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需要哪些证据

导读:
发现配偶有了第三者,并向第三者进行了多笔转款,这笔钱可以追回吗?追回的过程中需要哪些证据?是否所有的转款都可以追回?
现实案例
刘女士称,其与丈夫老姚结婚几十年,婚后初期感情深厚,双方一起度过了很多艰难的时光。但是,刘女士偶然发现了老姚给另一女子李女士的多笔大额转账记录,认为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
在盘点家庭资产时,刘女士发现老姚向李女士转移了上千万财产。
刘女士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老姚与李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受赠的钱款及孳息并支付利息损失。
庭审中,老姚对妻子刘女士的说法完全认可,认可在婚内与李女士有不正当关系,也认可进行了转款,认为李女士应当将钱款返还给妻子。
李女士称,其与老姚是情人关系的说法毫无根据,老姚的转款都是企业中正常的资金往来,其是老姚公司的员工,老姚的转款是其应获得的工资收入,还有一些是为了公司业务而进行了转款操作,不存在赠与一说,也无法返还。
法审受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李女士提交的证据,其也有向老姚的转款行为,双方往来款项是否为借贷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无法确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老姚向李女士的转款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无法认定为赠与行为,除此之外,对于李女士与老姚之间的“情人”关系,除了老姚的自认外,并无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刘大姐称老姚对李女士赠与财产是出于维系二人不正当关系为目的的主张,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请。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为证明配偶向“情人”的赠与行为无效,需要证明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配偶存在婚外情,与他人形成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其次,还要证明存在赠与行为,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
在证明配偶与他人形成不正当男女关系方面,证据材料极为关键。在实践中,在发现另一半出现婚外情时,应及时进行取证,收集证据线索,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网购订单等,这些均可以作为辅助证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材料。
此外,在证明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方面,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赠与的行为,如可提供转账流水,交易记录,付款记录等,若接受财物的一方主张双方并不属于赠与的法律关系,如主张双方是借贷、合伙、劳动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则就应当就此提交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接受财物一方若无法证明双方有其他的法律关系,则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原配向第三者追回财产的可行性
妻子甲与丈夫乙结婚多年,甲发现其丈夫多年来通过各种方式向丙多次转账款项,其中包括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方式,且在特殊节日乙会向丙转出有代表特定含义的金额,如:520,多年来转账金额多达22万余元。同时,根据丈夫乙与第三者丙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音频记录等材料显示,双方的关系已超出正常熟人交往界限,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故妻子甲向法院起诉丈夫乙及第三者丙,要求法院判决乙向丙赠与人民币22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判决丙向甲返还该款项并支付利息。
案件经过二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乙与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认定乙向丙转账金额为20万余元,乙向丙赠与该款项的行为无效;同时因乙与丙存在其他相互转账的行为,法院认定丙最终需向妻子甲返还款项7万余元。
一、如夫妻一方想要追回配偶向第三者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明配偶与该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是重要的证明内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这一情形是主张赠与无效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因存在该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理应无效。
现实中亦存在因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败诉的情况,因该方面的证据存在隐匿性,配偶的相关转账记录亦不易获得,在该类案件中,如能取得配偶的配合收集证据的难度就大大降低,否则原告需要花大力气去调查取证且亦有可能存在证明力度不足的问题。上述展示的案例,即是丈夫乙愿意配合妻子甲起诉,在法庭陈述其与丙的关系,同时提供出其与丙之间的转账记录,各种证据相互佐证是妻子甲能获得法院支持的关键。
二、如赠与无效,第三者需要返还的财产范围是全部返还还是仅仅返还一半呢?夫妻共同财产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关系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即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如赠与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是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实践中也经常存在配偶与第三者因其他原因相互转账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在查明相互之间转账数额的情况下对第三者应予返还的数额进行扣减。
三、如第三者主张为其他关系获得的钱款,应如何应对?像上述案例的情况中,存在丈夫乙与第三者丙之间相互转账的情形,实践中也经常存在第三者抗辩因存在借贷、合伙、其他生意往来等关系因而有相互转账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根据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事实还原。如第三者主张为借贷关系,可结合考虑双方认识的时间、当时的交往状况、给付金额、接受财产方的偿还能力及偿还行为、给付方给付时的真实意愿等方面进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