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怎么赔偿(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

导读:
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是否可以扣其工资作为赔偿?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劳动者造成损失,单位是否可以扣工资?
企业和劳动者属于利益共同体,劳动者为企业付出劳动,工作中要勤勉尽责,尽可能避免因过错给单位带来损失,甚至要承担赔偿责任;企业作为利益既得者,理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单位可以扣劳动者工资赔偿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一)依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扣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此种情形扣工资有几个条件:
一是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规章制度中制定,规章制定程序合法,向劳动者公示;
二是因劳动者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有具体金额;
三是公司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举证,即使客观上存在损失也不能直接扣劳动者工资。
(二)特殊情形可以直接扣除。《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规定,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损失或全部费用。根据该规定,本案的当事人为驾驶员,即便双方未约定,公司也可以直接扣除小连的工资来赔偿给他人车辆造成的损失。
二、如果可以扣工资,扣多少合适?
为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国家对扣除金额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由此可见,单位将小连当月的全部工资扣除做法不妥。但是,如果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单位可以一次性扣劳动者工资来赔偿损失。
本案中,小连认为,其因自己原因给单位造成一万多元的损失,单位只让其赔偿三分之一,体现了公司的关爱。但,该事故也只是一般过失造成的,不是故意为之,且公司让其待岗半年,每月发基本工资,觉得处罚有些重,是被迫提出辞职的。单位认为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符合规定。因为在待岗期间,单位多次要求他返岗上班,其因个人原因拒不到岗,自己辞职还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为了切实解决职企心头烦心事,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市总工会多次依法、耐心协调,最终促使小连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互相不追究经济责任,单位帮助小连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至此,一起潜在的劳动争议风波化解于无形,企业摆脱了困难,职工也露出笑颜,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法条链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