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件不签字盖章,是否有效?

导读:
在现实工作中,针对不宜在合同正文中大段阐述的内容,如技术要求、安全生产要求、质量保证要求等,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以制定合同附件的形式予以约定。但因合同一方或双方未在合同附件上签字盖章,导致附件效力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该如何认定上述情形合同附件的效力?又该如何防范附件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呢?
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制造企业向元器件企业采购一批零部件并签订《购销合同》。在《购销合同》附件中,约定了零部件的型号、数量及质量保证、验收等具体事宜。但附件未盖骑缝章,合同双方也未在合同附件上签字盖章。后元器件企业主张该附件并非《购销合同》的附件,对双方不生效,遂诉至法院。
二、法律风险分析
1.如果合同正文约定附件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存在“《XXX》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合同。”等字样,附件明显属于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当然有效;但如果相关方未在合同附件上签字盖章,另一方可能提供不一致的附件文本进行抗辩,则难以确定附件的效力。
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四百九十七、四百九十八、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如果合同附件是格式条款,附件提供方未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说明并且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附件未签字盖章,附件无效。
三、风险防范建议
1.在签署合同时需要添加附件的,应在主合同正文中明确约定“XXX事项详见附件《XXX》”,合同附件与主合同一同装订并加盖骑缝章;此外,若合同附件是独立的技术协议、安全协议、质量协议等,有明确签字盖章页或附件强调必须签字盖章才能生效的,则合同相关方应在附件上签字盖章。
2.在签署合同前,应审查附件是否存在《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若存在则应修改或排除附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合同相关方在附件上签字盖章。
3.若附件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方式对合同相对方进行提示说明,并且合同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避免发生争议后,被法院认定附件无效。
4.针对已经发生的合同附件未签字盖章的情形,合同承办人应注意主动形成并留存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反映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如及时复印并保存涉及业务往来的邮件、传真等,上述证据可证明合同附件虽未签字盖章,但相关方已按照附件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从而认定合同附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