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

导读: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
随着汽车消费的普及,二手车买卖纠纷也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全国二手车交易量为1723万辆,占汽车总量的3%左右。
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已成为当前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是车源信息不实而导致的欺诈;二是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车辆性质及瑕疵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三是因购车人违约致使车辆灭失、转移登记或抵押而引发的问题;四是车辆出售方违约导致该车无法正常过户或无法过户给第三人而产生的纠纷。
一、二手车车源信息不实所导致的欺诈
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往往只关注车辆的价格,对车辆自身状况、车况及使用情况等信息并不了解,往往容易产生与商家约定内容不符的问题,如车辆维修记录、事故情况、是否经过过户等。消费者在购车时应当注意了解相关信息。
二、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车辆性质及瑕疵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车辆的性质及瑕疵是二手车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最为常见的问题。在二手车买卖合同中,车辆的名称、品牌、产地等信息往往无法准确描述,双方也存在争议。这类案件往往出现在二手车经销商和销售者之间,由于汽车价格的变动快且价格波动幅度大,这类纠纷一般涉及金额不大,但对于消费者而言往往是很难举证的一个事实。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就发现了两点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汽车经销商以“旧车”销售方式误导消费者;二是汽车销售者明知机动车存在质量问题,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制造虚假情况欺诈消费者。对于以上两种情形,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因购车人违约致使车辆灭失、转移登记或抵押而引发的问题
在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购车人违约导致车辆灭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实践中,有些购车人因资金紧张而未按期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不能及时偿还,导致车辆灭失。有的合同签订后购车者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有的购车人未将车辆过户给第三人导致车辆灭失,也引发了双方的争议,案件涉及车辆灭失原因的认定、纠纷解决途径等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十条、第八十一条分别规定了“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形。购车人未按期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当承担退还已付款项或者采取赔偿损失等方式处理;
如因购车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购车人不能向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如原车主已向贷款银行申请过车辆抵押贷款并将该担保权设定为第三人保证的,则应当对新车主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车辆出售方违约导致该车无法正常过户或无法过户给第三人而产生的纠纷
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由于车辆卖方提供的车辆信息不实、出售方隐瞒车辆重要信息等原因,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无法正常过户或无法过户给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卖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
(1)未按约定交付车辆;
(2)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价款或解除合同;
(3)未经买方同意擅自处理财产。对于上述情况,应当根据具体分析认定买方是否享有追偿权。
五、车辆出售方违约导致该车无法正常过户或将无法过户给第三人而发生的纠纷
在二手车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车辆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则可能会导致该车无法正常过户给第三人或无法正常过户给他人,从而引发车辆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正常过户给第三人的违约情形。在此类纠纷中,出卖人可能会辩称其只是在出售时为该车进行了公证,车辆出售后并未进行查封、抵押等情况都存在,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实际生活中,有的买家因车辆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或有其他原因而将该车出售给第三人,此时若出卖人以其未履行上述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往往会受到较大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