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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7/2 15: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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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建筑行业里,以内部承包项目责任制的名义签订协议书后,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是挂靠施工的情况比比皆是。今天就给大家讲一讲项目被认定为挂靠施工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监管层面,当公司与项目经理的关系被认定为挂靠时,不同行政机关可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对公司和项目经理进行处罚,仅罚款这一项就可以按照项目产值的2%~4%进行罚款。
相反,当公司与项目经理的关系被认定为内部承包时,属于合法,被认定为转包时,处罚也比挂靠轻的多。
经济纠纷层面,当项目对外拖欠人材机款项时,如果公司与项目经理的关系被认定为挂靠,则公司与项目经理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项目经理追偿。
综上,对于内部承包制建筑公司和项目经理来讲,如果被认定为挂靠,无论是行政处罚层面还是责任承担方面都是最差的结果。建议内部承包制建筑公司和项目经理尽力避免双方的关系被认定为挂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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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调解书解决双方所有的问题,好和好散,各自奔向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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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方轻伤。先调查两个人是互抠受伤,一人没事,另一个人轻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进行调解,陪付受伤一方医疗费用,两方和解。就没必要抓人。另外一种情况是一个人动嘴没动手,而被另一个人打至轻伤,如果另一个人积极配合治疗陪付医疗费。又陪理道歉,得到对方谅解。也不必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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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轻伤赔偿的钱是没有标准的,一般都是几万到几百元不等,按照对方受到的伤势和住院时间来判断。因为给别人造成轻伤的,按照情况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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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说不给钱就不同意离婚,最终我们团队介入后顺利调解离婚,节约时间,减少因离婚带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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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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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轻伤与轻微伤在文义上便有明显的轻重之分,无论是从轻伤、轻微伤的发生条件,还是产生结果,都是界限分明、可鉴定证明的轻重。至此,我们也能感受到刑法具有谦抑性,不是所有的轻伤行为都会被起诉与定罪量刑,轻伤与轻微伤的法定后果可能都有法定赔偿,轻微伤案件大多也只能面临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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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法院判决是孩子年满18周岁,但是通过专业人介入调解,让对方支付到孩子年满23周岁,可以说是超预期达到委托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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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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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调解协议书申请执行的后果
内容:因此,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运用调解协议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以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和维护,如果符合申请条件,法院将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强制执行,在我国法律制度下,调解协议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书的强制执行,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明确约束力,在我国法律制度下,调解协议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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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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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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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离婚纠纷调解不成功,可以向当地的司法部门提出离婚诉讼。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离婚协议,提出离婚申请,由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法院裁决后,离婚即可生效,双方有关财产、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权利义务问题得到解决。 二、如果双方不同意离婚,又不能调解成功,可以向当地的司法部门提出离婚离婚无效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过协商无法达成协议或者由于家庭暴力、家庭欺凌、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双方不能离婚的,可以申请法院宣告离婚无效。经过审查,法院作出离婚无效的裁定,离婚即视为无效,双方仍然存在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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