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是否可以被认定为真实有效的电子证据?

崔玉君律师 2023.04.1829人收看
导读: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电子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并且经可靠的数字签字后,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要按约定履行合同,在诉讼当中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这类的证据出现。

 

01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电子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并且经可靠的数字签字后,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要按约定履行合同,在诉讼当中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这类的证据出现。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合同可以成为法庭证据。在该法条的第十三条中,对“可靠的电子签名”这一概念作出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在此基础上,司法机构在审查电子合同是否可以作为电子证据时,则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考虑以下因素: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02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

1.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民法典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民法典》中,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2. 电子合同的承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承诺的生效就成为判断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电子版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合同逐渐受到注意,并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电子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电子版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取决于该电子版合同是如何制定的。

一般来说,电子版合同必须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书面形式的文书,应当由当事人使用数字签名或者其他方式表明真实意思。” 否则,此类文件将无效。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明确提出“信息传送工具”在传送过程中不能对信息内容产生任何变化或者遭受任何障碍才能有效。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技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文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条例》、 以及相应补充条例的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将原委承诺表明真实意思、采取特定验证方式验证当事人真实身份、对原委进行加密处理并采取特定存储方式存储原委内容才能使电子版合同有效。

总而言之:要使一个电子版的合同前有效能够享受到法律保障,必须遵循上述相应法律条文要求,并且要在当前已有的草稿上作出必要的补正或者新增内容,使之能够在必要时准确地表明当事人真正意思,并清晰地作出相应承诺;考虑到上述情况,我们可以断言:如果一个电子版的契前遵循上述要求,是能够享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并且也能够作为相应诉讼时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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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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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建筑工程律师-王熙

    2024/7/9 1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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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主任,我求爷爷告奶奶的甲方就是不给我工程款,我真的坚持不下去了,主要是我最开始没签合同,我都进的厂怎么办呀,我没合同对方又想赖了,对,那咱们现在其实呃,最紧急和最重要的事情呢,就是保存证据啊,因为对方已经是不想给你正常支付了,再加上咱们手上没有合同,那所以第一个的话就是现在这个阶段,因为你还在这个项目上,那么我们做的所有的事情,能让他们签字,让他们签字,而且接下来呢,你和对方,对方说的是你的上面的发包方啊,甚至在网上的这个这个转包方和任何一个人的沟通啊,不管是微信也好,还是电话也好,都要做好证据保存的工作,比如你微信记录,你上面要描述清楚对方是谁,比如说咱们电话这个录音上面要写写清楚是谁,如果说在这个过程当中,对方还是不给我们钱,我们项目就结束了,怎么办啊,我们可以通过发函这种催告函,通知函的这种形式,让对方支付我们款项。当然你这个函件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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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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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需要调查并查看案卷具体性质。你好,建议来律所详细咨询为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及其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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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

    2023/7/28 18: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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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种情形录音证据副本视为原件 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是否可视为原件的电子复本,可依据以下情形进行考察: (1)可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2)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复本;(3)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的电子复本;(4)经公证机关有效公证、不利方当事人提供不出反证推翻的电子复本;(5)附加了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保障程序保障的电子复本;(6)满足法律另行规定或当事人专门约定的其他标准的电子复本。 针对录音证据而言,以上所列第(3)、第(4)、第(5)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常见,下面的这两则案例,即是录音副本因经公证机关公证而被法院认定视为原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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