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是否可以被认定为真实有效的电子证据?

导读:
01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电子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并且经可靠的数字签字后,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要按约定履行合同,在诉讼当中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这类的证据出现。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合同可以成为法庭证据。在该法条的第十三条中,对“可靠的电子签名”这一概念作出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在此基础上,司法机构在审查电子合同是否可以作为电子证据时,则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考虑以下因素: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02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
1.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民法典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民法典》中,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2. 电子合同的承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承诺的生效就成为判断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电子版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合同逐渐受到注意,并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电子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电子版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取决于该电子版合同是如何制定的。
一般来说,电子版合同必须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书面形式的文书,应当由当事人使用数字签名或者其他方式表明真实意思。” 否则,此类文件将无效。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明确提出“信息传送工具”在传送过程中不能对信息内容产生任何变化或者遭受任何障碍才能有效。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技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文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条例》、 以及相应补充条例的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将原委承诺表明真实意思、采取特定验证方式验证当事人真实身份、对原委进行加密处理并采取特定存储方式存储原委内容才能使电子版合同有效。
总而言之:要使一个电子版的合同前有效能够享受到法律保障,必须遵循上述相应法律条文要求,并且要在当前已有的草稿上作出必要的补正或者新增内容,使之能够在必要时准确地表明当事人真正意思,并清晰地作出相应承诺;考虑到上述情况,我们可以断言:如果一个电子版的契前遵循上述要求,是能够享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并且也能够作为相应诉讼时所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