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日期认定

导读:
竣工日期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第1.1.4.2中,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在实务中竣工日期认定影响因素
在实务中,关于竣工日期,往往会提到两个相关的时点,即竣工验收申请日和竣工验收通过日。为什么这两个时点如此重要,原因是:
1.竣工验收申请日: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果工程符合验收条件,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是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验收申请日为竣工日。
2.竣工验收通过日:
竣工验收通过日更为重要,除了可以认定竣工验收通过日为竣工日,还有以下几项重要性:
一是如果验收合格,可交付使用的,发包人应该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3.2.2(3)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二是承包人可以按合同约定请求办理结算并支付款项。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4.1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竣工验收通过日是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点。
第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竣工验收通过日是缺陷责任期的起点。
第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竣工验收通过日关系到发包单位履行备案义务的时段。
第六,根据《民法典》规定,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