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解除合同就找第三方施工

导读:
在商业合作中,合同是规范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但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企业或个人在未正式解除原有合同的情况下,急于与第三方建立合作关系并开始施工,这种行为无疑增加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未经解约与第三方施工的风险
任何合同行为都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和真实意愿的原则。如果一方在没有正式解除原合同的情况下与第三方建立合同关系,这通常会构成对原合同的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在未双方解除合同一方又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合法吗?
不合法,重复签订一方必然会出现对一方违约的情形。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合同解除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另一种是当一定条件符合时,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此时单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对方有异议就必须在期限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通知无效。如果既不起诉也不同意,这个解除通知就自动生效了。就算你不同意,合同也算解除
甲方没履行完合同又找另一方施工怎么办
想找别人可以,但须把你们的工钱及违约金付了就行,
先协商,不行,就走法律途径,长期干这个的相关法律你肯定得熟悉的,就当给自己普法
了,其实对方也很怕你这样,因为这样他也得耗时间和精力。
甲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现又叫第三方来施工
根据《合同法的》的规定,你们享有抗辩权,公司可以拒绝履行剩余工程,但你们必须事先通知对方在合理期限(一般1个月)内支付或提供担保,在此期间内对方未给付工程款的,你们则才能撤走,否则你们不仅属于违约,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有两个问题要注意:
第一,前期已完工程量是否有书面签证或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如果没有,可以要求对方负责人在相关证据上签字确认,先把证据固定好,后面在谈工程款的问题,还可以查封在建工程;
第二,电话录音:涉及到对方公司承认找第三方进场施工,以及通知对方负责人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的问题。
法院认为施工方同意中途撤场不等于施工合同解除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272号,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云南高级人民法院查明:合同履行过程中,云南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仟浩公司”)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弘盛公司”)形成了多份《工程施工联系单》和《会议纪要》。仟浩公司杨跃平、弘盛公司彭某、云南实信工程监理公司徐羚分别在2016年8月5日、8月8日、9月7日的《会议纪要》上签字。2016年8月5日的《会议纪要》载明:由于弘盛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进行施工,经过双方慎重考虑,弘盛公司文山仟浩尚城项目部提出退场要求。2016年8月8日的《会议纪要》载明:
一、弘盛公司与仟浩公司的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付款节点时间为地下室、裙楼结构验收合格且地上所有幢号平均结构施工至七层楼面板混凝土浇筑完成时开始第一次付款,现施工进度尚未达到第一次付款节点。但由于弘盛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继续垫资履行合同,从2016年7月5日至7月15日期间,施工班组人员较少,工地进入大部分停工状态,7月16日起至今工地已全面停工,现由于无资金继续履行合同,弘盛公司要求退场,经过双方协商,仟浩公司同意弘盛公司退场。
二、会后双方对合同期间已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进行现场确认。
三、双方认可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之日起三日内,新的施工队伍可以进场施工。
四、关于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结算事宜和支付办法,以及履约过程中双方的各自违约责任等事项,双方另进行协商解决。
2016年9月7日的《会议纪要》中,弘盛公司彭某的意见为:1.弘盛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现在资金非常困难。2.8月份农民工讨薪问题,公司正在积极想办法解决。初步想法是等仟浩公司与弘盛公司签订退场协议后,先付农民工50%—60%的工资,最后在春节前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3.从停工至今,项目管理人员共有3人,后勤2人,共计5人。自2016年7月16日工人退场后全面停工以来工地上目前无工人。5.已完成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分项工程验收、裙楼结构验收及结构相关检测事宜,待9月9日工地例会上才作答复。6.地下室、裙楼、1号至5号楼的缺陷,地下室、裙楼裙楼、主楼已完工程提交竣工图事宜,9月9日工地例会上报处理方案及竣工图。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经过招投标,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仟浩公司对于解除《施工合同》没有异议,但认为弘盛公司在2016年8月5日的《会议纪要》中已明确提出退场,仟浩公司表示同意,《施工合同》在2016年8月5日就已经解除。弘盛公司认为双方一直未能协商签订退场协议或解除协议,《施工合同》至今尚未解除。
根据2016年8月5日、8月8日、9月7日《会议纪要》的内容,双方经协商,仟浩公司同意弘盛公司退场,自2016年7月16日起,工地已全面停工,施工人员已退场,但退场后,双方未能就已完工程款结算、支付等后续事项签订协议,也未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施工合同》尚未解除,仟浩公司关于《施工合同》已于2016年8月5日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现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施工合同》,故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关于《施工合同》何时解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弘盛公司和仟浩公司均同意解除《施工合同》,双方就合同解除已形成一致意思表示,故《施工合同》可以解除。但对合同解除的时间,本院认为,2016年8月5日《会议纪要》载明弘盛公司提出退场,2016年8月8日《会议纪要》载明弘盛公司提出退场,仟浩公司同意退场,2016年9月7日《会议纪要》表明双方当事人将订立退场协议。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上述会议纪要中仅就退场形成初步意向,并约定具体内容在退场协议中予以明确,但双方当事人此后没有签订退场协议,没有就退场时间、退场后工程款的给付、违约责任等达成一致意见,且弘盛公司于2016年7月16日停工后,仍指派部分员工留守施工现场,并未实际退场,故不能推断仟浩公司和弘盛公司在2018年8月5日《会议纪要》中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仟浩公司上诉主张《施工合同》于2016年8月5日解除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发现云南省高级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即便是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施工方撤场,但不等于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合意,双方仍应就合同解除重新达成合意。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旦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不仅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还可能涉及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等法律后果。因此,在未解除原合同的状态下擅自与第三方建立合作关系,不仅可能导致对原合同方的赔偿责任,还可能因第三方关系的不稳定而产生新的纠纷。
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应该充分尊重合同精神,避免未经解除原合同就与第三方建立合作关系的做法,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果遇到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