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其适用_深入解读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任冰峰律师 2023.01.0418人收看
导读:
缔约过失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 的过错与对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 必然的联系 。这就是损害结果的出现系缔约过错 行为所必然引起 ,若对方遭受的损失非因一方的过错 )即使发生在缔约过程中 )即使出现了信赖利益 的损害 )也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 因果关系应适用民法关于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契约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民法典对合同中缔约过失规定以及表现形式在不断的变化,本文就缔约过失责任进行重新分析与认证。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

(一)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对缔约过失责任尚未有明确、统一的法律概念。

根据先合同义务理论,缔约过失责任通常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 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相互磋商 ,依诚实 信用原则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后所产生的给付义务 ,它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互相忠诚等义务。

因此主流观点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概括为: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给缔约相对人所 造成的损失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与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被认为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现行法律的所有条文无非是诚信原则结合具体生活条件的化身。诚信原则"的实质在于确立了一项标准,该标准即为"法的精神" 。 它将"法的精神"确立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和法官 的裁判准则。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正是诚信原则演进法律功能的体现。

在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缔约阶段当事人的合理信赖,为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提供救济。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之间的区别

(一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 ,它 通常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 , 因其与合同有关 ,所以它与合同责任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 。但这两种责任之间 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 ,主要表现如下:

1 .责任形成条件不同。

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 看 ,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 ,它以 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而缔约过失责任则 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 的情况下。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 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 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 ,则应适用违约责 任 ,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不存在 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责任性质不同。

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 ,是一种约定 义务 ,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 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是一种法定义务 ,其核心是附 随义务。作为先合同义务 ,包括了如下特征:(1) 是法定的义务 ,不须当事人协商创立也不答应约 定排除;(2)具有不确定性 ,依具体情形要求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 以维护对方利益;(3)对此义务的违反必引发损害赔偿请求权。

3 .归责原则不同。

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 ,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 而 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即只有 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 失责任 。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没 有过错 ,是不能让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4 .请求权的基础效力不同。

违约责任的请求权的基础相当于一般债权 的效力 ,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的基础是一种 赔偿或者补偿债权的效力。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有的学者认为 ,以侵权行为来解释缔约上过失行为更符合实际情况 ,并且更符合民法规则体 系的要求。传统侵权法的这些欠缺完全可以通过自身规则的发展得到完善(例如 ,将缔约上过 失和故意行为均作为特殊侵权行为之一种) ,而 没有必要损害民事违法行为的基本格局 。但笔 者认为 ,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请求权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有许多共同之处 ,如违反的都是 法定的义务 ,一般都以行为人的过失为必要条件 等 。但这两者也存在显著区别 ,主要表现为:

1 .这两种责任形成的基础和条件不同 。

缔 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之间通过接触而形成了一 种特殊的信赖关系为前提 ,但侵权责任发生在一 般的社会交往中 ,并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 关系 ,而且一般与合同无关 。 只有当侵权行为发 生时 ,当事人之间才产生损害赔偿等法律关系。 所以侵权行为责任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所要求 的前提和基础 ,这是两种责任的重要区别。

2 .这两种责任所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 。

缔约过失行为在本质上都是违反了 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而侵权行为 则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 , 因违反这些义务而使侵权行为具有不法性。

3 .这两种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同 。

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此种利益的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 ,也不是履行利 益的丧失 ,而是因为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 ,导致 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 围"包括现有财产的灭失和可得利益的丧失 ,而 且依法享有所谓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

4 .这两种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存在一些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中所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但 在侵权责任中 ,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一些 特殊侵权行为中 ,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 责任原则。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制度 ,故有 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民 事责任以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 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有过错为一般 构成要件 。所以 ,缔约过失责任也应当具备民事 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具体包括:

(一 )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责任形态存在 ,必须 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作为前提 。 先合同 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负有的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 ,也有人称为诚 信义务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称之为缔约过 失行为 ,一般情况下是不作为 , 如应尽协助、告 知、照顾、保护、保密义务而不进行协助、告知、照 顾、保护、保密:也可以是作为 ,如泄露或不正当 的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即合同缔结阶段 。

