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交通事故需要双方都去吗

导读:
一般是需要双方到场的,但是不需要事故当事人当场,对方不去也是可以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但具体情况还要由交警部门认定。
交通事故双方必须都到场才处理吗一般是需要双方到场的,但是不需要事故当事人当场,对方不去也是可以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但具体情况还要由交警部门认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调解日期。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在我们日常遇到的交通事故中,我们可以有很多方式进行处理,其中大体可以分为双方自行协商、简易程序处理和一般程序处理。
双方对事故成因有异议选择报警,则由交警来处理。交警是需要根据事故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的大小,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是事故处理机关单方面做出的行为,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一定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到现场且都签字才有效。当事人拒收认定书,只要事故处理机关对拒收认定书的行为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
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别于交通事故的认定,交通事故的调解中,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需要亲自参加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同时第九十四规定: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或一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推出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