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遭遇这3种情形能否认定工伤事故_ 劳动者遭遇这3种情形能否认定工伤

任冰峰律师 2023.01.0417人收看
导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该职工有权要求工伤赔偿或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来讲,该情形是指职工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后若想认定为工伤应当具备以下3个要件:一是该职工必须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三是本人在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该职工有权要求工伤赔偿或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来讲,该情形是指职工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后若想认定为工伤应当具备以下3个要件:一是该职工必须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三是本人在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

可是,在现实中经常存在这3种特殊情况,即劳动者遭遇的是单方交通事故、交管部门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女职工在回家哺乳途中被车辆撞伤。此时,劳动者能否按照上述3个要件获得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

以下3个案例对此作出了详细的法理阐释。

【案例1】 骑车下班途中“自摔”受伤,难以认定为工伤

骆某是一家商贸公司的员工。2022年1月初,因晚上刮风下雪,骆某在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雨衣被大风掀起,遮挡了视线,加之路面湿滑,其不慎摔倒受伤。医院诊断结果为左肩骨折。出院后,骆某认为其受到的伤害应当属于工伤,可公司认为该起事故与他人无关,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

骆某想知道,像他遇到的这种情况能不能算工伤?

职工在上下班期间所受的伤害必须是由交通事故造成,才有可能获得工伤认定。那么,什么是交通事故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骆某在道路上骑车时因雨衣被风掀起遮挡视线、路面湿滑而摔倒,应当属于交通事故。因此,其受伤的情形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这两个要件。

至于骆某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交管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归属的确定,即是否具备“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个要件。一般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在事故参与人之间进行分配,而不能在受伤职工与自然气象等因素之间进行责任分配。本案中,骆某所遭遇的是单方事故,由于无法归责于天气等自然外力,故只能归责于其本人。也就是说,在天气恶劣情况下,骆某未能尽到小心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失,自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由于骆某的情况不具备“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个要件,所以,难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2】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可获得工伤认定

2022年1月13日,张某下班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并受伤住院。交警部门调查后,未能查明事故的具体成因,故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出具了一份事故证明。

3月1日,张某要求公司为他申报工伤。公司答复称:在事故责任不清的情况下不能申报工伤,即使申报了,人社局也是不予认定的。

张某想知道:公司这种说法对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人社局认定工伤的重要依据,而非唯一依据。因此,人社局不得以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为由不予工伤认定。本案中,张某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直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此,在张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局应当通过调查,确定张某是否负事故主要责任,然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若人社局作出的是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张某对此不服,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人社局应当提供张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证据,如果人社局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会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案例3】女职工回家哺乳途中被车撞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朱某的孩子刚出生5个月,每天需要母乳喂养。朱某上班时间是每天14点至21点,由于公司未建立哺乳室,公司就批准她在工作时间内回家一次哺乳。2022年1月28日傍晚,朱某骑车按通常的上下班路线回家喂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交警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朱某无责。公司认为该起事故不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故不同意为朱某申报工伤。

那么,朱某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朱某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首先,公司批准朱某回家哺乳,然后再返回上班,这在客观上形成了朱某再次在家与公司之间进行往返的事实,回家哺乳后返回公司的途中应视为“上下班途中”;其次,回家喂奶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再次,朱某是在通常的上下班路线上遭遇交通事故伤害的;最后,朱某对该起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因此,朱某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朱某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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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红

    2024/9/23 12: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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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名买房”不存在规避限购政策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的,应认定借名人系实际房屋权利人
  • 当事人取得民事赔偿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在不重叠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工伤赔偿,但不得超过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单位的申请时效一般在30天内,劳动者的申请时效在一年内。
  • 2023版: 工伤认定的29种情形汇总

    2023版: 工伤认定的29种情形汇总

    内容:2015年4月2日,邹某亲属向西安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调查后认为邹某作为保安队长对穆某工作安排有管理责任,双方因工资问题发生争执,被刺身亡,虽然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事故发生与邹某履行职责有因果关系,属因工作原因引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定情形,因此认定邹某为因工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应当重点考虑履行工作职责与受到暴力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应机械的将暴力伤害地点局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2023.07.06101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6/4 16: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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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案件转入刑事流程,作为家属要尽可能地为肇事方争取刑事撤案或 #不起诉 。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交通肇事罪如何能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呢?先看案例: 案情:潘某驾驶货车与被害人杨某发生碰撞,致使杨某颅脑受伤,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潘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有利情节:①事故发生后,潘某在事故现场报警并等待交警处置。②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结果:检察机关认为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李律有话说: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犯罪中想争取不起诉,主要考虑以下情节:①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悔罪; ②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逸,在案发现场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尽力挽救被害人生命,积极拨打122或110报警,等待警察处理。 ④其他可作考虑的情节(如:犯罪前科、接受安全驾驶等法治教育、从事社区公益服务、交通志愿服务12:07 南京李轩律师 关注 等待交警处置。②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结果:检察机关认为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李律有话说: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犯罪中想争取不起诉,主要考虑以下情节:①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悔罪; ②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逸,在案发现场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尽力挽救被害人生命,积极拨打122或110报警,等待警察处理。 ④其他可作考虑的情节(如:犯罪前科、接受安全驾驶等法治教育、从事社区公益服务、交通志愿服务等) 但需注意:存在以下情形的一般不作不起诉处理: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并确因安全装置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⑦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乔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一年。另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因此,工伤申请一年的时效并非是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结合该复函的规定,应当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年申请时限可以适用中止、中断。乔某因伤住院一年多且无其他亲属,这属于不可抗力,使其无法行使申请工伤的权利,因此,乔某存在工伤申请中止的情形,不应视为其申请超过了一年的时限。
  • 上班途中自己摔伤算工伤吗?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情形

    上班途中自己摔伤算工伤吗?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情形

    内容: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如东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吴晓刚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定书》中受伤职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这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四种认定情形: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尽管她是在上班途中受伤,但因事故系个人责任引发,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加之本人又提供不出事故认定证明,所以不能从人性化角度来处理此事,只能照规办理,7月5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江苏省如东县人社部门对此作出认定,认为此种情形不能算作工伤,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情形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ldquo,上班途中自己摔伤,员工提出工伤申请职工骑车去上班,途中不慎摔倒受伤。

    2023.07.20372人收看
  • 婚内财产协议

    2024/4/7 14: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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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 职工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伤认定,只要其有证据表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职工的权益就能得到保障。建议平时应留心保存工资条等证据,可据此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社保部门做工伤认定时,若遇到企业拒不提供相关劳动信息、个人也难以提供相关信息的情况,社保机构有权对企业与职工间的用工关系进行调查、核实,之后再作出工伤认定结果。如果被认定为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残疾器械费用、交通费、误工费和护理费。职工可根据不同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四级伤残时,除可以享受上述待遇外,职工还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的补助金为21个月的工资。
  • 劳动者遭遇这3种情形能否认定工伤事故_ 劳动者遭遇这3种情形能否认定工伤

    劳动者遭遇这3种情形能否认定工伤事故_ 劳动者遭遇这3种情形能否认定工伤

    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该职工有权要求工伤赔偿或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来讲,该情形是指职工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后若想认定为工伤应当具备以下3个要件:一是该职工必须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三是本人在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

    2023.01.0417人收看
  • 姚平

    2024/2/7 15: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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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你姑妈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国务院第五百八十六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工作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工作只要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些劳动者在职务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只要你姑妈与该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均可认定为工伤。
  •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

    2023.02.23159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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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但公司不赔偿的,可以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获得工伤赔偿。
  • 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内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

    2023.04.1912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