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其适用_深入解读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导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契约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民法典对合同中缔约过失规定以及表现形式在不断的变化,本文就缔约过失责任进行重新分析与认证。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
(一)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对缔约过失责任尚未有明确、统一的法律概念。
根据先合同义务理论,缔约过失责任通常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 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相互磋商 ,依诚实 信用原则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后所产生的给付义务 ,它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互相忠诚等义务。
因此主流观点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概括为: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给缔约相对人所 造成的损失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与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被认为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现行法律的所有条文无非是诚信原则结合具体生活条件的化身。诚信原则"的实质在于确立了一项标准,该标准即为"法的精神" 。 它将"法的精神"确立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和法官 的裁判准则。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正是诚信原则演进法律功能的体现。
在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缔约阶段当事人的合理信赖,为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提供救济。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之间的区别
(一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 ,它 通常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 , 因其与合同有关 ,所以它与合同责任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 。但这两种责任之间 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 ,主要表现如下:
1 .责任形成条件不同。
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 看 ,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 ,它以 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而缔约过失责任则 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 的情况下。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 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 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 ,则应适用违约责 任 ,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不存在 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责任性质不同。
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 ,是一种约定 义务 ,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 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是一种法定义务 ,其核心是附 随义务。作为先合同义务 ,包括了如下特征:(1) 是法定的义务 ,不须当事人协商创立也不答应约 定排除;(2)具有不确定性 ,依具体情形要求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 以维护对方利益;(3)对此义务的违反必引发损害赔偿请求权。
3 .归责原则不同。
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 ,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 而 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即只有 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 失责任 。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没 有过错 ,是不能让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4 .请求权的基础效力不同。
违约责任的请求权的基础相当于一般债权 的效力 ,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的基础是一种 赔偿或者补偿债权的效力。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有的学者认为 ,以侵权行为来解释缔约上过失行为更符合实际情况 ,并且更符合民法规则体 系的要求。传统侵权法的这些欠缺完全可以通过自身规则的发展得到完善(例如 ,将缔约上过 失和故意行为均作为特殊侵权行为之一种) ,而 没有必要损害民事违法行为的基本格局 。但笔 者认为 ,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请求权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有许多共同之处 ,如违反的都是 法定的义务 ,一般都以行为人的过失为必要条件 等 。但这两者也存在显著区别 ,主要表现为:
1 .这两种责任形成的基础和条件不同 。
缔 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之间通过接触而形成了一 种特殊的信赖关系为前提 ,但侵权责任发生在一 般的社会交往中 ,并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 关系 ,而且一般与合同无关 。 只有当侵权行为发 生时 ,当事人之间才产生损害赔偿等法律关系。 所以侵权行为责任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所要求 的前提和基础 ,这是两种责任的重要区别。
2 .这两种责任所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 。
缔约过失行为在本质上都是违反了 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而侵权行为 则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 , 因违反这些义务而使侵权行为具有不法性。
3 .这两种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同 。
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此种利益的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 ,也不是履行利 益的丧失 ,而是因为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 ,导致 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 围"包括现有财产的灭失和可得利益的丧失 ,而 且依法享有所谓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
4 .这两种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存在一些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中所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但 在侵权责任中 ,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一些 特殊侵权行为中 ,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 责任原则。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制度 ,故有 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民 事责任以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 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有过错为一般 构成要件 。所以 ,缔约过失责任也应当具备民事 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具体包括:
(一 )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责任形态存在 ,必须 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作为前提 。 先合同 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负有的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 ,也有人称为诚 信义务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称之为缔约过 失行为 ,一般情况下是不作为 , 如应尽协助、告 知、照顾、保护、保密义务而不进行协助、告知、照 顾、保护、保密:也可以是作为 ,如泄露或不正当 的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即合同缔结阶段 。
