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涉及诉讼时效,应如何处理?_因疫情耽误诉讼期限

导读:
如果因为受到疫情影响,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4条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003年我国也曾经发生过非典,当时法院也出台了相应的解释与规定
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严格执行《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的条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非典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针对本次疫情,相关法院也出台了一些规定
当事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或者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而隔离治疗,无法主张权利,且处于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感染疑似感染或者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无法主张权利,且处于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也针对此次疫情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因受到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相关主要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规定应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实现审理案件的,可以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诉讼时效中止适用的人群是受新冠病毒影响而被强制隔离的人员或者其他人身受限、突然失去意志等诉讼障碍的人。但其他人员,依然可以行使诉讼权利,诉讼时效继续计算。虽然法院目前暂停现场立案,但已经开通了网上立案或邮寄立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因此,切莫因疫情影响而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属于不可抗力的法定事由。讼诉时效中断。待疫情结束重新计算讼诉时毅。
现在已经开通网上立案,所以建议您尽快网上立案,不要丧失自己的诉权。
对于有隐瞒欺诈性质的法律行为,不应该有时效限制。平时说的时效限制,是指权利人怠于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要求。
疫情影响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如果能证明确实是疫情影响的客观情况,可拿出证据由法院认定后即可延长诉讼期。
为进一步遏制疫情蔓延,各地纷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地方法院也陆续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执行工作的相关安排和通知。
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
疫情对诉讼期间的影响应掌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不可抗拒的事由”进行掌握。《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对所谓“不可抗拒的事由”并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一般是指当事人无力克服或无法预防的事由。本次肺炎疫情应可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属于当事人无力克服或无法预防的事由,当事人可在该疫情消除后1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顺延期限。该10日期间为不变期间,过期不得再申请顺延。是否准许顺延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准许顺延期限后,顺延的期限因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而有所不同。但,这只是指一般情况,对可通过其它方式继续行使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准许顺延期限。如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通过网上方式进行立案、开庭、调解等工作,亦可通过邮寄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经笔者向海淀法院有关法官询问,在此处的“开庭”可延伸至“举证”,即可通过邮寄(包括但不限于EMS、挂号)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对相关证据材料予以提交,则如果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面交,但可通过以上其它方式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而不予提交,亦不可以“肺炎防疫不可抗拒”为由申请顺延期限。
二是对法定期间的顺延进行掌握。法定期间应以实际耽误的期间为依据来计算顺延期间的长短。如裁定上诉的法定期间为10日,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开始后的第5日被确诊感染,后隔离治疗30日,治疗痊愈后又被医学观察20日,当事人应当在医学观察期满出院之日起10日内以落款明确日期的确诊证明和出院证明为主要证据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顺延期限的,应当再顺延5日。
三是对指定期间的顺延进行掌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耽误指定期间的具体情况,决定顺延期限的长短。如人民法院按普通程序举证期间的规定,指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40日内举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届满前20天被确诊感染,经30日的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顺延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顺延10日的举证期限,而无需按原来40日的举证期限来指定。又如人民法院指定于2月20日开庭审理,当事人于2月10日被确诊感染,当事人可在治愈后1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顺延开庭时间,人民法院可指定在5日内或更短的时间内开庭,不需补足原来相差的10天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