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这些行为均属家暴

陈宗琼律师 2022.12.29394人收看
导读: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王丹说,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家暴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比较常见。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说,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做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5日发布,8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条件;冻饿、经常性侮辱均属于家庭暴力……司法解释相关内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过哪些障碍?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清除这些障碍的?民法典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如何落到实处?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依附于离婚诉讼

在人们的印象中,通常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联系到一起。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要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等也是家暴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实践中,除了法律所列举的常见的家庭暴力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进一步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说,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做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增加代为申请情形和主体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但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对此,司法解释如何应对?

郑学林表示,“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种证据形式解决受害人举证难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导致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申请,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为破解举证难问题,司法解释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举例说,“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未成年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将被采信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遭受家庭暴力、目睹家庭暴力,都会使他们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会受到很大损害,甚至产生“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此次最高法将未成年人的证言作为证据也做了规定。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解释,“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这样有助于依法准确认定并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

司法解释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消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困难。

任何理由不是实施家暴的借口

司法实践中,情况很复杂。比如,在部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有的被申请人认为,自己实施家暴情有可原,其理由是对方有错在先。也有被申请人根本不拿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回事儿。司法解释将如何应对这些情况?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王丹说,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家暴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比较常见。

王丹强调,“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那种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为了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那么针对确有出轨等过错行为的情形,该如何判定法律责任的承担?王丹表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来承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如果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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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打官司的离婚律师

    2024/7/1 2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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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大家一个问题,有什么事情是小的时候能做,但长大呢就做不了了,其中呢,有一个答案就是抚养费,其实呀,抚养费的话题呢,我本来也不愿意聊,毕竟呢,关系到孩子的生活问题,但有的时候我们面对一些案子呢,又不得不涉及到帮助孩子呢,要抚养费。好在呀,这次最高院呢,有了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离婚协议呢,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明确约定,或者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呢,通过其他的方式承诺呢给付抚养费,在离婚以后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按照约定或者承诺给付义务的,如果子女呢,尚未成年或者呢仍然不能独立生活子女呢,起诉请求支付欠付的抚养。

    费的,人民法院呢,应当予以支持,比如说啊,离婚后父母一方呢,答应呢,给孩子抚养费,即便是没有在离婚协议里面约定,仅仅是口头承诺,这种口头承诺呢,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孩子呀,就有权利要求父母给抚养费,毕竟这是作为父母应尽的义务。不过呢,这一条是有条件的,就是未成年子女或者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对于已经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再反过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法律就不支持了。所以呢,抚养费呀得赶紧要,长大了就不能要了。如果呀,你在抚养费支付方面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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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明确:这些行为均属家暴

    最高法明确:这些行为均属家暴

    内容:最高法民一庭法官王丹说,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家暴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比较常见。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说,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做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2022.12.29394人收看
  • 不打官司的离婚律师

    2024/7/1 21: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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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离婚律师到底能为客户做什么呢?这是呀,好多人经常问我的一个问题,其实呀,离婚律师做的不仅仅是法律,还应该是客户的离婚伙伴儿。是的,你没有听错,离婚的时候也需要一个伙伴,尤其是对于我们的女性来说,离婚呢,很大程度上就是一段煎熬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呀,有律师能陪伴着你,结果呢,会好很多。就说我们以前处理过的一个案子吧,男方呀,长期出轨,被我的当事人呢偶然发现了,发现后呢,就是电视上的桥段,男方心中内疚,又是写保证书,又是下跪的,甚至呀,还签署了净身出户的协议,但就这样,男方呢,也没跟2+1断绝往来,我的当事人呀,也是一忍再忍。

    但忍到最后呢,到头来还是一场空,后来呢,我的当事人为了孩子呢,觉得不能这样下去了,就决定呢提出离婚,但问题在于,提出离婚后,男方呢,后悔了,不但不同意离婚,还天天纠缠我的当事人,连上下班也不放过,弄得我的当事人呀,每天上下班还需要父母的接送,后来起诉至法院,男方还是不同意离婚,还是呀,天天纠缠我的当事人,有人可能就会问了,那为什么不申请人身保护令呢?你可能不知道,这个男方呀,虽然一直纠缠我的当事人,但是呢,他既没有家暴,也没有其他过激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就是后悔,觉得认为自己啊,都跟2+1断了,为什么还不能得到原谅呢?就想通过这。

    种死磨烂打的方式,看看能不能挽回这段婚姻,根据这个情况,作为律师我们就不能仅仅在法律上打官司了,而是要找到双方共赢的办法,首当其冲呢,就是打开双方的心结,让我的当事人离婚后不要再被男方纠缠,能共同的去抚养孩子,后续的离婚财产履行呢也能够便利一点,能在后续离婚后能够开启自己新的生活。于是呢,我们就跟法院沟通,让法官呢提供一个法庭,让双方把多年的情绪呀都吵出来,我们律师呢就在法庭外等着,经过呀几个小时的争吵,总算呀把双方多年的情绪呢都吵完了,心情呢也好多了,后续呢又约双方来到律所进行情绪的疏导,然后。

    就开始谈判离婚以及房产、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总算呀,后来拿到了一个不错的结果,其实呀,这个案子和我们办的很多案子呢一样,法律关系上呢比较简单,真正复杂的永远是人性,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律师单纯的局限于法律,其实我们很难处理好婚姻纠纷,做婚姻律师的关键呢,是要成为当事人的离婚伙伴,我们呀要做的就是把当事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这样才会心有所属,竭尽所能,也才能够不辜负当事人对我们的信任和委托。

  • 不可以。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男方家暴可以不分割,但是不能损害女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平分。”因此,男方家暴不能不分割女方的房产。
  • 如果遇到家暴的行为该怎么办_遇到家暴该怎么做?

