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屋能否过户?

2022.08.12 09: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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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与李某于2013年1月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单某以81万元的价格将某房屋转让给李呆。协议签订后,李某依约定分五次向单某支付购房款总计76万余元,且该房屋已实际交付李某使用。《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中约定“单某应在收到购房全款三日内,与李某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5月,单某和方某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并将该房屋作为借款的担保物。10月,单某明确向李某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协议,11月房屋因单某和方某的借款纠纷被法院查封,但李某坚持要求单某履行协议并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自己。请问,李某现在是否能要求单某的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上海 金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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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单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即为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情况下,应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项下条款。现在李某希望单某继续履行协议将房屋过户,但是该房屋上存在司法查封,因司法查封是当事人借助公权力对债权的一种保全手段,具有法定的公示和对抗效力,并构成该房屋过户的履行障碍。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震行。因此,虽然李某有权要求单某继续履行合同,但是目前客观上不具备产权过户的条件,李某需要等待房屋司法查封解除方可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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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

    2024/6/28 18: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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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婚前房产,给女方婚后加名,女方是否一定能分得50%份额? 并不是,离婚房产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的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共同还贷情况、房屋现值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本案中,房产现值7485587元,剩余贷款448291元,女方分得245万元,所占房产份额32.7%,符合《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立法原意。
  • 父亲欠钱的法院不能以子女名义查封与父亲财产无关的财产。父亲以继承、赠与、廉价出售的方式将财产转让给成年子女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转让,由法院处理。
  • 房屋查封期限为多少/房产一般查封几年

    房屋查封期限为多少/房产一般查封几年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根据这一规定,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只有六个月、动产查扣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和其它一般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

    2022.12.27164人收看
  • 姚平

    2024/7/10 2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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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女士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父亲病故后,母亲将房屋过户给刘女士,其他子女主张房屋过户无效,最终法院并未支持对方诉求。
  • 事实上,单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即为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情况下,应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项下条款。现在李某希望单某继续履行协议将房屋过户,但是该房屋上存在司法查封,因司法查封是当事人借助公权力对债权的一种保全手段,具有法定的公示和对抗效力,并构成该房屋过户的履行障碍。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震行。因此,虽然李某有权要求单某继续履行合同,但是目前客观上不具备产权过户的条件,李某需要等待房屋司法查封解除方可主张自己的权利。
  • 财产保全到期后怎么办_房屋被法院查封到期后会怎么处理

    财产保全到期后怎么办_房屋被法院查封到期后会怎么处理

    内容:两年,两年内你如果没有证据说明你去催要过你的欠款,就失去诉讼权利了!但如果有证据你一直在催要(包括短信,微信,录音等),哪怕对方只给你一百元,那么诉讼有效期会从你最近的日期开始重新算起!

    2022.09.16467人收看
  • 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2025/3/4 17: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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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已经作出了离婚判决,规定孩子归某人所有,同时房屋和车辆变卖后双方应各得一半。然而,对方现在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不仅不给出判决书中规定的份额,还躲藏起来不露面。尽管现在已经将房屋和车辆变卖,并且钱款已经被对方取走,但对方仍然拒绝给出应有的钱款份额。这个案件目前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律师建议首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后由法官查询对方名下的所有资产。即使对方将房产出售,也一定会有现金流水,可以通过这些信息追回应有的份额。
  •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4)被执行人房屋太奢侈豪华,超过生活所需的标准的。
  • 不能查封冻结的财产有哪些_婚前个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能查封冻结的财产有哪些_婚前个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约定优先于法定,首先确定夫妻之间对婚内财产归属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方婚前财产所得孳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婚后的房租收入是否为共同财产,只需要鉴定一点,房租收入是否占用了婚后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是,则为共同财产,如果不占用,则不为共同财产。

    2022.11.14546人收看
  • 婚内财产协议

    2024/4/7 14: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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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 行为人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人民法院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般表现为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隐匿、转让、出售、故意破坏。
  • 法院房产查封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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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9/22 17: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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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 调解属于自愿的,不是必须的。直接判决也是合法的。
  • 法院判决离婚房屋估价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法院判决离婚房屋估价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并考虑夫妻的财产状况、财产登记情况、子女权益以及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判决,因此,在进行离婚房屋估价时,法院也会考虑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以确保判决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法院判决离婚房屋估价的规定解析首先,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需要尊重原则,即根据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和特定情况进行判决,在离婚房屋估价问题上,法院会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判断房屋的价值。

    2023.11.10736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