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两个月约定一个月的试用期,合法吗?



我最近找了一份工作,签订了为期两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请问,这种约定合法吗?我工作时间不长,可以要求不约定试用期吗?
我最近找了一份工作,签订了为期两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请问,这种约定合法吗?我工作时间不长,可以要求不约定试用期吗?
2024/7/2 17:59:38
确定的工程价款也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直接确定总造价。第三,总包单位一直消极的推动项目的结算和审计工作,有过错要担责,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工程不需要审计,依据鉴定结论直接支付工程款。你有没有遇到过类似这样的一个问题呢?评论区告诉我。
内容:当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双方应积极协商处理管理费等问题,如无法协商一致,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二、管理费的处理原则在处理无效工程合同中的管理费问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原则:在处理管理费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过错程度,确保处理结果公平合理,然而,当工程合同因各种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中约定的管理费处理问题就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难题,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管理费问题进行协商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承包人遂将发包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已支付的管理费,工程合同无效时,约定的管理费处理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
2024/7/1 22:42:24
他欠我13万,有20年了,要的话呢也给,那每次就给个三五千,不想忍了,现在就是目前来判断对方,他可能是有还款能力的,但是就是想看你自己想不想快速的去启动程序,一种是和解,所以我们能够接受的和解方式是什么样的,是一个月那还是两个月,还是在今年之内,只要他把剩下的钱还给我就可以了,这是一种方式。另外一种方式就是比如说他现在欠你的是还有10万块钱,并且我们想把利息要进来的情况下,一次性支付,和对方进行沟通,看他有没有这个偿还的能力,好,如果有的话,我们签订还款协议,那还款协议里面你要约定什么呢?要约定加速到期条款,比如说我约定了好几期,但凡有一期他没有按期的进行归还,那我所有未到期的一个债券全部加速到期,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你可以约定什么呢?由于啊,对方违约而产生的诉讼费呀,差旅费呀,律师费呀,保全费呀等等一系列的费用啊,都要求违约方来。
来承担,所以这种金额不大的案件,建议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不建议走诉讼公诉,赵律师帮你要回每一笔欠款。
内容:借款人约定所有债务由自己承担,离婚后出借人怎么要回欠款?张先生与李先生是朋友关系,张先生向李先生借款后,剩余24.8万元借款未还,故李先生将张先生诉至法院。
2024/7/1 21:32:55
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居然还能拿到200万的补偿和一辆价值100多万的车,你相信吗?我们团队啊,刚办理了一个案件,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按理说离婚的时候女方其实什么也拿不到,但是就在这种情况下,姚律师团队帮助女方拿到了200万的补偿款和一辆价值100多万的车。在这个案子里呢,两个人呢,结婚才4年,男方呢,变心呢,提出离婚,两个人其实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家里所有的东西,包括房子、车子、仓库都是人家男方家里的,真要打官司,女方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这个时候我们调解谈判也发挥作用了,既然是男方变心,作为一个男人毕竟呀是心里有愧,既然心里有愧,就有给女方一定补偿款的动机。律师的工作就是把这种动机变成了补偿。
也经过了好几轮的沟通谈判,好在最后呢,顺利帮我的当事人拿到了200万的补偿款和营养,价值100多万的车。所以你问我什么样的婚家律师才是好律师?答案就是把不可能变成可能,这才是一个好的婚家律师。
内容:离婚时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注明了“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相类似的兜底条款,同时又附注有财产清单的,离婚后夫妻一方能否以清单外财产未分割为由主张再次分割?
2024/6/24 11:58:52
离婚时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我都想要可以吗?当然是可以的,但是现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还是一人一个唯一,但是不是就说一定会把两个孩子判给一人一个呢?结果并不是这样的,在我最近半截的一个案子里面,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全部归我方,所以可见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并不是一概而论的。
内容:抚养权的归属对于孩子和夫妻双方,都是一个大事,希望离婚的双方都可以站在子女的角度,以保障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二是看夫妻双方有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子女的抚养权怎么判,比如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已经有子女了等等,其实,大家关心的这些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一个问题:夫妻双方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判决原则,并不是男孩归男方,女孩归女方,法律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再次就是要考虑夫妻一方有没有其他子女,比如再婚家庭,一方已经有一个孩子了,而另一方没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考虑把孩子判给没有子女的一方。
2024/1/25 11:24:55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