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时效(医疗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导读:
医疗纠纷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身体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由于被告某医院认为原告在三年的诉讼期间内未提起过起诉,导致其权利已经被剥夺,因此该医院应该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当事人对判决、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该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患者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医院对其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被告医院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该案属于医疗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被告某医院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本案中诉讼时效的认定
本案中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是从2017年3月6日起,该医院应该在2017年3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其对于诉讼时效的认识存在一定的错误,导致该医院在2016年6月5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其丧失了对该案的起诉资格,这也是该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法院审理案件时认为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有效而不予支持。同时,该医院对于原告起诉其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法院判决该医院承担所有责任,被告需要赔偿相应费用。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原告A因患有乙肝,入院治疗后发生了感染,在医院住院一个月以后,原告A因病情加重而死亡。被告某医院为减轻其责任对原告的死亡负赔偿责任,将原告的死亡赔偿金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侵权人的赔偿有两种情形:一是无过错原则(即无过错责任);二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赔偿的前提下应当赔偿。本案中的医疗事故赔偿争议适用法定方式。按照法定程序对被告某医院承担了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后,A因自身疾病恶化而死亡,其继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医院存在侵权行为对A造成损害,并获得支持,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