一方发出要约 ,另一方 作出承诺以前的阶段 , 即双方合意形成以前的阶 段。在合同缔结阶段 ,当事人之间负有诚信义务 , 因为在此阶段当事人之间已经具有某种订约上的 联系 ,为缔结合同一方实施了某种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发生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并受该行为的 约束 ,而另一方对此行为将产生合同能够成立的合理信赖 ,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已进行实际的接 触、磋商 ,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人到特殊的联系 阶段 ,当事人之间可能是某种信赖关系 ,此时一方 就应对另一方负有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 即互相协助、告知、照顾、保护、保密等义务。

这种 义务随着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的密切而逐渐加深。 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这种义务 ,不仅会给他方产 生损害 ,而且也会妨害社会经济秩序。所以 ,为了 加强缔约当事人的责任心 ,防止当事人因故意或 者过失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生效 ,维护正常的经 济秩序 ,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上述诚信义务。 否则 ,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此 ,缔约过失责 任的第一个要件是要有缔约过失行为。

(二) 因缔约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消 , 给相对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 害 ,或者因行为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而使合同相 对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成立条 件 ,缔约过失责任当然也不例外 ,只有缔约一方 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相对人损害时 ,才能产生缔 约过失责任 。如果只有缔约过失行为 ,当事人也有过错 ,而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也不构成缔约 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是指信 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中所说的信赖利 益 ,就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立合同的 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

信赖利益的损失 ,是指 因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和 生效 ,导致信赖方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 不能得到弥补 。 当然 ,这些利益必须是当事人可 以客观的预见到的范围内 。 法律所保护的信赖 利益 ,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 ,这 种合理的信赖意味着 , 当事人虽然处于缔约阶 段 ,但因为一方的行为 , 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 同的成立或生效 , 由于另一方的缔约过失破坏了 缔约关系 ,使信赖一方的利益丧失 。如果不是基 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 ,即如果从客观的事实 中 ,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 , 即使一 方支付了大量的费用而造成了损失 ,也不能视为 信赖利益的损失 。如果仅有一方的过失行为 ,而 无对方受有损失的事实 ,则无所谓赔偿 .

(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 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 ,也不例外 。过错具体表现 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 。故意是指缔约人 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 撤销 ,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 ,而仍然进行这 种民事行为 ,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 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 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 ,因疏忽 大意没有尽到协助、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虽然 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因 此 ,无论故意或者过失 ,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 任 ,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 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 ,则违反先 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四) 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 的过错与对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 必然的联系 。这就是损害结果的出现系缔约过错 行为所必然引起 ,若对方遭受的损失非因一方的过错 )即使发生在缔约过程中 )即使出现了信赖利益 的损害 )也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 因果关系应适用民法关于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

四、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 ,但是关于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 ,依照《民法典》《 保 险法》以及有关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的法律之 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有损害赔 偿、解除合同以及其他经济补偿等。

(一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最主要方 式 ,因为缔约过失大多是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 同义务 。依照《民法典》规定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为缔约过失类型不一 , 由此关于缔约过失 的赔偿范围 ,单纯从信赖利益的角度进行统一 的 把握 , 已不可能 。必须区分类型 ,具体分析。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在合同不成立型及合 同无效型中 ,受损害方所可以请求的 ,是合同缔 结前(无加害行为时) 所处的状态 ,故以信赖利 益为原则 ,学说上对此是普遍承认的。信赖利益 损害 ,也可以区别为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所受缔约过失损害可包括:为签订合同而合 理支出的交通费、鉴定费、咨询费、勘察设计费、利 息等;因缔约过失所失利益主要指丧失与第三人 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或者已经与第三人 已经订立合同导致合同违约或者为了履行与第三 人为本合同所订立的他合同所产生的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的赔偿 ,原则上不得超过当事人在 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 或者合同成立时相对人所可能得到或者可以预 料到的利益。

(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 因为合同订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隐瞒事实 ,不履 行告知义务是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原因。

在我国《保险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 保险法》 第 16 条第二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 ,不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该法第 16 条第三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第四款也规定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 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法》中关于 故意隐瞒事实 ,不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有权解除 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义务以及不退还保费从法 理上相当于对故意或者过失不告知义务的投保人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

(三)其他形式

在合同有效型的缔约过失责任中 ,作为救济手段 ,承认减价请求权的存在 ,也是可能的。

缔约过失责任在当今社会发展过 程中越来越普遍 ,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也会越来越 频繁 ,故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探讨与学习是有必 要的 。探讨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以及缔约过失 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的区别与 联系 ,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司法实践中正确运 用缔约过失责任 ,既能不至于使引起损害的缔约 过失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漏于追究 ,又能防止缔约 过失责任的不适当扩大和正确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有助于不断提升司法实践中对相关责任 主体、责任类型、承担方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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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