一方发出要约 ,另一方 作出承诺以前的阶段 , 即双方合意形成以前的阶 段。在合同缔结阶段 ,当事人之间负有诚信义务 , 因为在此阶段当事人之间已经具有某种订约上的 联系 ,为缔结合同一方实施了某种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发生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并受该行为的 约束 ,而另一方对此行为将产生合同能够成立的合理信赖 ,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已进行实际的接 触、磋商 ,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人到特殊的联系 阶段 ,当事人之间可能是某种信赖关系 ,此时一方 就应对另一方负有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 即互相协助、告知、照顾、保护、保密等义务。
这种 义务随着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的密切而逐渐加深。 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这种义务 ,不仅会给他方产 生损害 ,而且也会妨害社会经济秩序。所以 ,为了 加强缔约当事人的责任心 ,防止当事人因故意或 者过失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生效 ,维护正常的经 济秩序 ,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上述诚信义务。 否则 ,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此 ,缔约过失责 任的第一个要件是要有缔约过失行为。
(二) 因缔约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消 , 给相对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 害 ,或者因行为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而使合同相 对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成立条 件 ,缔约过失责任当然也不例外 ,只有缔约一方 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相对人损害时 ,才能产生缔 约过失责任 。如果只有缔约过失行为 ,当事人也有过错 ,而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也不构成缔约 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是指信 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中所说的信赖利 益 ,就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立合同的 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
信赖利益的损失 ,是指 因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和 生效 ,导致信赖方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 不能得到弥补 。 当然 ,这些利益必须是当事人可 以客观的预见到的范围内 。 法律所保护的信赖 利益 ,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 ,这 种合理的信赖意味着 , 当事人虽然处于缔约阶 段 ,但因为一方的行为 , 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 同的成立或生效 , 由于另一方的缔约过失破坏了 缔约关系 ,使信赖一方的利益丧失 。如果不是基 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 ,即如果从客观的事实 中 ,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 , 即使一 方支付了大量的费用而造成了损失 ,也不能视为 信赖利益的损失 。如果仅有一方的过失行为 ,而 无对方受有损失的事实 ,则无所谓赔偿 .
(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 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 ,也不例外 。过错具体表现 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 。故意是指缔约人 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 撤销 ,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 ,而仍然进行这 种民事行为 ,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 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 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 ,因疏忽 大意没有尽到协助、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虽然 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因 此 ,无论故意或者过失 ,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 任 ,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 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 ,则违反先 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四) 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 的过错与对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 必然的联系 。这就是损害结果的出现系缔约过错 行为所必然引起 ,若对方遭受的损失非因一方的过错 )即使发生在缔约过程中 )即使出现了信赖利益 的损害 )也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 因果关系应适用民法关于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
四、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 ,但是关于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 ,依照《民法典》《 保 险法》以及有关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的法律之 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有损害赔 偿、解除合同以及其他经济补偿等。
(一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最主要方 式 ,因为缔约过失大多是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 同义务 。依照《民法典》规定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为缔约过失类型不一 , 由此关于缔约过失 的赔偿范围 ,单纯从信赖利益的角度进行统一 的 把握 , 已不可能 。必须区分类型 ,具体分析。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在合同不成立型及合 同无效型中 ,受损害方所可以请求的 ,是合同缔 结前(无加害行为时) 所处的状态 ,故以信赖利 益为原则 ,学说上对此是普遍承认的。信赖利益 损害 ,也可以区别为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所受缔约过失损害可包括:为签订合同而合 理支出的交通费、鉴定费、咨询费、勘察设计费、利 息等;因缔约过失所失利益主要指丧失与第三人 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或者已经与第三人 已经订立合同导致合同违约或者为了履行与第三 人为本合同所订立的他合同所产生的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的赔偿 ,原则上不得超过当事人在 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 或者合同成立时相对人所可能得到或者可以预 料到的利益。
(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 因为合同订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隐瞒事实 ,不履 行告知义务是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原因。
在我国《保险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 保险法》 第 16 条第二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 ,不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该法第 16 条第三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第四款也规定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 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法》中关于 故意隐瞒事实 ,不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有权解除 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义务以及不退还保费从法 理上相当于对故意或者过失不告知义务的投保人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
(三)其他形式
在合同有效型的缔约过失责任中 ,作为救济手段 ,承认减价请求权的存在 ,也是可能的。
缔约过失责任在当今社会发展过 程中越来越普遍 ,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也会越来越 频繁 ,故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探讨与学习是有必 要的 。探讨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以及缔约过失 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的区别与 联系 ,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司法实践中正确运 用缔约过失责任 ,既能不至于使引起损害的缔约 过失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漏于追究 ,又能防止缔约 过失责任的不适当扩大和正确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有助于不断提升司法实践中对相关责任 主体、责任类型、承担方式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