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拆迁房财产如何分割

导读:
在分割安置房屋以及拆迁补偿款时,应考虑拆迁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房屋拆迁,要怎么分割?由于政策方面的原因,很多时候家庭会面临房屋拆迁,如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拆迁利益,是众多夫妻离婚时面临的一个争议点。而拆迁房屋相比于商品房的处理,房屋原始来源、安置政策、成员构成、实际安置情况等多方面的因素都会影响到分配的复杂性,因此具体的分割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
一、拆迁房屋为夫妻共有的。安置房屋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且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此时被拆迁的房屋本就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一人一半;如果登记在一人名下,此种情形类似于夫妻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仍属于共同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其他家庭成员名下,这种情况也是最常见的,此时因涉及到其他成员的利益,需要另起一诉。拆迁补偿款也同样处理。
二、拆迁房屋为一方婚前房产或承租的房产。若安置房登记在双方名下,虽然被拆迁房屋为一方婚前财产,但两人缔结婚姻关系,并将配偶作为安置对象,配偶作为房屋产权人,离婚时有权分割该房产利益。但是不应简单的对半处理,要结合双方结婚时长以及对房屋的贡献等酌情分割;若安置房登记在一人名下,且将配偶列为安置对象,此时应结合结婚时间长短、实际所得动迁利益以及房屋的价值对配偶进行适当补偿。
如果未将配偶列为安置对象,由于房屋为婚前财产,房屋动迁后属于原房屋的价值互换,故房屋动迁所获得的利益仍属于个人财产。拆迁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一般会被认定为婚前财产的转化,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因此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拆迁房屋为一方父母所有。若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及父母名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进行分割时应从财产的来源、贡献以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来处理;若登记在一方名下,也需要考虑配偶是否被列为安置对象,具体分割方式可以参考上述第二点。
综上所述,在分割安置房屋以及拆迁补偿款时,应考虑拆迁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拆迁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那安置房及补偿款的分割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是拆迁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或者父母的财产,则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进行分割。但是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都会有所不同,若是涉及到相关拆迁房屋分割的问题,可以咨询相关人士或律师,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离婚时,拆迁房应该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关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6月26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为初婚,婚后于2000年11月13日生育一女,名为李小某。
关某与李某相识时,关某父亲只身在南方工作,家里一切事务均由母亲一人打理,还要照顾病重的妹妹。因此父母都希望关某能尽早有一个家庭,减轻母亲的负担。经由母亲的朋友介绍,关某与李某认识不久后,便登记结婚了,双方并没有很深的感情基础。
婚后不久,因双方的个性差异,生活中的矛盾便慢慢暴露了出来,李某性格自私,爱财如命,对家庭、对关某缺乏基本的关心和照顾,而关某性格温和,为人随和,主动承担家庭的所有家务和照顾家庭和母亲的重担。因为关某与李某结婚后,从未感受到来自家庭的温暖与关心,于是在婚后第二年便提出离婚,但由于家人和朋友的劝解,便暂时打消了离婚的想法。但自此夫妻的感情日益冷淡,交流甚少,连最基本的拥抱和亲吻都没有。尤其是在女儿出生后,为了照顾孩子,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原本冷淡的感情更是雪上加霜。李某结婚多年从未将自己的工作作为家用,甚至连女儿的生活以及家庭开支都是由关某的父母来承担,关某的妹妹不能生育,导致关某的父母对唯一的外孙更是格外疼爱,平时出去旅游都是由关某父母出资。
2005年,关某再次提出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因关某父母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再次劝和二人,为不让老人担忧,关某一直隐忍将婚姻关系维持。2012年关某母亲因脑部手术意外成为植物人,生活的变故让观摩的生活也陷入了困境,一边照顾生病的母亲和妹妹,一边照顾孩子,李某非但不分担家庭的重担,逢年过节也从不探望老人,李某的行为让关某及家人十分寒心,也促使关某下定决心,再次起诉离婚,并且争取女儿的抚养权和抚养费。
双方争议的焦点还存在于家里的拆迁安置房屋分割问题,关某家拆迁安置房本就属于关某父母所有,并且购房款也是由关某父母所出,在法庭上李某对此表示认可,但其认为该房屋为关某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给关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准予关某和李某离婚;婚生女李小某由关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李小某年满18周岁。争讼房屋系关某的安置房,购房费用也是有关某父母负担,故争讼房屋系原告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李某也认可该房屋由关某父母出资购买。且离婚纠纷案不宜对争讼房屋作出处理,故法院判决其自行协商或者另案起诉。
【律师说法】
婚姻关系应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自主结婚,本就感情基础不深。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又矛盾重重,长期分居,互相之间感情消磨殆尽,甚至连家人之间的亲情都不再理会,如若再继续生活下去,只会让双方及家人受到更深的伤害。因此关某起诉离婚,李某也同意离婚,法院也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双方离婚过程中对孩子的抚养权和拆迁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鉴于李小某是女孩,孩子长期和母亲生活在一起,且平日里都是由关某的父母帮忙照看孩子的饮食起居,负担孩子的生活费用等,故在遵从孩子意愿的前提下,法院将孩子判决给女方抚养也是情理之中。
关于诉争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需要予以分割的问题,经法院审理不难看出,该房屋是通过拆迁安置所得,虽然关某是被拆迁人,且该房屋现在等级在关某名下,但是在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被安置人员除了关某外,还包括了关某的妹妹、母亲、女儿等,故关某的妹妹、母亲、女儿等案外人对该房屋也想有相应的拆迁安置补贴的权益。因此如若是分割该房屋,就靠考虑到这些人的利益是否被侵犯等其他因素。所以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时,不能对拆迁安置房屋作出分割。现实生活中也是如此,如果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明确,不存在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法院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若不然,则还需要对财产分割问题另案起诉,再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