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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建工律师-张嘉娱
2025/4/11 11: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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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只有一次,庭审不能重来!👊
正式开庭前,我们都会组织还原度100%的模拟开庭。审判席坐的是法院退休的“真法官”,同事作为被告的“虚拟代理人”也是做了十分充分的准备的,很多页质证意见和详细的电子表格。自己人给自己人“挑刺儿”,自己卷自己,才能达到更好的庭审效果!!💪
您想不想让您的案件也进行这样一场模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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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如果非主要事故责任,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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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5/4/11 10: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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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是人生盲盒 | 被欺骗的婚姻,你有权一键“撤回”❗】
✨ “我以为嫁给了爱情,结果却是骗局”
被逼领证、婚前隐瞒艾滋、伪装富豪身份……
当婚姻从一开始就是谎言,《民法典》第1053条告诉你:
“别认栽!这种婚姻可以一键撤销!”
🔍 什么情况可以撤销婚姻?
① 被胁迫结婚(家暴威胁/非法拘禁等)
→ 自救期限:领证1年内
→ 取证关键:报警记录/伤痕照片/证人证言
②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艾滋病/精神分裂/遗传性残疾等)
→ 举证要点:婚前体检报告/就诊时间证明
→ 时效警告:发现真相1年内必须起诉!
💡 划重点!撤销婚姻 ≠ 离婚
✅ 法律层面“未婚”: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户口本仍显示“未婚”
✅ 财产保护更强:过错方可能少分甚至不分财产(彩礼需返还)
✅ 无冷静期:直接起诉,最快30天拿判决
🍀清醒避坑指南
❌ 出轨/家暴不能撤销婚姻!(但可起诉离婚索赔)
❌ 恋爱隐瞒婚史不算撤销理由!(属于道德问题)
❌ 超过1年时效只能走离婚程序!
🌟 结尾:
爱情或许会眼瞎,但法律永远不闭眼
错的婚姻不是污点,死守错误才是灾难
愿你永远保留“撤回键”的勇气
(附:全国妇女维权热线 :12338 📞
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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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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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赵某与王某于2017年7月26日签订的借条,虽系王某本人所出具,但王某否认实际收到借款8万元,关于是否实际给付该借款,赵某并无转账凭证、现金收条等证据予以证明,且未能作出合理说明,赵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赵某基于该借条主张王某偿还8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大额借款,尤其是一些现金交付的,法院需审查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次数、在场人员,以及出借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当地或者借贷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并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相关其他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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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5/3/21 15: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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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争夺抚养权必看!这些法律知识妈妈爸爸们一定要知道💔】
📌 整理了12条血泪经验
每一位面临离婚的妈妈爸爸们都该看看!
🔖【法律核心原则】
? 2岁以下原则上随母亲
? 8岁以上需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 最优解永远是「共同抚养」
(但90%的夫妻做不到)
⚖?法官最看重的6大证据:
✅ 收入证明+存款证明
✅ 父母协助抚养承诺书
✅ 学区房/优质教育环境证明
✅ 孩子疫苗接种本(谁带的多)
✅ 家长群聊天记录(谁参与教育)
✅ 课外班缴费凭证(谁实际付出)
💔千万避雷的3个误区:
🚫藏孩子制造既定事实
🚫当着孩子互相诋毁
🚫伪造债务降低对方经济评分
💡法律专家建议:
👉🏻提前做「抚养权评估测试」
👉🏻准备《孩子成长计划书》
👉🏻离婚后设置3个月适应期
❤?温馨提示:
法庭上看的是「谁能给孩子更好的未来」
而不是「谁更恨对方」
📣正在经历的妈妈爸爸们别怕!
我们陪你走过最难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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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3人的行为,检察院会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3名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都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应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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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证据包括:&ldquo,出轨怎么找对方出轨证据【法律分析】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能证明出轨,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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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2025/3/4 17: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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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在微信上有一个转账记录,就是他欠我钱,现在不承认这个借款了,假使说咱们起诉到法院之后,我们说对方欠我钱不还,我们起诉到法院了,这个事谁主张谁举证,那你这时候准备不出来,那就有可能按照对方说的来走,就是借款的这个事实不存在。但是咱们案件到法院之后,法院一定要查明一个事实,就是对方他是一定要做一个说明的。假如他去说这个钱是货款啊,或者是用作其他的地方,但是就是不属于借款。但是对方说的这个话在笔录里边。那我们可以拿着这个笔录,再次的另行起诉到法院,对方就没有借口再去说其他的了。这时候你那个案子就赢了再进一步来去分析这个事儿。比如说你在另行起诉之后,对方又返回来说,属于借款。那这个时候其实对方会面面临到一个处罚,也就是他在法庭上没有如实的讲这个事实,轻则罚款,重则拘留。所以对于我们律师来讲的话,是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也对方想的那些策略。其实早就在我们的这个计划当中了。我们律师在各种利弊分析完之后的话,对方就很快速的把这个钱还给我们了,这个就叫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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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公司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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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建筑行业中,工程款项的支付通常需要依据工资表来进行。然而,有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采取伪造工资表的方式骗取工程款。包工头伪造工资表并骗取工程款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从长远来看,这种行为对企业和个人都是有害的。因此,我们必须提高警觉,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一个健康和谐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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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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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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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准备起诉材料在确定对方伪造欠条后,首先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双方通信记录等,以证明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同时,收集对方伪造欠条的证据,如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技术鉴定如果借据存在伪造手印、签名、印章的情况,有足够的对比样本,司法鉴定可以有效判断借据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