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装修房屋干扰他人生活怎么办?



住在我家楼上的邻居李峰在装修过程中,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在客厅中安装卫生间,在厨房间内建设了淋浴设施,并且私自拆毁了大约有50公分的承重墙。经物业公司、房屋管理部门、居委会等部门劝导多次,都以失败告终。他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我家的居住生活,请问,我该怎么办?重庆 欧阳平
住在我家楼上的邻居李峰在装修过程中,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在客厅中安装卫生间,在厨房间内建设了淋浴设施,并且私自拆毁了大约有50公分的承重墙。经物业公司、房屋管理部门、居委会等部门劝导多次,都以失败告终。他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我家的居住生活,请问,我该怎么办?重庆 欧阳平
2024/6/28 18:32:10
内容:网签价和成交价不一致是很正常的,网签价格,是房屋在交易中,需要缴纳的税费价格,3、您好:网签 价不可以随便修改,在前 买卖合同 时就需要确定好价格,所以一般不贷款的情况下,我们一般会建议把网签价打的稍微低一点,这样就不会多缴税,您贷款的情况下,看您是想多贷款还是少缴税情况做评估,网签价,是房屋在进行交易时,需要缴纳的税款价格,网签价和成交价不一致的后果是什么这两种价格不一致的后果如下: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如果网签价和成交价不一致,会被认为是虚假交易,从而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中,影响个人的信用评级。
2024/7/1 22:01:05
北京的小两口呢,要注意了,虽然呀全国呢不少地方放开了限购,但是呢,北京的限购呢还没有放开,估计呀还有不少人为了买房呢假离婚,我们之前啊,接到一个案子,就是这样的小两口儿呢,在结婚的第一年为了买房呢假离婚了,男方呢,出了首付购买了顺义的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随后呢迅速的复婚,第二次呢,是在两年后,他们呀再次离婚,男方呢,出售了自己的房屋,并在不久后再次复婚,到了2020年,他们又购买了海淀的房子,这次呀,女方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不过这次出了点儿问题,假离婚变成真离婚了,女方在离婚后呢,不愿意复婚了,而且呢,顺义的房子,海淀的房子呢,都登记在了女方名下,还是双方离婚期间买的房子,男方呀,对这两套房子没有了所有。
股权。这下男方就有点儿不乐意了,说好的假离婚怎么就变成真离婚了呢?不但呢,离婚了,两套房子还没了,然后呀,男方就找到我们,想看看有没有挽救的机会,我们代表男方也找了女方,本来呢,想着两个人还有感情基础,说不定呢还能复婚,结果女方的态度很坚决,离婚就是离了,不同意再复婚,两套房子也坚持是自己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办法,我们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这两次离婚都是假离婚,两套房子都要求重新分割。而且呀,在诉讼过程中,我们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共同生活的记录证明,尽管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呀,实际上还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大量的证据前提下,法院呢,也认可了我们的主张。婚虽。
但离了,但好歹啊房子呢算是要回来了,在这里呢,我要奉劝呢各位一句,离婚可不是过家家,到最后呢假戏真做,把自己呢搞成了孤家寡人了,如果呢,大家遇到类似的问题呢,欢迎呢给我们私信,我们呢一起来帮助你。
内容:周某原主张余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鉴于案涉房屋涉拆迁权益人达15人之多,其他权益人主张余某系无权处置,法官也明确表示无法支持周某主张,因此与周某商议后,改变诉讼策略为确认买卖合同效力,具体分析如下:一、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ldquo,双方签订案涉合同后,周某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余某向周某收取购房款、交付房屋钥匙,并向公证处办理公证,即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的规定,即使案涉房屋未办理物权登记,同样不影响合同效力。
2024/5/30 18:19:49
内容:不料在2022年,本案原告即宅基地所有者李某以排除妨害为由,想要收回此房屋,便一纸诉状将当事人高先生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天用律师专业守护房产天用律师对此进行了案件梳理:早在20年前也就是2003年,高先生在北京市通州区购买了一套宅基地小院,综合以上几点,再加上原告李某的律师貌似对于案由研究不是很精通,竟然用了&ldquo,天用律师用专业实力为高先生一家人守护了唯一的住房,具体如下:1、高先生老两口是20年前做的买卖房屋交易,虽然没有过户,但是在这20年间,原告李某从来没有出现过,也没有就房产的问题找当事人交涉过。
2024/4/15 12:11:57
内容:房屋纠纷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可以通过诉讼、仲裁或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房屋纠纷是指在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物业服务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和纠纷。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具体纠纷,可以选择不同的解决方式。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补充规定》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该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