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继续有效。你在原租赁合同里已经约定了可以转租的内容,这种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有效的条款,房东、你和李某都应当遵守。房东要求腾房是违约行为,其采取暴力手段将李某赶出房屋是一种侵权行为,本案中你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应由房东承担侵权责任。
  • 如果能证明是借款,当然可以要回。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的话,就会按照赠与处理。赠与是要不回来的。
  • 出租房里生活用品出了问题,如果是房客人为损坏造成故障当然要赔偿。可如果是正常损坏,维修则应该由房东承担。在租房合同中,应详细写明家电数量和名称,并对年限、安全性能等方面认真检查,和房东进行核对。接着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在家电维修责任上和房东详细约定,然后将约定内容加到租房合同附加条款里去。
  • 红色是商品房的产权证,其代表完整的房屋所有权,持有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可以用来转让及抵押贷款。绿证则是全成本商品房及准成本商品房产证,该类房产的地价经政府批准获得减免及优惠,其所有权是受到一定制约的,其效力当然比红证要小,但如果按照规定补缴了差价并经过批准且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可以换发红证并获得与红证相同内容的所有权及处分权。
  • 酒店不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双倍返还你所交的定金。一方面,酒店的行为构成违约。你与酒店达成入住协议后,彼此之间就已经形成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各自有着对应的权利义务。酒店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必须依据约定提供房间,其为了牟得更多的利益,未经你许可,也非出于法定理由,单方将你预定的房间另许他人,明显是对自身义务的违反。另一方面,酒店必须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也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正因为酒店的行为违约,导致你最终不得不另找他处,且不仅同等规格的房间附近已经没有,稍远的每天也至少增加了300元,即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决定了酒店必须承担相应的打的费用和1200元的增加房费(300元/天×4天)。再一方面,酒店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一方交付定金后,对方一旦违约,不仅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还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与之对应,酒店同样应当向你双倍返还1200元定金(600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