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会丧失继承权

导读:
哪些情况会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哪些事不能做,做了将丧失继承权?
1.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做了将会丧失继承权的事情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特别说明:继承人有前款第(3)项至第(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爷爷奶奶想把房产在其死后留给孙子女,怎么做才有效?
1.孙子并不是爷爷奶奶的法定继承人,如果爷爷奶奶想在去世后,把房产等遗产留给孙子女,适用的是遗赠。
2.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等规定,想要遗赠有效,建议如下:
(1)订立遗嘱:爷爷奶奶在身体健康、神志清楚(注: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起草一份《遗嘱》,遗嘱中明确罗列赠与孙子女的财产范围,如果是房产,应写清楚产权证号、具体坐落等房产基本信息。
(2)保管遗嘱:遗嘱保管极其重要,最好交由信得过的专人保管,或者采用律师见证、公证遗嘱方式,避免因突发病变或智力衰退后找不到遗嘱,无法完成遗愿。
(3)接受遗赠的方式:孙子女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实务中常用方式如向人民调解申请调解、向法院起诉、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继承公证的申请、向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书面提出接受遗赠。最好避免口头提出,因口头提出后期取证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