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出车祸算不算工伤

导读:
下班途中出车祸一般算工伤。具体而言,需明确是在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同时是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才可认定为工伤,因此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只有符合上述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那么才属于工伤。
下班路上发生无责交通事故为什么不算工伤?我们引用中工网刊登的一个案例,来分析这起下班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为什么不能被认定工伤。
2018年5月23日下午16时左右,某机械公司员工彭某骑车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彭某无责任。
2018年9月,彭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10月,人社局认定彭某在此次事故中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公司不服该认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2019年5月15日,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及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彭某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8月20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什么彭某在下班路上发生的无责任交通事故不能被认定工伤呢?其原因是不符合工伤认定“两个合理”的原则。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工伤认定的“上下班途中"需考虑三个要素:
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
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
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因此,若超出上述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范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彭某家住东方家园,东方家园到公司的正常路线有两条,但彭某当天的路线明显不在这两条线路内。因此,彭某当天下午走的路线明显不属于往返工作地与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并且公司规定下班时间是18点,而彭某在16点就提前离开公司,也不属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要素。如果将职工擅自离岗视同上下班的合理时间,而被用做认定工伤的条件,并让公司承担相关责任,对公司会显失公平。
综上,彭某在下班路上发生的无责任交通事故,既不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线途中,也不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内,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最新劳动法:上下班路上出车祸,算不算工伤?
1、上下班路上出车祸是否属于工伤,不是劳动法所规定,而是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所规定的。
2、《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进行过修改,对于上下班路上车祸是否属于工伤,2011年之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的属于工伤,不区分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责任,但是仅限机动车交通事故。
2011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新规定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了进来,扩大的上下班路上车祸的范围,但是对于责任进行了区分。也就是说,如果车祸是劳动者承担全责或者负有大部分责任的,那么就不属于工伤。
下班途中出车祸算工伤吗
下班途中出车祸一般算工伤。具体而言,需明确是在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同时是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才可认定为工伤,因此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只有符合上述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那么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