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冯清琴律师 2023.09.20752人收看
导读: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在什么阶段开展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生产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进行监测,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提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建议的环保工作过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生产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进行监测,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提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建议的环保工作过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验收的过程。以下是一般情况下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可能需要的步骤和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项目建设前,通常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该报告将作为评估和比较项目实际环境影响的依据。

2、环境监测数据:项目建设期间,可能进行了环境监测活动,收集了与项目相关的环境数据。这些数据将用于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预测数据进行比较。

3、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如果项目中涉及环境保护设施(如污水处理厂、废气处理设施等),需要提供这些设施的运行情况记录,包括运行参数、排放数据等。

4、环境监测报告:如果项目建设完成后进行了环境监测活动,需要提供相应的监测报告,包括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和评估结论等。

5、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如果项目中有环境保护设施,需要提供相应的设施验收报告,证明这些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6、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当地法律和规定,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土地使用证、环境许可证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

3、由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5、需要。根据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得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要批复,建设项目是“基本建设项目”的简称,在一个或几个施工现场上,按照一个独立的“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的各单项工程的总体。

环保竣工验收时间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工程做完验收期限是多久 工程完成施工后,进行竣工验收的,验收的期限是3个月,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竣工验收的要求。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在什么阶段开展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公路交工验收后,试运行好象是2年,之后再竣工验收。环保验收就在试运行这个阶段。其实公路也没什么污染,除非是开山破土、架桥穿隧太多。所以委托当地的环评所出本报告,他们会帮你报至环保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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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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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和计算依据索引。尽量提供电子版竣工图和相关采用有计量软件工程量计算稿件(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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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工程欠款时效应从建设单位应付款而不付起算。可见,未经结算的工程,债务人并不知道所欠债务数额,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也是未知数,故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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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竣工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重建和改建)建设结束后,组织验收单位或组织验收人员对工程质量、合同约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等进行检查、检测、测试和协商确定,结合资料文件和书面意见,确认工程质量合格,以便移交使用,实现过渡,竣工验收的意义是:1.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项目结束的标志,其目的是在工程全部完成之后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协商确定工程质量的合格性,竣工验收执行程序包括三个阶段:1.准备阶段:在工程建设完成前,需进行申请,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验收程序书和验收备案表,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可以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工程满足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3.营造安全环境:竣工验收可以有效消除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隐患,使工程达到安全使用的标准,为人们提供更加安全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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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另外,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未竣工验收的工程的结算方式,就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进行处理,其次,我们需要明确一下,未竣工验收的工程结算要根据合同来进行,总之,未竣工验收的工程结算虽然比较复杂,但只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就可以达到公平、合理和合法的目的,因此,如果业主认为需要对未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赔偿,就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来进行判断,最后,需要强调一下的是,未竣工验收的工程结算要遵循合同和法律相关规定,不能随意操作,根据这些规范,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可以按照实际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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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对于政府采购工程签了合同,竣工后是否还要做工程结算审计 按照行政法规相关规定是需要的,做工程结算是为了给政府更好的做财政支出总结和预算 根据具合同内容确定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按双方签订合同条款协商,如协商不成,合同中的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以下称“机关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费以及部门自有资金进行的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办公用房新建、扩建、翻建、维修改造项目,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等。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机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称“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参与或组织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项目管理单位”),承担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管理事项。第四条机关建设项目应贯彻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要求。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全过程控制;采用先进技术,节能降耗;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第五条机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确立,工程初步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环节和先后顺序,逐项履行报批手续。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履行程序擅自开工的不予安排投资。项目使用单位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第六条机关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相关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承办,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机关建设项目的评审、合同管理、审计等咨询服务业务,也应面向市场,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第七条积极推进“代建制”管理模式,实行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相分离的体制,逐步实行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承包等专业化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建立健全机关建设项目责任制,通过签定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明确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等各方的相应责任。第二章项目确立第九条机关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建设项目申请。(一)中央国家机关长远发展规划;(二)机关实际需求及事业发展,确有必要;(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的有关规定;(四)北京市城市规划和市政要求;(五)无法从现有存量办公用房中调整解决;(六)其它条件。第十条申请机关建设项目须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必要时还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拟建规模、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等。