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如何起诉

林艳英律师 2023.05.0492人收看
导读:
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如何起诉?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如何起诉

  “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概念存在于立法之外,由最高院司法解释创设,诞生至今十六年,对其相关适用问题争论不断。2021年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将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共两条,分别为第43条、第44条。

  注:其中第43条为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现已废止)第2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一)关于“违法转、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

  该情况下,存在两个施工合同关系:(1)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2)承包人作为“转、分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司法解释43条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而向发包人直接主张权利,其法理,是基于第(2)个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故可突破合同相对性。

  (二)关于“挂靠”中的实际施工人

  该情况下,存在两个施工合同关系和一个挂靠合同关系:(1)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2)承包人作为“被挂靠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借名挂靠合同关系(实践中签订书面挂靠协议,但亦存在只有口头约定而无书面协议);(3)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

  对于第(1)个合同关系,正如最高院判决认定,因承包人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施工合同纠纷,合同无效并非意味着失权,即合同相对人仍有权依据无效合同主张工程款,对此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第(2)个合同关系,并非施工合同专属现象,但凡是与资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都可能涉及“挂靠”行为,该类合同的主要约定的内容为“出借资质”与“支付挂靠费”,故“被挂靠人”并不应当类比“转、分包人”而支付工程款。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于挂靠有具体的规定,主要涉及的是质量责任而非付款责任。

  《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第(3)个合同关系,是工程项目的真正的施工合同关系,虽往往缺少书面协议,但因双方在订立与履行中形成了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而被依法推定为“事实合同关系”,该推定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490条第二款。

  《民法典》第490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事实合同成立的基础上,双方能否以发、承包人(被挂靠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是缺乏相应法律规定的。对此,上述最高院也并未予以确认,而是基于该案发包人未上诉的特殊性,以其对工程款数额无异议为由,直接以原审认定数额为依据。因此,法院在认定工程款数额时,存在采用法定结算方式即“定额结算”的可能。

  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如何维权

  1、实际施工人可向与自身存在合同关系的被挂靠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注意收集实际履行合同的证据,特别是发包人明知是实际施工人履行合同的证据,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以此为由主张权益。

  3、如被挂靠方怠于行使合同权利的,实际施工人可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4、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为挂靠,怎么处理?建筑工程施工中,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实际施工人为借用他人资质,人民法院的实践做法是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以及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合同都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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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8/29 8: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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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9651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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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7/1 22: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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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河南这儿有个工程挂靠,是我老丈人的公司,我老丈人铁哥们儿是总包,现在这总包不给我钱,又隔着这两层关系,我不知道怎么办,现在嗯,那您是劳务分包吗?还是实际施工人,我们可以先帮您去出面跟对方谈一谈看。首先我们不会用过于激烈,或者说一上来就诉讼这样子传统的这种方式,而且我们可以一个唱白脸,一个唱红脸嘛,恶人我们来做,在保障到你们关系的情况下,一样把这个事情给你解决了,不敢打官司,这关系在那儿呢?我们有好多接近40%的案件都是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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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施工人起诉被挂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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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

    2024/4/7 15: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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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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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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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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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施工人欠劳务费,,被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欠劳务费,,被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内容:2019年3月,张某挂靠甲公司并借用甲公司资质,系该工程实际施工人,雇佣孙某为该工程进行供电安装工作,实际施工人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劳务人员要求实际施工人支付劳务费的同时,能否要求被挂靠分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经审理,槐荫法院认为:张某持有甲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直接以甲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上级承包商签订合同,并负责该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结算、报税等,双方之间符合借用资质的特征,对于张某借用甲公司资质、双方之间系挂靠关系予以采信。

    2024.01.08324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