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用,胜诉了过后,如果对方不上诉,法律文书生效后,原告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因此,你们最多可以与房东约定20年的租期,到期后如果想继续租住,可以续签。你们还可以在租房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如果房东反悔,可以向其索赔。
  • 首先,从法理层面来看,公房承租权的法律性质,无非是其为债权抑或物权的界定。从民法原理而言,允许买卖、流转的标的应为物权。然而,将公房承租权界定为物权存在明显问题:第一,不符合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认定公有住房承租权为一种用益物权。第二,公有住房所有权虽然在事实上是被虚化了,但在形式上仍然存在,公有住房所有权人仍有权进行法律活动。其次,从司法层面来看,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以后,作为非公房承租人的配偶一方对于居住的公房都享有法定的权利。理由如下:1.根据有关规定,公有住房福利的享受人并非仅是承租人,还包括其家庭成员在内的同住人。公有住房租赁中的实际承租关系人包括名义上的承租人和其他同住人。同住人与常住户口相联系,而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无关,立法上承认有正当理由迁入户口者享有公有住房的同住权和继受权,就是这一租赁法律关系的实际表现。2.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法定的八种情形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此时作为非公房承租人的配偶一方可以享有承租权。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又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此时,配偶一方可以享有居住权。在本案中,黄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未经你的同意,擅自退购或退租公房的行为,无疑损害了你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已有明确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男女双方条件同等情况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有困难的一方以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处理。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黄某更不应凭借目前由自己享有的公房承租权,单方决定退购或退租,以此来断绝你将来承租或居住该公房的可能性。
  • 关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规定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此可见,一方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学区房的购房者的购买目的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房交易中的买方,其不仅要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还要保证能够实现户口迁移,即在办理房屋户口转移,该房屋的户口应该是空置的,卖方应将户口转移出该学区房屋。本案甲乙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后,由于乙未能在约定时间将户口转出,致使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正目的无法实现,法院据此判决双方解除了本房屋买卖合同。
  • 商品房可以登记在未成年孩子的名下,这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其后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孩子名下后,产权即归你孩子所有,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你们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除了为孩子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具体来说,这套登记在孩子名下的财产,除了是为孩子的读书、教育、留学、治病等需要可以处分外,是不能够用于变卖、抵押等用途的,否则,房产登记机关不会准予过户,人民法院也不会认可处分行为的合法性。另外,万一你们离婚了,登记在孩子名下的这套房屋也不能够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 房屋交易没有成功,但是已经给了中介费,这钱能不能退,则分以下三种情况:1、中介公司未能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协议),无权收取中介费,但值得注意的是,中介公司可以要求适当劳务费。2、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协议),而非由于中介公司的原因,买卖双方没能履行合同完成交易,中介公司仍然有权收取中介费,但应当酌情调低。3、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协议),但由于中介公司的原因,买卖双方没能履行合同完成交易,中介公司无权收取中介费。
  • 您好,首先要确定房开是不是真的跑了?为什么跑?如果房开发商先存在严重违约,或者破产、逃跑,购房者理应先报警,再收集相关资料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