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李广荣律师 2023.10.30161人收看
导读:
3. 准备充分的法律论证材料代理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需要准备充分的法律论证材料,为委托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因此,委托人在选择代理律师时,应该注重其资质和实践经验,并与其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代理律师能够真正为自己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2. 构建有效的证据链条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代理律师需要帮助委托人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构建有效的证据链条,代理律师对相关法律和纠纷解决路径的熟悉,能够快速定位问题和解决方案,并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的问题,对双方当事人造成了不小的困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很多企业和个人选择了寻求专业的代理律师进行解决。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的理解和应用技巧。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的含义和定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由专业律师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事务的代表性词语。代理律师通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诉讼等一系列法律服务。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的应用技巧

1. 深入了解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条款繁多,对合同条款进行深入了解,是代理律师解决问题的基础。代理律师需要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并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诉求,进而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2. 构建有效的证据链条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代理律师需要帮助委托人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构建有效的证据链条。这样一来,代理律师可以更好地为委托人争取权益,并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有效应对对方当事人的反驳和抗辩。

3. 准备充分的法律论证材料

代理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需要准备充分的法律论证材料,为委托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这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的深入分析,以及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的准确归纳和分析,为委托人争取最有利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4. 灵活运用谈判和诉讼手段

在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代理律师需要灵活运用谈判和诉讼手段,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式。在谈判过程中,代理律师需要善于沟通和协商,争取双方达成一致;在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需要严密组织案件材料,提供有力的证据和论证,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的意义和价值

1. 专业的法律指导和支持

通过选择专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委托人能够得到专业的法律指导和支持。代理律师通过对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的熟悉,能够给予委托人正确的法律意见,帮助委托人制定合理的行动方案。

2. 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代理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能够提升解决问题的效率和质量。代理律师对相关法律和纠纷解决路径的熟悉,能够快速定位问题和解决方案,并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 保障委托人的权益和利益

选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能够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和利益。代理律师通过全面、深入地了解委托人的实际情况,能够为委托人制定最合理的法律策略,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和利益。

 

