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宿舍途中交通事故死亡是否构成工伤?

龙珊律师 2023.04.2158人收看
导读:
返回宿舍途中交通事故死亡是否构成工伤?

返回宿舍途中交通事故死亡是否构成工伤?

王雨英系宝华公司员工,日常住在公司内职工宿舍。2015年12月1日,王雨英下班后于18时30分左右从公司外出与朋友一起吃饭。饭后,王雨英乘坐朋友驾驶的电动车返回公司宿舍,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雨英对该事故不承担责任。2016年10月13日,王雨英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补正后,2018年7月31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雨英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判决:王雨英外出就餐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在返回单位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往返于工作地与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王雨英所受伤害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下班途中就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支持认定工伤

通过审理查明,王雨英受到事故伤害的时间范围在18时42分至20时08分之间,去除来回路途时间和就餐时间,事故发生时间定为19时至20时比较客观,因此认定王雨英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19时左右或20时左右均不能确认为错误。即使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20时,王雨英自外出就餐至返回单位宿舍时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共计1小时18分,对于外出就餐来说,时间应为合理时间。

公司虽然设有食堂,但并非免费,亦未强制员工在单位内就餐,王雨英外出就餐应当属于正常就餐,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王雨英下班后外出就餐,在返回单位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往返于工作地与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上。人社局认定王雨英所受伤害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应予支持。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王雨英对该事故不承担责任,且所受伤害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审据此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认定王雨英下班后和朋友约会发生交通事故视为上下班途中明显错误;人社局滥用行政权力给原审第三人补正材料的时间长达两年之久,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工伤认定决定,依法认定王雨英因交通事故死亡为非工伤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

二审判决:王雨英用餐及返回路线属合理路线,发生事故时间属下班途中进行日常生活所需的合理时间,属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王雨英下午下班后到公司外餐馆用餐后,返回公司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用餐及返回路线经人社局调查认定属于合理路线,发生事故时间属于下班途中进行日常生活所需的合理时间。人社局据此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一、二审认定王雨英下班后和朋友约会发生交通事故视为上下班途中明显错误,违背客观事实。公司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二审认定王雨英下班后和朋友约会发生交通事故视为上下班途中明显错误,是违背客观事实的。王雨英在申请人公司院内职工宿舍居住,院内有职工食堂,工作单位和职工宿舍在同一院内,生活十分便利。一审法院认定王雨英外出约会属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是完全错误的,王雨英因交通事故受伤死亡为非工伤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

高院判决:王雨英与朋友相约外出就餐行为是下班之后对于自身时间的自由支配,其就餐完成后返回单位宿舍,不具备以下班为目的的空间因素、时间因素,不应认定工伤。

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雨英下午下班后外出就餐,在返回公司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各方当事人对王雨英是公司职工、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害死亡的事实没有异议,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王雨英是否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高院: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王雨英在单位提供的工厂内宿舍居住,其工作地与居住地均在厂内,单位提供就餐食堂;根据公司车间主任及同事的证言,王雨英所在车间上班时间为早上6:30,下班时间不固定,根据当日产量推算,事故当日下班时间为17时30分左右,上班时间统一着工作服;根据监控视频,事故当天王雨英下班后于18时30分左右离开公司宿舍出走出公司大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从空间因素上,王雨英下班途中应限于往返工作地与公司宿舍;从时间因素上,合理时间应为其以下班为目的的在途时间。王雨英当日17时30分左右下班到18时30分左右穿着生活装离开公司宿舍走出公司大门,应当认定此前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往返工作地与居住地的行为已经完成。

王雨英与朋友相约外出就餐行为是下班之后对于自身时间的自由支配,其就餐完成后返回单位宿舍,明显不具备以下班为目的的空间因素、时间因素,不是上下班必要路线、不是从事上下班途中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工伤。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综上,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分享至: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6/4 16:32:15

    立即咨询
    当案件转入刑事流程,作为家属要尽可能地为肇事方争取刑事撤案或 #不起诉 。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交通肇事罪如何能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呢?先看案例: 案情:潘某驾驶货车与被害人杨某发生碰撞,致使杨某颅脑受伤,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潘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有利情节:①事故发生后,潘某在事故现场报警并等待交警处置。②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结果:检察机关认为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李律有话说: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犯罪中想争取不起诉,主要考虑以下情节:①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悔罪; ②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逸,在案发现场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尽力挽救被害人生命,积极拨打122或110报警,等待警察处理。 ④其他可作考虑的情节(如:犯罪前科、接受安全驾驶等法治教育、从事社区公益服务、交通志愿服务12:07 南京李轩律师 关注 等待交警处置。②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结果:检察机关认为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李律有话说: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犯罪中想争取不起诉,主要考虑以下情节:①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悔罪; ②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逸,在案发现场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尽力挽救被害人生命,积极拨打122或110报警,等待警察处理。 ④其他可作考虑的情节(如:犯罪前科、接受安全驾驶等法治教育、从事社区公益服务、交通志愿服务等) 但需注意:存在以下情形的一般不作不起诉处理: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并确因安全装置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⑦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两人明知不轮流照顾老人会导致老人死亡,仍故意为之,两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两人是疏忽大意导致老人死亡,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工伤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工伤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

    内容:工亡赔偿金与遗产属于不同的范畴。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是公民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前。而工亡赔偿金则是基于公民人身受到侵害而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与物质补偿,获得工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

    2023.08.0269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4/7 18:15:27

    立即咨询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但用工单位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不配合办理工伤程序,怎么办?元甲律所专业处理,劳动仲裁委已成功确认劳动关系,赔偿事宜正在顺利进行中!
  •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不需要赔偿受害人亲属的误工损失,应当赔偿相应的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等,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返回宿舍途中交通事故死亡是否构成工伤?

