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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2022-08-04 627人收看
其次,柳先生骑车当晚血液乙醇含量为220㎎/100ml,显然超过了两高一部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标准,属于醉驾行为,三、我们认为不能将柳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柳先生也不构成危险驾驶罪,2、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2018)只是规定了电动车范围,并没有规定该类车属于机动车,如果按照交警队的观点,柳先生所骑电动车并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而属于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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