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导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为完成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合同。因承包人所完成的建设工程具有特殊性,因此,合同纠纷往往会涉及到民事、行政和刑事方面的问题。
首先,承包人在订立施工合同时要认真审查合同的性质,防止签订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规定,无效或效力待定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质量瑕疵时,承包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承包人对其不能及时竣工负有责任时,承包人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再次,因分包人施工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时,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因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借用资质等行为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而依据无效合同中有关“优先受偿权”的条款请求优先受偿。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的,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以及肢解发包建筑工程,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任务分给若干承包人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9条规定,认定该转包或者分包合同无效。所以,施工合同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会被认定为无效:
二、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但其行使有严格的限制。根据《解释》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包括:
(1)建设工程必须是合法的,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2)必须是折价或者拍卖。《解释》第22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后,除发包人恶意延长约定的工期、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以及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规定的情形外,承包人请求其承建的工程价款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优先受偿财产范围必须确定。《解释》第22条规定:“对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主张对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在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需要注意,行使优先受偿权也要受到合同有效这一条件限制,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或者施工合同已经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解除等原因而无效时,承包人不能再行使优先受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