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后借款买房属于共同债务吗 ,婚后一方借钱买房算不算共同财产

导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越来越多的夫妻在婚后选择借款购买房屋。然而,一旦出现还款问题,就会引发对于婚后借款是否构成共同债务的争议。究竟一方婚后借款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所有的共同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包括婚后夫妻共同借款购买的房屋。如果一方在婚后借款购买房屋,那么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可以由夫妻自行约定,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担。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生活所需债务、子女抚养费和与子女有关的债务以及其他必要开支债务等。如果一方婚后借款购买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另一方也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约定或者约定不合理,导致对于婚后借款购房的共同债务责任难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参考我国《婚姻法》第43、47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有利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婚姻稳定的债务和个人消费债务。对于有利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婚姻稳定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而对于个人消费债务,则应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另外,对于一方婚后借款购买房屋的情况,如果贷款合同是以夫妻双方共同借款人的名义签署的,那么借款双方都具备共同债务主体地位,都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但如果只有一方签署了贷款合同,另一方未参与借款行为,那么未参与借款的一方一般不承担借款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有证据证明未参与借款的一方也享有借款资金所购买的房屋的使用权或者其他权益,那么未参与借款的一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一方婚后借款买房属于共同债务吗
婚后借款买房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你所在的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夫妻之间的财产和债务是共有的,这被称为共同财产制。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哪一方借款买房,这都可能被视为共同债务。
然而,在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夫妻之间的财产和债务可能会被视为各自的。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借款买房,这可能不会被视为共同债务。
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而且可能还会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签署了贷款合同,购买的房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的居住地,等等。
婚内一方借款购房,所购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万某某与包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6年4月26日,万某某与包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王某系包某的母亲。
2005年11月,位于本市青溪路XXX号XX幢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但该房产的购房款和税费等,王乙并未实际支付。
2010年5月,万某某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确认青溪路房屋为万某某和包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包某抗辩,不同意万某某的诉讼请求,称青溪路房屋3,000万元的购房款是包某向南江公司借的,包某与南江公司之间曾签署过协议,约定3,000万元的购房款属于包某的个人债务。因此,青溪路房屋是包某的个人财产。
一审法院判决,青溪路房屋产权由万某某和包某共有。
包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万某某与包某在2006年4月26日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声明无为家庭共同生活对外发生的借款或外债,均属签字个人的借款或外债”。根据在案证据,青溪路房屋的3,000万元购房款应为包某的个人债务。包某自行承担了青溪路房屋的房款与税款,该房屋的相关资金与万某某无涉。因此,青溪路房屋的购买,虽然发生于包某与万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系由包某用其个人财产购买,与万某某无涉。二审改判驳回了万某某的诉讼请求。
万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沪检民(行)监[2016]31000000039号抗诉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沪民抗3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青溪路房屋购买于万某某和包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该房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因一方偿还债务而改变债务性质及房屋共有性质。
再审法院认为,青溪路房屋在万某某和包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实际出资人为包某。2005年11月,青溪路房屋交房,万某某基于当时与包某的夫妻关系依法与包某共同享有青溪路房屋所有权。购房款由包某个人承担还是在股权分割中以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剔除,均与万某某对青溪路房屋享有所有权无涉。本案双方争议的是青溪路房屋的权属,而非购买青溪路房屋的钱款,因此万某某基于当时与包某的夫妻关系而对青溪路房屋享有的物权并不因包某个人承担购房款而改变。故重审二审以包某自行承担了青溪路房屋的房款与税费为由,认定青溪路房屋为包某个人财产,与万某某无涉之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青溪路房屋在万某某和包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万某某和包某的共同财产。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购买的房屋,性质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夫妻双方约定,借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也不影响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性质。当然了,如果夫妻双方约定,购买的房屋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购买房屋的出资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则该房应依照约定确认为个人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不能主张分割。
夫妻买房一方借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1、如果买的房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该借款是与共同债务;如果该房屋是买房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话,该笔借款则应为个人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双方在还具有婚姻关系时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方所负的债务。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都属于夫妻债务。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后的债务表示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也就是说,在双方知情的情况下,一方买房借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都有不了解对方行为活动的时候。当然,如果当时有夫妻共同签字的证明,那就一定是共同债务。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方婚后借款买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占大多数,但具体的债务责任分担需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尽量明确约定债务责任的分担方式,并签署书面协议,以避免发生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