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供应商起诉发包人案例(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案例)

导读:
挂靠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
挂靠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借用资质)的情形较为普遍,有很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在无法索要到工程款时,应当以何种诉讼方案请求支付工程款?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挂靠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实际施工人是以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的是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公章,并由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因此,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观点二:挂靠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虽然实际施工人以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实际施工人才是真正的缔约人,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真实的承包人。对此,实际施工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包人都是明知的,而且各方都认可。这属于典型的通谋虚伪行为。该通谋虚伪行为未使得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产生有效的合同关系,但产生了实质上的法律关系。
一、各地法院关于挂靠方权利保护的规定
1.北京
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辽宁
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单独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发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依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
3.广东
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通过案例看不同法院的裁判观点
案例一: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2551号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原告周某与A公司(被挂靠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通过A公司施工资质承揽案涉工程,为实际施工人。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即A公司作为案涉劳务分包工程法律关系的合同当事人,有权向B公司(总承包人)主张分包工程款,而周某仅能作为挂靠关系的当事人向A公司主张相应款项,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B公司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一的观点为:挂靠人无权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进行起诉,只能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52号民事裁定中,最高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沈某系挂靠在A公司(被挂靠人)名下实际施工,B公司(发包人)亦认可沈某为挂靠在A公司名下的施工主体,故沈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沈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发包人B公司提起诉讼,B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沈某承担责任。B公司主张上述法律条文中的实际施工人仅指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的施工人,不包括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此种狭义理解不符合该条文意旨,不予支持。
案例二的观点为:挂靠人属于实际施工人,可以跨越合同关系起诉发包人。
综上,针对挂靠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总结以下几点:
1、发包人与被挂靠的承包人之间并不具有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实质的法律关系。
2、挂靠人是实际的缔约人,且合同的实际履行人。挂靠人通过其实际履行行为与发包人形成实质的法律关系。
3、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挂靠人起诉发包人不存在跨越合同关系起诉的问题,而是可以直接依据其与发包人之间的实质合同关系予以起诉。
4、但是若发包人不知道挂靠人存在,一直默认是与其订立名义合同的承包人履行了全部的承包义务的情况下,从保护善意主体角度考虑,不应支持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
5、关于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的依据,依据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挂靠人作为实际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缔约人,可以依据无效的施工合同主张工程价款。
供应商起诉发包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起诉发包人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筑总承包被商砼供应商起诉,是否能追诉开发商
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如果建筑总承包被商砼供应商起诉,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和转包人
发包是指把全部工程发给第三方承包,转包是指承包人把全部工程都转给其他承包人来做。而负责施工的转包人旗下还会有若干实际施工人员。那么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和转包人的情况,应如何处理呢?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一、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和转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26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包括五类: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三、关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明确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没有规定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践中,关于施工合同无效,承包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承包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可以享有工程价款的请求权,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实现工程价款请求权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应该赋予承包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拥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不仅符合法理和立法宗旨,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公平合理。故,无效施工合同的优先受偿权问题可参照适用《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得到支持;如工程未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不具有工程款请求权,自然也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是基于无效施工合同产生,且实际履行施工义务的人,其在工程中投入了资金、人员、材料、设备等,根据上述分析,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即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条件
导读: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能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工程项目被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现象非常普遍,经过多层的转包或分包,最终在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总承包人之间,很可能间隔多个的转包人或分包人。
工程款被层层拖欠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往往最难追讨工程款,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被拖欠的工程款?
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案情2013年被告建设工程公司承建被告职业技术学院院内道路工程,被告建设工程公司把道路工程的水稳、油面承包给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保质保量地完成了该工程,经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3158977元,被告除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外,仍下欠原告工程款315897元,其中质保金是94769元。
2014年12月工程的质保期限到期,原告要求被告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原告质保金94769元以及下欠的工程款221128元,但直至今日仍未支付。
原告曹某文向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315897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被告职业技术学院辩称:被告职业技术学院与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在法院审理中,现该案尚未审结,应中止审理;从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原告的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不能确定;质保金一般是担保竣工验收前的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款,不应在一个诉讼中解决;欠付的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以及违约金的相关约定,需要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具体核对,或者提供具体的合同,但被告建设工程公司未到庭,所以工程款的数额、违约金及质保金的数额以及利息均无法查清。
被告建设工程公司答辩称: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将承建的被告职业技术学院院内道路工程中的水稳油面项目承包给原告。
工程结束后,被告建设工程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出具付款委托书,委托被告职业技术学院向原告支付室外道路水稳油面工程款,但被告职业技术学院并未支付。
另查明,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因与被告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某中级人民法作出终审判决:
限职业技术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元及利息。
裁判观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将其承建的被告职业技术学院院内道路工程中的水稳油面项目承包给原告,因原告无施工资质,双方合同无效。
但是,原告完成所承包的项目后,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付款委托书,能够证明原告承包的工程项目质量合格,被告建设工程公司予以认可,因此该工程款221128元应由被告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原告。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4769元,但该付款申请单不能体现出申请部门、付款部门等信息,也未加盖被告建设工程公司的公章,不能证明该工程款已经被告建设工程公司确认,原告持该付款申请单要求被告支付该笔工程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职业技术学院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职业技术学院系工程的发包方,经生效判决确认,被告职业技术学院尚欠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职业技术学院应在欠付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对此项请求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综上,法院判决:限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某文工程款人民币221128元;
被告职业技术学校在欠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评析该案中,发包人是职业技术学院,总承包人是建设工程公司,原告曹某文为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公司将水稳、油面项目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原告,双方的合同无效,但工程项目完成后,建设工程公司对质量认可,仍应按约定付款。经生效判决确认,发包人职业技术学院拖欠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1700万余元,据此,法院判决发包人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曹某文清偿。
法条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从法条的内容来看,实际施工人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需要几个条件:
1、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拖欠了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值的前提条件。2、发包人拖欠了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工程价款,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查明发包人拖欠了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工程价款的数额。3、发包人只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对于超出的数额,发包人不予承担。
另外,即使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应当合格,如果经验收或鉴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应当履行修复责任,否则无权主张。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也要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发包人承担责任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工程价款的数额应当予以抵扣。
文章中引用的案例是为了更好的解读法律知识,作者已对案例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汇编和删减,案例中的法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咨询交流,请直接留言!
材料供应商能否同时起诉挂靠公司和被挂靠公司
材料供应商能同时起诉挂靠公司和被挂靠公司。施工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材料商能起诉发包方吗
可以。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 承包合同 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