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1)项目概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3)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4)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规划设计方案;(5)项目外部安全、保密环境;(6)环保措施;(7)消防;(8)节能、节水;(9)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10)投资效益分析;(11)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1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13)结论;(14)附件。第十一条办公用房新建、扩建项目,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下的,由国管局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征求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发展改革委,由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培训中心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第十二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翻建项目,以及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由国管局按程序严格审批,必要时商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审批。现有培训中心确需维修、改造的,要从严审批。第十三条国管局在收到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申请后,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应组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及时予以批复或审核后上报。第十四条机关建设项目实行储备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确定立项后的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第三章项目设计第十五条机关建设项目确立后,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开展项目设计。项目设计主要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第十六条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筑物外部造型、内部布局,工艺技术路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第十七条初步设计主要包括:(1)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用设施、管线图纸;(2)材料、设备需求清单;(3)工程概算文件,以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与市政、公用、供电、电信、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协议文件或配合方案等有关材料;(4)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第十八条规划设计方案应充分论证,必要时国管局可要求有关单位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分析,或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审核。国管局组织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及时批复,明确初步设计的修改内容和概算的调整意见。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的出入不得大于5%,否则将对项目进行重新决策。初步设计阶段批准的概算即为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概算时,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条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落实初步设计的修改意见。项目管理单位须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施工图进行优化。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第二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根据投资总量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按项目进度合理安排。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二)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概算投资已确定,并已列入项目储备库;(三)除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外,其它投资已经基本落实。第二十二条机关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预算)的编制周期为上年度1月份至12月份:(一)1月份至5月份为各部门研究需求和申报时间;(二)5月份至9月份为国管局汇总、与各部门交换意见和编制计划的时间;(三)9月份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四)10~12月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沟通下达投资计划。第二十三条机关建设项目年度投资预算在本年度4月份下达。年度计划执行中,项目投资需求和支出情况如发生变化,各部门应及时通报国管局。国管局依据情况审核同意后,调整投资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监管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项目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即可进行项目施工。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项目审批手续;(二)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预算);(三)已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与复审;(四)已完成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工作;(五)已完成现场“三通一平”。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采取集中统一管理下的项目代理建设模式,主要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或委托有项目管理能力和条件的项目使用单位代理组织实施。国管局与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明确决策程序和项目执行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防腐倡廉的要求和措施,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的条款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机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逐步实现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施工组织、监理、合同管理和资金支付、审计和后评价等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控制。第二十六条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应有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在招标前和中标后,与各投标人、中标人签订廉政责任书。国管局负责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工程协调作用,实现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的控制目标。第二十八条机关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应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为范本,逐步形成适合机关建设项目特点的合同文本,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和统一合同管理。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因规模发生变化、使用功能调整、装修和设备标准提高等因素,将导致投资突破初步设计概算的,必须报国管局重新进行方案和概算审批。第三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国管局应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指导,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细化操作程序;采用技术手段定期分析预算控制状态;严格资金支付手续,督促工程及时结算。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和项目使用部门档案室,并向国管局报送一套电子版档案。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三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申请和拨付资金。项目预算资金要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第三十三条项目预算纳入国管局部门预算的,按国管局《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试行办法》(局办字〔2001〕40号)执行;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程序支付资金。工程价款结算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按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第三十五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应结合本部门特点,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立预算资金审核制度;做好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审核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三十六条重大建设项目,国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和决算审核。第七章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第三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要项目由国管局组织验收。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须提供下列文件:(1)竣工验收报告;(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竣工图;(3)设备技术说明书;(4)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5)设备设施试运行报告;(6)工程质量合格文件;(7)其它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第三十九条验收合格后,项目使用部门须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四十条建设工作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要写出总结报告,分析建设过程中各方的成绩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第四十一条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段时间后,国管局要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评价。机关建设项目后评价办法另行制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