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怎么处理

导读:
在商业交易与民间往来中,债权债务关系通常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然而,并非所有的债权债务都来源于合同约定,有些情况下,即使没有书面协议,法律也会认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所谓的“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所谓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指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基础,而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或由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类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情形。尽管没有明确的书面合同约束,法律仍然保障权利人能够主张其合法权益。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的法律事实。例如,甲误将钱款转入乙的账户,乙即构成了不当得利。在此情况下,即使双方没有相关合同条款的约定,甲也有权要求乙返还相应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当得利者应当返还其所得利益。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在没有接受委托和无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他人的利益进行管理的行为。如丙发现邻居丁家的房屋漏雨,主动请工人修缮并支付了修理费。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丙与丁之间没有管理费用的约定,但丙有权向丁索要合理的管理费用,因为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条件。
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侵权人需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戊驾驶机动车不慎撞到己的自行车,造成己受伤,即使双方未有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戊也需依法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侵权责任是典型的非合同性债务。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
1. 首先适用有关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如无因管理之债适用《民法典》本编第二十八章的规定;不当得利之债适用《民法典》本编第二十九章的规定;侵权之债适用侵权责任编规定。
2. 没有相关法律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例如:虽然本法仅规定了合同的保全,但对于其他债的保全,也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是在法律缺失相关规定时,才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
3. “有关规定”:并不是本编通则的所有规定都适用非合同之债,而仅仅是限于“有关规定”,即属于债法总则的规定。
4. 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例如:关于抵消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债法整个领域。但是,因故意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债务,就不能主动适用关于抵消的规定。这是由于人身侵权之债的性质决定的。如果人身侵权之债允许主动抵消,那么,就等于鼓励侵权人恣意妄为,而违背了民法的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合同纠纷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照词句的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属于无偿合同的,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
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
(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
(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情况,无论是作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若遇到具体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的资深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加详尽和专业的法律服务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