    返回宿舍途中交通事故死亡是否构成工伤?

    内容:返回宿舍途中交通事故死亡是否构成工伤?

    2023.04.2158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10:04:41

    立即咨询
    车祸死亡,家属对责任划分不认可,复核成功率有多大? 2023年3月某日凌晨3点多,在北京市某条高速上发生了一起悲剧。 老王正驾驶着货车为东家送货,在行驶过程中没想到一下子和前面一辆重型货车相撞! 由于是高速路,车辆行驶速度较快,两车猛烈相撞使老王所驾驶的货车严重毁损! 七零八落的车辆零件散落一地,都看不出货车原本的样子了,更严重的是老王当场就被车祸夺去了生命。 随着交警不断深入处理,逐步查明了对方司机的后方反光涂装不合格、车辆超载等问题,但仍没拗过追尾这条“大腿”,给老王定了个主要责任。 拿到事故认定书的那一刻,老王的家人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 老王作为家里顶梁柱般的存在,上有70多岁的老母亲体弱多病,需要全程照顾;下有3个子女,尚未成家立业;妻子也年过半百,无经济收入。 面对一家之主的老王生命戛然而止,一家人这些天都在泪水中度过。 在悲痛之余,让一家人更心急如焚的是对主责不认可,怎么申请复核更改责任的问题。 他们一无显赫的家世背景、二无广泛的人脉资源,打听来打听去也只限于亲戚朋友的七言八语,也没有得出个所以然来。 复核申请的时间很短,按以往的经验来看复核成功的难度非常大! 一家人商量后认为,眼下最紧急的是找一家专业的律所来处理,才有可能得到想要的结果! 于是找到了北京市元甲律所,希望帮他们提请复核,查清事实争取责任。 02 律师专业复核 成功更改责任 元甲律师团队介入后,协助家属一同梳理事故情况及复核思路,在蛛丝马迹中有了重大发现: 对方在询问谈话中有明确表示过其车辆出现故障,而这一事实却并未被交警在认定书上写明。 元甲办案人员抓紧短暂的复核时间向警方申请查阅卷宗,明确了对方的货车型号及笔录中记载的自认车辆发生故障的情况。 “高速路上、发生故障、正规货车......”种种迹象在专业的元甲交通办案团队眼下串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高速上有不得低于60km/h的最低限速,以及更为严格的车辆故障处理规范,而且目前正规的重型半挂车都统一装配了北斗车辆行驶数据记录仪记录行驶速度。 元甲团队以此为切入点,强调对方车辆发生故障后处理不当,在高速路上低于最低限速行驶增添其他车辆行车风险的重要原因,向复核机关提请了复核。 在元甲律师的专业处理和不懈努力下,终于迎来了好消息! 复核成功改变责任比例,从认定老王为主责,到以原交警队部分事实未认定为由发回重新认定,成功改判为双方同等责任! 03 案件亮点 抓住目前正规货车统一安装北斗监控系统的新形势让对方车速情况有迹可循,以高速路上行驶的特殊规定为切入明确对方被遗漏的严重违法事实。 04 办案感悟 俯瞰事件的全貌,并锁定可能通行的道路,这是办案人员久经锻炼后才能掌握的能力。 寻求拥有这份能力的专业人士来代理案件,才能穿透困境中的阴霾,通向澄澈透亮的未来。坚持不懈,据理力争,才有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在交通事故的复核中,上级复核机关受理复核后仅对复核提出的异议及事故卷宗进行书面审核,如复核者未能剖析出事故认定中的错误,则大概率会收到一份维持的结论。 事故认定经过专业人员的分析后,有的放矢地提出复核,并匹配相关证据,才有可能削尖了脑袋,成为复核成功的那10%!
  • 鲁某提前下班,只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其行为性质仍然属于下班,而违反劳动纪律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鲁某在提前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鲁某提前下班途中死亡应被认定为工伤。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可获双重赔偿?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可获双重赔偿?

    内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可获双重赔偿?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虽然是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而获得赔偿。

    2023.05.2633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10:00:47

    立即咨询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受到非其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算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调整范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对方死亡是否会判刑?

    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对方死亡是否会判刑?

    内容: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如果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且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那么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如果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且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如果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且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那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2023.10.23439人收看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2023/8/15 18:56:33

    立即咨询
    三方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1、交通事故三方同等责任。三方交通事故两方同等责任一方次要责任,其中负同等责任一方死亡一人,其他两方交强险分别最高可以赔偿身故方11万的死亡赔偿限额。有产生医疗费用,还可以分别赔偿最高1万元的医疗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劳动者在上下班绕行而遭遇交通事故致害,如果仍然属于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且本人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属于工伤;如果本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不是在合理路线的,则一般不属于工伤。
  • 69岁老人下班途中遭车祸死亡算工伤吗?

    69岁老人下班途中遭车祸死亡算工伤吗?

    内容:69岁老人下班途中遭车祸死亡算工伤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2023.05.25166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