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赠与她的房屋能要回吗

2022.08.24 10: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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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赠与她的房屋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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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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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女儿不是自己的,当事人可以把房子还给她。法律明确规定,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或者签订的合同。同时,当事人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将房屋赠与没有血缘关系的儿童,严重侵犯赠与人权益,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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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财产协议

    2024/4/7 14: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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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 离婚后发现女儿不是自己的,当事人可以把房子还给她。法律明确规定,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或者签订的合同。同时,当事人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将房屋赠与没有血缘关系的儿童,严重侵犯赠与人权益,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 离婚孩子抚养费一般多少钱_没离婚男方不出钱养亲生女儿

    离婚孩子抚养费一般多少钱_没离婚男方不出钱养亲生女儿

    内容:没有离婚,也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2.11.151098人收看
  • 北京法律咨询

    2023/10/13 14: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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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时需要两人双向奔赴,离婚时需要个人谨慎对待!元甲律师对各类夫妻财产进行详细整理,帮助当事人在离婚纠纷中获得房屋折价款、财物等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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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嫁女儿可以分娘家房屋吗_出嫁女儿回娘家要父母财产

    出嫁女儿可以分娘家房屋吗_出嫁女儿回娘家要父母财产

    内容:俗话说,泼出去的水,嫁出去的女人,一般情况下是分不到宅基地,有些父母兄弟还把女人当财产卖,只要能卖到钱,不管女人愿不愿意就嫁出去,不把女人当人看,当摇钱树,无人道主义,有些女人,真痛苦可怜,在就是人性。

    2022.09.21580人收看
  • 北京法律咨询

    2023/9/22 17: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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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 你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即你有权反悔。虽然《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物权法》第9条、第14条也分别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鉴于你在离婚时将房屋赠与给小琳,具有抚养、资助未成年子女性质,客观上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小琳已经实际成为所有权人,似乎你确实无权反悔,其实不然。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重大误解问题。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结合本案可以明确,你当初之所以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屋,毫不犹疑地赠与给小琳,明显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即完全是基于认为她是你自己的亲生女儿而为之,如果你知道小琳并非你亲生,你自然不会做出那样的决定。亲子鉴定结论,表明小琳与你没有血缘关系,意味着你此前的赠与完全和你的意思相悖,且遭受了上百万元的巨额损失。也就是说,你的行为当属重大误解之列。而无论是《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还是《合同法》第54条第1款,都明确规定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或者订立的合同,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女儿非亲生诉讼离婚该不该判离

    女儿非亲生诉讼离婚该不该判离

    内容:孩子不是亲生的,双方要离婚时,一般情况下孩子应由亲生父亲或亲生母亲直接抚养,但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法院的判决往往也不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判决遵守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孩子不是亲生的,双方要离婚时,一般情况下孩子应由亲生父亲或亲生母亲直接抚养,但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法院的判决往往也不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判决遵守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孩子不是亲生的,双方要离婚时,一般情况下孩子应由亲生父亲或亲生母亲直接抚养,但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法院的判决往往也不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判决遵守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

    2023.11.15248人收看
  • 王熙

    2023/6/12 8: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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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去世后没几天,哥哥姐姐就起诉了我方要求继承父亲遗产,然而父亲生前留有多份遗嘱确定由我方继承其所享有的房屋份额,包括2008年的公证遗嘱和2014年、2016年两份自书遗嘱,三份遗嘱内容均一致。对方虽抗辩父亲2021年被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涉案遗嘱均发生在父亲被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结合我方充足证据,经庭审多次沟通协商,最终对方愿意达成调解,同意按照遗嘱约定——由我方继承涉案房屋,既圆满解决了争议,又保留了一份亲情。
  •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由于公租房是公家的房子,租住人没有房子的产权,法院只会判决由哪一方继续使用,不会涉及到房子的产权问题。;一、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租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
  • 出嫁女儿可以分娘家房屋吗_小姑子回娘家分家产

    出嫁女儿可以分娘家房屋吗_小姑子回娘家分家产

    内容:农村出嫁的女儿,能否回娘家要求分割家产和宅基地,这个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对待。先抛开家产不说,宅基地是集体的,不存在分割问题,但房子是私人的,出嫁的女儿也有继承权。如果只有女儿没有儿子,父母去世后女儿照样可以全部继承父母的房子,从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因为已经出嫁,户口不在本村,继承来的房子,宅基地使用权由永久变成长期。

    2022.09.211721人收看
  • 黄东洁

    2023/4/17 9: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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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屋,在父亲去世后,母亲自行处理,通过赠与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其中一个女儿,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中,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但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在父亲去世后,房屋属于母亲与所有子女共有,母亲无权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赠与其中一个女儿,最终法院认定母亲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如果想过户房屋,最好提前咨询律师,避免出现此类情况,不仅过户行为被认定无效,最终还要浪费高额的过户税费。
  • 研究表明,如果去世的人生前再婚,女儿与去世的人没有血缘关系,她不能在工伤赔偿顺位中算做死者的儿女,也不能获得工伤赔偿。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去世者的二婚妻子以及去世者与二婚妻子共同生育的子女,可以按照家庭成员取得赔偿金。
  • 亲生女儿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怎么办

    亲生女儿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怎么办

    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024.04.18300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