”,立案诉讼积极推进,为客户成功追回拖欠货款51万元及利息!您也遇到货款拖欠无望要回的情况?无论账期多长、难度多大,我们来为您的权益“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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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的这个朋友有可能涉嫌诈骗,你报警是正确的,至于公安机关立案后没有下文,你可以直接与受理你报警的公安机关进行联系,看看案件查办的情况和进度,了解一下为什么没有结果的真实原因,如果案件没有撤案,你可以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追回被骗的钱,如果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你可以在刑事诉讼审理完结之后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案件已经撤案,你则可以向你朋友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来追索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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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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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5/3/21 15: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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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达成调解,有效避免诉讼程序带来的时间与经济成本。调解协议条款也兼顾了合法性与可执行性,充分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协议可以有效落实,从根本上预防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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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通事故的赔偿不一定要走诉讼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如果要提起诉讼,则需要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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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审程序流程详细(民事诉讼庭审程序流程详细举例)
内容:民事案件一审庭审超详细流程民事案件的过程,有宣读法律纪律、开场白、询问是否回避、询问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调查阶段(具体包括原告陈诉、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问话)、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退庭后核对笔录几个阶段,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4、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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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利用小额诉讼程序成功要回14万赔偿款!小额诉讼程序有哪些优势?一审终审,缩短诉讼周期,能帮助当事人快速拿到赔偿款,用最短的时间,最优解决方案解你千愁万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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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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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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