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杨一凡律师 2023.04.1935人收看
导读: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

很多企业都实行“996”模式,所以日常加班已经成了家常便饭,但是人的身体能量是有限的,加班多了猝死的风险就越大,而本文案例中男子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突发疾病去世,这样的情况是否算工伤呢,咱们一起来了解了解!

下班在家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后猝死

田某静系石某宇的配偶,石某宇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

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后无效身亡。

依据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某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2020年10月19日,田某静向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2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宇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田某静不服,遂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董某陈述,其与石某宇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相互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宇回家后继续处理工作是常态。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当天9时5分,石某宇在微信群回复工厂进度,19时10分,石某宇在该群回复“应该都收到了”;19时22分与同事“某宇”微信对话讨论收货问题。

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证明石某宇2020年7月13日下班后,仍使用微信处理工作,其在家用微信处理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

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静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官评析

科技的发展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选择,微信等具备实时发送文字、语音、图片、视频功能的通讯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职工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甚至成为某些职业群体的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因此,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

本案中,石某宇上班时的工作方式是通过微信对接同事、接洽客户,下班后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是其工作常态。事发当天,石某宇从上班开始至其突发疾病倒地,其持续在微信处理工作,具有连贯性。石某宇在家回复工作信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

附:

认定工伤的22种情形大盘点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10、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

11、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

12、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13、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14、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15、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途中受伤的情形,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16、在单位的工作安排下,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17、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18、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9、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 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可视为工伤;

20、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分享至:
  • 许瑞林

    2025/4/9 19:30:19

    立即咨询

    上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如何争取双赔?北京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残,除了伤残赔偿金等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之外,如果符合条件,还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可以分别获得。像在北京我们就帮助很多的受害者拿到了双赔。如果你也有类似问题,可以联系我帮你处理。

  • (1)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只能是:给予职工非因工病假待遇,即给予一定的病假期、在病假期间应给工资。(2)可以享受的医疗期是:①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②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3)病假工资:在病休期间,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上班途中自己摔伤算工伤吗?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情形

    上班途中自己摔伤算工伤吗?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情形

    内容: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如东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吴晓刚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定书》中受伤职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这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四种认定情形: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尽管她是在上班途中受伤,但因事故系个人责任引发,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加之本人又提供不出事故认定证明,所以不能从人性化角度来处理此事,只能照规办理,7月5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江苏省如东县人社部门对此作出认定,认为此种情形不能算作工伤,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情形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ldquo,上班途中自己摔伤,员工提出工伤申请职工骑车去上班,途中不慎摔倒受伤。

    2023.07.20396人收看
  • 许瑞林

    2025/3/7 17:26:45

    立即咨询
    交通事故双重赔偿揭秘: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同时又属于工伤,能拿到双倍赔偿款吗?
  • 当事人取得民事赔偿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在不重叠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工伤赔偿,但不得超过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单位的申请时效一般在30天内,劳动者的申请时效在一年内。
  • 上班时突发脑溢血算不算工伤?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上班时突发脑溢血算不算工伤?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内容:就本案来分析,李某虽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中突发脑溢血的,但是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突发脑溢血,不符合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标准【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如果是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没有直接关系的,劳动者突发脑溢血是由于个人身体原因,例如:劳动者一直患有长期的高血压、高血脂或者高血糖等,导致劳动者突发脑溢血的,就不算工伤。

    2023.07.18925人收看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2024/11/19 11:52:04

    立即咨询
    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同属于工伤该怎么办?分别处理:在交通事故理赔部分,元甲律师通过诉讼拿到39万元赔偿款,后申请劳动仲裁成功确认了劳动关系!工伤申请顺利进行中
  •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算不算工伤要按责任认定。如果是自己走路或者骑车因自身原因不慎滑倒摔伤,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是被机动车撞伤,性质则不一样。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案,交警部门会开具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上本人若负事故主要责任就不能申请认定工伤,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都可以申请。另外,当事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如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内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

    2023.04.1935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4/12 11:55:05

    立即咨询
    在工地干工程过程中,自己突发疾病而亡,雇主有赔偿责任吗?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驳回了逝者家属的赔偿请求,案涉细节需要专业律师处理,才能获得专业的结果。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汪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因此符合上述法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属于工伤性质,应当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至于该公司有关职工下班后应住在宿舍的规定,是对职工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和侵犯,有违法律规定。因为我国宪法等法律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因此,该公司的这种内部规定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对汪某的工伤认定不能以厂规为依据。在发生纠纷或处理事故时,一切应以法律为依据,而不能按厂规处理。
  •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

    内容:本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深入探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的范畴,同时提供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建议,四、实际操作建议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对于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是否认定为工伤,有以下实际操作建议:1)及时就医:一旦在工作期间出现身体不适,应当立即就医,因此,可以初步认定李先生突发疾病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突发性疾病,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分析,本文认为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突发性疾病应当属于工伤的范畴。

    2023.09.08953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02:10

    立即咨询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职工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伤认定,只要其有证据表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职工的权益就能得到保障。建议平时应留心保存工资条等证据,可据此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社保部门做工伤认定时,若遇到企业拒不提供相关劳动信息、个人也难以提供相关信息的情况,社保机构有权对企业与职工间的用工关系进行调查、核实,之后再作出工伤认定结果。如果被认定为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残疾器械费用、交通费、误工费和护理费。职工可根据不同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四级伤残时,除可以享受上述待遇外,职工还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的补助金为21个月的工资。
  • 怎样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处理流程

    怎样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处理流程

    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3.09.05685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