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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摄影师享有广告摄影作品的作权。作者和其他依照作权法享有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作权。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的作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愿,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视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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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总结就是,三个字为指导总纲&mdash,目前,利用AI绘画工具生成的作品,如何确定版权归属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内尚属空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所以,作品最后怎么生成的,人类对生成结果的贡献以及AI对生成结果的贡献,这个势必是通过一个个的个案调查最终决定的,就如同传统的版权审查一样,也就是&ldquo,2023年3月16日美国版权局发布了《版权登记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在指南中有对于AI作品的定义,笔者把它分为三个层次理解:第一层次,有没有用AI:提交登记的作品,是人类自己创作的,还是说运用了人工智能等作为辅助工具创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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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摄影作品的作者被认定为: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有摄影作品底片的人就是作者。如果摄影作品出版时有签名,则签名人为作者。作者登记了作品,作权登记机关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上记载的人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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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早收到客户王大哥送来的锦旗,客户的一句“听你的”是对法律工作者最大的认可,一句“这事你做主”是对工作的所有肯定,确保每一位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一直是我们工作的理念。也真心祝愿王大哥在以后的生活中一帆风顺,事事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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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昌旺服装公司对摄影作品的使用虽然得到了肖像权人吴某的同意,但这不构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如果吴某本人仅仅是为了欣赏、留念等目的作悬挂、珍藏之类的“个人使用”,抑或是免费赠送昌旺服装公司收藏等情形,才能构成合理使用。然而昌旺服装公司举办的演唱会显然是经营性宣传活动,带有明显的营利色彩。所以,无论是吴某向昌旺服装公司提供照片的行为,还是昌旺服装公司此后的实际使用,均不符合合理使用的特征。费某创作的摄影作品得到了肖像权人吴某的同意,一旦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经特定肖像权人许可而合法成立之后,肖像权人对其包含在摄影作品之中的肖像权的行使,就要受到著作权人的限制。摄影作品经吴某同意创作完成后,吴某本人及其许可使用人未经费某的认可或同意,不能作带有营利性质的使用。因此,费某的主张可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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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法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音乐、戏剧、民间艺术、舞蹈、杂技艺术作品、艺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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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的劳务纠纷终于调解成功,委托人的一句:你看着解决就行,是对法律工作者的最大肯定和支持,保证所有委托人实现利益最大化一直是我们不变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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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个人摄影作品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的作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愿,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视为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