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聘任协议后仍不与原单位辞职怎么办

2022.08.17 01: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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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专科学校的校长,我们与郑州某大学的刘教授签订了聘任协议书,约定自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由其担任我们学校某学科教师,对报酬及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情况均作了详细约定。但是,因刘教授未能和其就职的学校解除劳动合同,无法按时履行我们签订的聘任协议,虽然我们一再催促,但刘教授总以各种理由搪塞。请问,我们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我们该怎样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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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该合同是否有效,要取决于其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及实体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经过协商签订的聘任协议书已经明确了相应的报酬及违约责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由此可以确定双方签订的聘任协议书不存在无效的因素。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刘教授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又与你们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们学校可依法追究刘教授的单方违约行为。但是,你们学校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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