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导读:
什么是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既可以是债权的全部转让,也可以是债权的部分转让,只要转让债权被充分特定化即可。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第一,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第三,债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
第四,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约定不得转让能否转让?
《民法典》第545条的规定在《合同法》第79条的基础上又规定了一款,区别了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在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而实际已经转让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非金债权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理论上,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都存在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可能。尽管金钱债权的转让通常不会加重债务人的负担,但是如果当事人作出了不得转让的约定的,仍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然而,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对受让人没有约束力。换言之,金钱债权即使约定不得转让也可以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以确保金钱债权的流通性。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善意第三人仍可取得该债权。
债权转让时需不需要通知保证人?
民法典实施前
根据原《担保法》第22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上述规定,《民法典》实施前,债权人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并未要求债权转让需要通知保证人。
民法典实施后
《民法典》做出了新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另根据《新担保制度解释》第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纠纷案件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第七百零一条、第七百零二条等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
据此,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第三人担保人的,该转让对第三人担保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的规定,对于有保证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不仅要通知债务人,还要通知保证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696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我们要知道哪些可以转让,哪些不可以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让与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主体要审查要求
合同产生背景及新的当事人要详尽式表述。债权转让合同会导致原有合同关系的变更或终止,也会导致新的合同关系的产生,这时候就要让看到新合同的人明白,原来合同中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情况以及签署新合同的目的。
合同中转让的债权审查,这部分属于合同条款中最重要的部分。标的物就是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债权。
1、我们要注意审查转让的债权是否是真实的,不能是虚构的;
2、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转让方属于有权处分。
比如当事人基于特定的信任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及赠与合同等)、
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如离婚协议、抚养协议、赡养协议等)、基于“不作为”债权而订立的合同(如竞业禁止、保密)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则意味着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存在风险,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或认可后方可转让;
3、有转让的债权具有有效性。要注意,转让的债权是否被撤销或者解除、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是否已经转让、债务人是否拥有抗辩权等,以确保转让的债权有效性;
4、转让债权的履行期限;
5、转让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与反担保。
债权交割条款
转让合同的目的就是让受让方据此想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因此,必然要求受让方持有相关的债权原始凭证,而这些凭证应由转让方交割给受让方。
债权转让通知条款
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债务转移需要经债权人同意方可为之,而债权转让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及于债务人的必要程序,但《民法典》并未进一步规定通知主体、通知时间及通知方式等内容。在通知方式上,一般应选择书面通知并应以易于留痕的通知方式,如在债务人能够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应当由债务人签收债权转让通知书,若债务人难以直接签收,可通过EMS进行邮寄通知。若邮寄方式也难以通知到债务人的情况下,应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条款
对于转让方而言,核心是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价的违约责任;对于受让方而言,核心是转让方违反关于转让的债权可转让性保证义务的违约责任以及怠于交割债权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