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冒用姐姐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如何处理三者“婚姻”关系?

2022.08.12 08: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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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妮与张某准备结婚,但韩小妮年龄只有19岁,未满20周岁,而姐姐韩大妮(21岁)还没有谈对象,经与姐姐商量,韩小妮冒用其姐姐韩大妮身份与张某结婚登记。几年后,两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想要办理离婚手续,但此时韩小妮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却成了必须要确定的问题。请问,妹妹冒用姐姐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是否有效?贵州 徐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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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是登记主义,从1994年开始男女双方结婚只有到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韩小妮冒用姐姐韩大妮的身份与张某结婚,在韩小妮与张某之间并没有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韩小妮之所以能够冒用韩大妮的身份登记结婚,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审查义务时,存在瑕疵,导致将姐姐登记为结婚主体,故登记机关发放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韩小妮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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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4/9/10 21: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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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信息被冒用 婚姻关系成立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这么做。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如何通过微信号合法获取诉讼所需的身份信息?

    如何通过微信号合法获取诉讼所需的身份信息?

    内容:4.知道被告的姓名、银行卡账户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向账号所在银行营业厅进行调查取证,查询被告的身份信息,但各地的机构要求不同,有的允许律师或者法院工作人员前往调取,有的甚至仅允许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调取,3.知道被告的姓名、电话号码在对方电话号码进行身份证实名认证的前提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向手机号所属通讯公司的通讯营业厅,例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进行调查取证,查询被告的身份信息,2.知道被告的姓名、现住址现在一般居住会进行网格登记,掌握被告的居住信息有时候更有便于诉讼,比如被告户籍在外省,但是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原告也在深圳,通过查询居住信息。

    2024.04.29885人收看
  •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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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贷款犯法,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构成犯罪,如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有法律规定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起诉对方还有给对方说吗(起诉对方没有对方身份证怎么办)

    起诉对方还有给对方说吗(起诉对方没有对方身份证怎么办)

    内容: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rdquo,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如果原告在起诉时一并申请了财产保全,你应当根据双方的争议事实以及保全对你公司或你个人的影响来确定如何应诉,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如果原告无理或恶意诉讼,你应当提出复议,要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2024.01.17763人收看
  • 王熙

    2022/12/8 16: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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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被冒用了,可以起诉公司和股东要求确认不是股东
  • 律师回复中...
  • 5类身份证被冒用的情形

    5类身份证被冒用的情形

    内容:特别在工厂一线员工当中,仍然会出现这种情况,有些人因为某些特别的原因,暂时没有身份证,无法进厂工作,于是就借好兄弟的身份证进厂,而且有些工厂又没有差的那么严。

    2022.12.0946人收看
  • 王熙

    2022/12/6 19: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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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人就是为了自己私利去冒用别人的身份签订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最终未被法院认定转让行为有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求👍。
  • 首先,周某与夏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不构成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已办理结婚登记尚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周某与夏某登记时,夏某虽未满20周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该婚姻自夏某达到20周岁时生效。现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而应认定为有效婚姻。其次,周某与夏某双方进行过结婚登记行为,尽管夏某未使用真实姓名,但其他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名字不对,等同于笔误或曾用名,但不能否定双方实质上的登记行为,更不能认定周某与夏某的姐姐之间存在“形式上”婚姻。因此,周某与夏某的婚姻应认定为有效。
  • 第三者明知有家庭还破坏怎么起诉

    第三者明知有家庭还破坏怎么起诉

    内容:相关条例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的规定外,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问题,通常情况下,法律不会直接对第三者进行惩罚,除非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特定的违法行为,如重婚、破坏军婚等,二、追究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第三者破坏婚姻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是否可以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呢,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它需要充分的证据和法律支持,一、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在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的情况下,受害方可以依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2024.04.29791人收看
  • 张嘉娱

    2022/12/6 15: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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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人就是为了自己私利去冒用别人的身份签订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最终未被法院认定转让行为有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求👍。
  • 我国的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是登记主义,从1994年开始男女双方结婚只有到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韩小妮冒用姐姐韩大妮的身份与张某结婚,在韩小妮与张某之间并没有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韩小妮之所以能够冒用韩大妮的身份登记结婚,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审查义务时,存在瑕疵,导致将姐姐登记为结婚主体,故登记机关发放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韩小妮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 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需要哪些证据

    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需要哪些证据

    内容:法审受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李女士提交的证据,其也有向老姚的转款行为,双方往来款项是否为借贷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无法确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老姚向李女士的转款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无法认定为赠与行为,除此之外,对于李女士与老姚之间的&ldquo,此外,在证明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方面,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赠与的行为,如可提供转账流水,交易记录,付款记录等,若接受财物的一方主张双方并不属于赠与的法律关系,如主张双方是借贷、合伙、劳动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则就应当就此提交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接受财物一方若无法证明双方有其他的法律关系,则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024.04.29731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