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摔伤单位要承担责任吗,保洁员上班期间摔伤怎么办

导读:
许女士是一名保洁员,在某物业公司的项目处给道路两侧路牙石做打油保养工作。许女士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收入虽然不高,但是靠自己的辛勤劳动,一家人生活过得也算殷实幸福。
2021年8月20日,许女士按照正常工作流程做完路牙石的保养工作,由于事发前几天有连续降雨,她在返回储藏室存放拖布的路上,即在1号楼和2号楼之间的消防通道楼梯处滑倒受伤,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腰椎1、腰椎11压缩性骨折。
由于单位不给出手术费,伤者家里又没钱做手术,因此选择了保守治疗,许女士及其家属多次联系单位领导,询问保险赔偿和后续治疗的费用问题,单位迟迟不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
这可愁坏了许女士一家人,花费了高额医疗费、家里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而且自己要承受病痛的同时单位也没有给予合理赔偿,家庭状况陷入了困境!在惆怅了一段时间后,许女士打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于2022年1月4日来到元甲律所咨询并委托。
作为被告方的物业单位当庭提交了小区的视频资料并答辩称:
(1)许女士负责的保洁区域在受伤当时存在两个工具储物间,许女士未按照规定到指定的储物间放置工具;
(2)许女士给路牙石打油,用的不是油,而是静电吸尘剂,是没有油的,不可能导致其鞋滑摔倒,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元甲律师在开庭前早已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分析案件、还原客观事实,同时助力许女士做伤残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
针对被告单位提交的证据和意见,元甲律师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并就静电吸尘剂的工作原理和类型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对被告的两点说法进行有力回击:
针对被告所述第一点:
被告提供的视频资料中提到的两处储物间分布状况是开庭前后的状况,但是在2021年8月,也就是许女士受伤当时,储物间只有一处即位于1号楼和2号楼之间,许女士只能选择将清洁工具放回于此储物间;
针对被告所述第二点:
静电吸尘剂有水性和油性吸尘剂两种,工作原理在被告提交的说明书中也有提到。事发前一天有降雨,单位未能为员工及时在雨后进行保洁作业及存取工具配置相应的防滑措施,所以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经过元甲律师列举事实有力证据、申请相关证人出庭,据理力争,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单位承担70%的赔偿责任,获得赔偿款26万余元!当事人以及家属非常满意,缓解了生活的压力,心理的忧郁消除了,生活也在向着好的方向前进,特意送来感谢锦旗!
律师感悟:
每一份满意的判决都是律师和当事人共同努力的结果!还原事发当时的客观环境和经过,离不开当事人的努力和信任,基于客观事实的法律分析及诉讼策略的制定,更加需要专业律师的专注和全力以赴!相信“判如所请”是我们大家共同的目标,只有双向奔赴才是我们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最佳的选择!
案例来源: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关资料
保洁员上班期间摔伤怎么办
王阿姨受雇于某保洁公司,在某小区从事保洁工作。一天下午,王阿姨在工作时,该单元楼的玻璃门突然倒下并砸向王阿姨,致其身上多处伤害。 经诊断,王阿姨左股骨颈骨折,软组织多处挫伤。后王阿姨进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经鉴定,王阿姨左髋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构成九级残疾,其中护理期限评定为15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180日。而这期间共产生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27万余元。保洁公司则认为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王阿姨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保洁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
王阿姨的工作职责和范围是从事外围保洁工作,事故发生时,王阿姨在工作中明知玻璃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进入不是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地方,导致自己受伤,存在重大过错,故损害后果不应由保洁公司承担。
了解了案件事实后,法院是如何认为的呢?
法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对其进行管理,发放工资,被告应为原告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而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活动的过程中因工作小区的玻璃门突然倒下被砸中受伤,遭受损失,原告无过错,被告对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从事外围保洁,事发地点并非其工作区域,原告系明知玻璃门存在隐患的情况下发生事故,要求减轻其责任,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情况,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1、关于原告损失问题,经举证、质证, 本院认定如下:误工费 16388 元 (2265.17 元/月×9 个月+2265.17 元/21.75×10-5040 元) ,护理费12900元 (4天×200元/天+121天× 100元/天);营养费7200元 (40元/天×18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 (30 元/天×29天),伤残赔偿金22344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 元,交通费酌定支持1200元,上述费用共计272007.6元,被告应对此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被告某保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应赔偿原告王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72007.6元;
2、驳回原告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劳务关系中,作为接受劳务者的一方,要为提供劳务者提供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生产工具,以及明确的授权和指示。如果提供劳务者因接受劳务者未尽到上述义务而导致提供劳务者受损的,可以认定接受劳务者具有过错。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接受他人雇佣,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对于他人的相关情况以及自己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环境都要做到了然于心,清楚自己的能力范围,注意自身安全的防护,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