    2024/2/7 15: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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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先由保险人赔偿。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并未为该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先行在相当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的部分,由过错方依照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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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0418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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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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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9151人收看
  •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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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10: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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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死亡,家属对责任划分不认可,复核成功率有多大? 2023年3月某日凌晨3点多,在北京市某条高速上发生了一起悲剧。 老王正驾驶着货车为东家送货,在行驶过程中没想到一下子和前面一辆重型货车相撞! 由于是高速路,车辆行驶速度较快,两车猛烈相撞使老王所驾驶的货车严重毁损! 七零八落的车辆零件散落一地,都看不出货车原本的样子了,更严重的是老王当场就被车祸夺去了生命。 随着交警不断深入处理,逐步查明了对方司机的后方反光涂装不合格、车辆超载等问题,但仍没拗过追尾这条“大腿”,给老王定了个主要责任。 拿到事故认定书的那一刻,老王的家人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 老王作为家里顶梁柱般的存在,上有70多岁的老母亲体弱多病,需要全程照顾;下有3个子女,尚未成家立业;妻子也年过半百,无经济收入。 面对一家之主的老王生命戛然而止,一家人这些天都在泪水中度过。 在悲痛之余,让一家人更心急如焚的是对主责不认可,怎么申请复核更改责任的问题。 他们一无显赫的家世背景、二无广泛的人脉资源,打听来打听去也只限于亲戚朋友的七言八语,也没有得出个所以然来。 复核申请的时间很短,按以往的经验来看复核成功的难度非常大! 一家人商量后认为,眼下最紧急的是找一家专业的律所来处理,才有可能得到想要的结果! 于是找到了北京市元甲律所,希望帮他们提请复核,查清事实争取责任。 02 律师专业复核 成功更改责任 元甲律师团队介入后,协助家属一同梳理事故情况及复核思路,在蛛丝马迹中有了重大发现: 对方在询问谈话中有明确表示过其车辆出现故障,而这一事实却并未被交警在认定书上写明。 元甲办案人员抓紧短暂的复核时间向警方申请查阅卷宗,明确了对方的货车型号及笔录中记载的自认车辆发生故障的情况。 “高速路上、发生故障、正规货车......”种种迹象在专业的元甲交通办案团队眼下串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高速上有不得低于60km/h的最低限速,以及更为严格的车辆故障处理规范,而且目前正规的重型半挂车都统一装配了北斗车辆行驶数据记录仪记录行驶速度。 元甲团队以此为切入点,强调对方车辆发生故障后处理不当,在高速路上低于最低限速行驶增添其他车辆行车风险的重要原因,向复核机关提请了复核。 在元甲律师的专业处理和不懈努力下,终于迎来了好消息! 复核成功改变责任比例,从认定老王为主责,到以原交警队部分事实未认定为由发回重新认定,成功改判为双方同等责任! 03 案件亮点 抓住目前正规货车统一安装北斗监控系统的新形势让对方车速情况有迹可循,以高速路上行驶的特殊规定为切入明确对方被遗漏的严重违法事实。 04 办案感悟 俯瞰事件的全貌,并锁定可能通行的道路,这是办案人员久经锻炼后才能掌握的能力。 寻求拥有这份能力的专业人士来代理案件,才能穿透困境中的阴霾,通向澄澈透亮的未来。坚持不懈,据理力争,才有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在交通事故的复核中,上级复核机关受理复核后仅对复核提出的异议及事故卷宗进行书面审核,如复核者未能剖析出事故认定中的错误,则大概率会收到一份维持的结论。 事故认定经过专业人员的分析后,有的放矢地提出复核,并匹配相关证据,才有可能削尖了脑袋,成为复核成功的那10%!
  • 如果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中国法律规定,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责令上级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撞车责任,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撞车责任问题

    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撞车责任,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撞车责任问题

    内容:在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事故怎么处理1、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事故责任划分是怎么划分 在没有红绿灯的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双方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由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无红绿灯十字路口撞车怎么判定责任1、在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两车相撞,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责任,在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两车相撞,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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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9: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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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公司应当对其生产的玻璃雨棚的产品质量负责,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B公司赔偿你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
  •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内容:按照本条规定,行为人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以四要件为主流观点,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下列条件:(1)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2)审判实务中,《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是行为人对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2023.06.09199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