在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选择合适的代理律师是非常重要的。代理律师的专业素质和经验将直接影响到纠纷的解决结果。因此,委托人在选择代理律师时,应该注重其资质和实践经验,并与其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代理律师能够真正为自己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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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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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当前民商事审判中部分法律适用问题的处理思路》34、发包人与承包人串通,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申请建工程抵押贷款,承包人收到工程款后又将款项转回发包人,还可以就该部分款项主张在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吗,如若合同约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日期在工程竣工之日六个月之后,或者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工程尚未竣工的,优先受偿权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当前民商事审判中部分法律适用问题的处理思路》33、要处理好法院审判权与司法鉴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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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容: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后,除发包人恶意延长约定的工期、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以及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规定的情形外,承包人请求其承建的工程价款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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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你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主张一年一个月双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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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勘察是工程的前期工作,主要是指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分析和研究。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主要有地质勘测、地质测量、水文地质勘测、地震勘探、地下水评价等等。建设工程承包是指在建设单位的领导下,由承包单位组织实施的以完成约定工程项目为目的的一种施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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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定工程争议案件双方的住所地是否在工程所在省级行政辖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管辖的确定依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建工领域中的劳务分包合同,则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以上则是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变更管辖法院确定方式。
  • 建设工程质量异议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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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此,笔者选取了(2021)最高法民终340号民事判决,首先,该判决对于质量保证金进行法律概念上的界定,即认为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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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以下称“机关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费以及部门自有资金进行的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办公用房新建、扩建、翻建、维修改造项目,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等。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机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称“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参与或组织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项目管理单位”),承担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管理事项。第四条机关建设项目应贯彻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要求。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全过程控制;采用先进技术,节能降耗;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第五条机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确立,工程初步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环节和先后顺序,逐项履行报批手续。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履行程序擅自开工的不予安排投资。项目使用单位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第六条机关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相关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承办,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机关建设项目的评审、合同管理、审计等咨询服务业务,也应面向市场,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第七条积极推进“代建制”管理模式,实行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相分离的体制,逐步实行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承包等专业化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建立健全机关建设项目责任制,通过签定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明确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等各方的相应责任。第二章项目确立第九条机关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建设项目申请。(一)中央国家机关长远发展规划;(二)机关实际需求及事业发展,确有必要;(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的有关规定;(四)北京市城市规划和市政要求;(五)无法从现有存量办公用房中调整解决;(六)其它条件。第十条申请机关建设项目须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必要时还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拟建规模、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等。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1)项目概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3)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4)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规划设计方案;(5)项目外部安全、保密环境;(6)环保措施;(7)消防;(8)节能、节水;(9)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10)投资效益分析;(11)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1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13)结论;(14)附件。第十一条办公用房新建、扩建项目,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下的,由国管局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征求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发展改革委,由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培训中心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第十二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翻建项目,以及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由国管局按程序严格审批,必要时商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审批。现有培训中心确需维修、改造的,要从严审批。第十三条国管局在收到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申请后,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应组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及时予以批复或审核后上报。第十四条机关建设项目实行储备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确定立项后的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第三章项目设计第十五条机关建设项目确立后,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开展项目设计。项目设计主要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第十六条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筑物外部造型、内部布局,工艺技术路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第十七条初步设计主要包括:(1)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用设施、管线图纸;(2)材料、设备需求清单;(3)工程概算文件,以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与市政、公用、供电、电信、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协议文件或配合方案等有关材料;(4)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第十八条规划设计方案应充分论证,必要时国管局可要求有关单位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分析,或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审核。国管局组织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及时批复,明确初步设计的修改内容和概算的调整意见。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的出入不得大于5%,否则将对项目进行重新决策。初步设计阶段批准的概算即为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概算时,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条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落实初步设计的修改意见。项目管理单位须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施工图进行优化。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第二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根据投资总量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按项目进度合理安排。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二)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概算投资已确定,并已列入项目储备库;(三)除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外,其它投资已经基本落实。第二十二条机关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预算)的编制周期为上年度1月份至12月份:(一)1月份至5月份为各部门研究需求和申报时间;(二)5月份至9月份为国管局汇总、与各部门交换意见和编制计划的时间;(三)9月份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四)10~12月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沟通下达投资计划。第二十三条机关建设项目年度投资预算在本年度4月份下达。年度计划执行中,项目投资需求和支出情况如发生变化,各部门应及时通报国管局。国管局依据情况审核同意后,调整投资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监管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项目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即可进行项目施工。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项目审批手续;(二)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预算);(三)已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与复审;(四)已完成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工作;(五)已完成现场“三通一平”。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采取集中统一管理下的项目代理建设模式,主要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或委托有项目管理能力和条件的项目使用单位代理组织实施。国管局与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明确决策程序和项目执行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防腐倡廉的要求和措施,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的条款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机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逐步实现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施工组织、监理、合同管理和资金支付、审计和后评价等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控制。第二十六条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应有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在招标前和中标后,与各投标人、中标人签订廉政责任书。国管局负责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工程协调作用,实现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的控制目标。第二十八条机关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应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为范本,逐步形成适合机关建设项目特点的合同文本,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和统一合同管理。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因规模发生变化、使用功能调整、装修和设备标准提高等因素,将导致投资突破初步设计概算的,必须报国管局重新进行方案和概算审批。第三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国管局应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指导,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细化操作程序;采用技术手段定期分析预算控制状态;严格资金支付手续,督促工程及时结算。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和项目使用部门档案室,并向国管局报送一套电子版档案。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三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申请和拨付资金。项目预算资金要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第三十三条项目预算纳入国管局部门预算的,按国管局《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试行办法》(局办字〔2001〕40号)执行;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程序支付资金。工程价款结算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按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第三十五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应结合本部门特点,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立预算资金审核制度;做好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审核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三十六条重大建设项目,国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和决算审核。第七章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第三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要项目由国管局组织验收。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须提供下列文件:(1)竣工验收报告;(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竣工图;(3)设备技术说明书;(4)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5)设备设施试运行报告;(6)工程质量合格文件;(7)其它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第三十九条验收合格后,项目使用部门须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四十条建设工作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要写出总结报告,分析建设过程中各方的成绩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第四十一条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段时间后,国管局要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评价。机关建设项目后评价办法另行制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 重构你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理解——界定意义及判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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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申请建设银行信用卡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到建设银行的营业厅申请,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 怎么处理建筑合同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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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违约责任和索赔权利在工程建设领域,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就属于违约行为,如果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就会造成乙方经济损失,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未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可以包括以下方面:1.履行责任履行责任是指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支付工程款等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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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该什么时候退还?)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该什么时候退还?)

    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1)的规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质量保修金,质量保证金的退还&rdquo,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rdquo,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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