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算不算工伤(上下班途中摔了算不算工伤)

导读:
在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算不算工伤
市民徐某上班途中被一辆私家车撞伤,肇事者竟然是自己的同事。徐某认为,同事的伤是因为他自己造成的。公司应该承担责任。那么究竟何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伤亡如何认定?
1、徐某所在公司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
徐某所在公司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工伤范围。
2、事发前,徐先生已下班回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此,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徐某系“上下班途中”受伤。然而,市人社局认为徐某受伤的时间并不是发生在下班回家途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中所述及‘上下班途中’中所称的‘时间和地点’,应当结合交通事故发生地、单位所在地、本人工作岗位所在地等相关情况综合分析判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市人社局解释说。
3、是否认定工伤,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上受到的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因此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分为五大类:工伤与职业病、因工死亡与工亡、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范围,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期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是否认定或不予认定决定。
4、员工受伤的,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但是,对于职工因公出差途中受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工因乘坐飞机、火车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交通事故伤害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职工因公出差等交通事故受伤适用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5、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认定和赔偿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或者被诊断、鉴定为重伤且需要手术治疗的,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责任有争议的,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相联系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也可以向负责该起事故处理的交警部门申请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事项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有权选择由谁承担民事责任及是否申请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