    如果遇到家暴的行为该怎么办_遇到家暴该怎么做?

    内容:遇到家暴根据施暴者的情节轻重区别对待,根据伤情区别对待。任何法律,任何管理条例,任何治安条例,都是根据情节轻重来区别采取不同的方法处理。如果施暴者不是故意伤人,不是故意杀人。像许国利那样就属故意杀人了。而且伤势不严重,只有某一处,比如脸上或手上或身上,只有一个伤痕,只有一处地方有点红或有点紫色,乌了一点点。

    2022.11.14199人收看
  • 不打官司的离婚律师

    2024/7/1 21: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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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这次要出手了,帮你们家的小朋友要回直播打赏,这两天最高院发布了一个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其中有一条呢,是对于我们当下社会热点的回应,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呢,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网络打赏的前呢,一律应该是退还的,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他们的打赏行为与其年龄自立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呢,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爸爸妈妈的同意或者追认才能够发生效力,比如呢,我们之前呢,代理过一个案子,一个小朋友呢,特别喜欢看网络直播,就是用自己父母的银行卡呢,给一个美女呢,直。

    说打赏了160万,不过呢,好在这个案子呢,最终调解下来了,直播平台呢也把钱给退了,但之前处理的时候呢,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确实也费了不少的功夫,好在呢,这次呢,最高院把这条规定呢明确下来,后面呢,你的孩子再有打赏主播的,别着急,这个钱是可以要回来的。另外呢,给大家一个建议,互联网时代呀,小朋友可以接触网络,但多少呢得有点儿限制,父母呢需要管着点儿,更重要的是网络公司呢,要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别让网络给小朋友们带来不好的影响。

  • 老公总是辱骂老婆,还有家暴行为,这是严重违法的行为,在我们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夫妻间也是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如果遇到这样的老公,一定不要迁就他你迁就他了一次,他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很多次解决的方法不算很麻烦,可以找老公家的长辈对他进行说服教育实在不行,还可以寻求社区,街道等组织实在不行,还可以报案,让法律来惩罚这样的人。
  • 最高法明确:这些行为均属家暴

    最高法明确:这些行为均属家暴

    内容:实践中,被申请人对自己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提出各种辩解。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之一。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强调,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2022.12.29228人收看
  • 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4/6/24 11: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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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有人问律师,为什么我起诉三次法官都不判离呢?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如果你也想打赢离婚官司,那么这个视频你一定要看到最后。第一呢,离婚判决的唯一理由就是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经破裂。都说清官难判家务事,法官难断的是如何认定你们夫妻感情却已经破裂。所以你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要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你在法庭上什么证据都没有,法官怎么能够认定你们的夫妻感情却已经破裂了呢?第二,提供证据时,必须要提供一些有效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比如证明对方有家暴行为,那就去收集验伤的报告、出警记录或者人身保护令,如果对方出轨,那就要去收集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定位。

    或小区的监控视频等等。打官司呀,打的就是证据,离婚官司需要掌握一些打官司的基本技巧,必要的时候应当寻找专业的婚姻律师来协助。我是姚律师,关注我,让我们更懂法律。

  • 1、一旦受到家暴,不要犹豫,请 立即向国家机关报警; 2、立即离开当前环境,到安全的地方寻求帮助; 3、寻求心理上的帮助,找专业的心理医生,收到心理上的治疗和谘商; 4、及时向朋友或家人寻求帮助,交流心情,减轻自己的焦虑感; 5、向专业的法律机构寻求咨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应尽早申请家庭暴力刑事移民禁令。 第一步:及时就医治疗伤情。如受到家暴摔伤、打伤,可以办理医疗发票,作为获得法律保护的依据。 第二步:寻求法律援助和庇护。可以咨询当地的司法部门,如受害人家庭暴力应急服务中心,并向其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向社会组织寻求帮助,如妇女儿童维权组织。 第三步:报警,可以直接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向其报案,或者通过社会组织寻求帮助,向受害人家庭暴力应急服务中心、民政部门报案。 第四步:根据当地家暴应急服务中心的提示,准备案件材料,如病例证明,证人证言,自身记录等,以便获得法律保护。
  • 最高法发布最新司法解释,直指婚姻法24条,让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更为明确,你们怎么看?

    最高法发布最新司法解释,直指婚姻法24条,让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更为明确,你们怎么看?

    内容:《婚姻法》的第19条第3 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知道也就是要求债权人知道,这样的可能性又有多少?债权人从维护自身的权益出发,为了债权更容易的实现,是希望更多的人分担履行债务的责任,即使事先知道了,他会同意吗?

    2022.11.30660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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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可以依照借条上的约定,将经营管理权暂时授予借款人。由借款人直接对地块进行经营管理,可以把土地上种植的果树当作还款的抵押,以及在回收果树收入的时候把收入作为还款的担保,有效地保障借款人的利益。
  • 家暴是什么行为?打到什么程度算家暴

    家暴是什么行为?打到什么程度算家暴

    内容:”一、有关家庭暴力之法律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把家庭暴力定义成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之身体、精神等侵害之行为,该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32条规定,如果法院发现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准予离婚。

    2022.12.30421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