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之后债务如何处理 ,公司合并后由谁还债
导读:
合并是企业发展中的一种重要战略,然而,合并之后如何处理债务问题却是一个复杂的挑战。债务的处理直接关系到企业未来的运营和发展。
公司合并后如何处理债务
首先,合并前的债务需全面排查。在合并之前,必须对各个合并方的债务进行全面排查,包括债务的类型、金额、期限等。只有全面了解债务状况,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
其次,可以考虑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通过重新调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实现债务的优化。通过债务重组,可以延长债务期限、降低利率、提供债务转换等方式来减轻债务压力,使合并后的企业更好地运营。
然后,合并双方可以协商转移债务责任。在合并过程中,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将一部分债务责任转移给另一方。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资源优势进行合理分配,以减轻债务负担。
此外,可以考虑债务与资产的优先匹配。在合并后,可以将债务与相应的资产进行匹配,用债务所获得的资金来支持相应的资产运营。通过资产的优先匹配,可以更好地解决债务问题,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公司合并之后债务如何处理
公司合并后债务应当由存续的公司承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的方式有新设合并以及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公司同时成为另一个公司,涉及到三个公司。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在公司合并的过程中,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后,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处理债务问题需要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在合并后,如果遇到特殊或复杂的债务问题,可以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例如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以确保债务处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企业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时,被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也就是说,无论公司合并是两家公司合并为一家新公司,还是一家公司合并为另一家公司,如果负有原债务的公司被合并,其所负债务将由新公司承担。
对此,债权人可以要求新公司清偿债务,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立案赔偿。
此外,实际上,公司合并前,有通知债务和公告的义务,债权人接到通知或者看到公告的,可以事先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设保。公司合并时意图不明,合并后公司信用困难。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积极行动,委托新公司担保原债务。如果出现不还债的情况,债权人的债权有担保物,保障其实现。
2、聘请律师。请原债务公司或者新公司陪同专业公司法律师,律师向公司说明应当履行债务的义务,告知不履行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因为公司很重视法务,律师露面可以让公司感到害怕。
3、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协商不成时,让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是最后最有效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充分的证据,否则败诉的概率很高。
最后,公司合并后,债权人确定还款义务人后,涉及的债权较多或者公司债务有分歧,以及被合并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维权。此外,如果起诉时难以收集证据,建议必要时请专业律师介入。
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债务如何处理?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即通过并入的方式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吸收到另一个公司,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沿用原来的名称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另一家公司并入你们公司,属于吸收合并。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两家公司决定合并后,应先编制合并方案,再经两家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形成决议。两家公司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完成后,原公司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如果有尚未处理完毕的债务纠纷案件,待法院最终判决作出后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合并、分立后的借款债务如何承担?
公司合并分立后的债务皆由存续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的,其借款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公司偿还。公司分立的,借贷双方当事人对债务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合并、分立时应通知出借人,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公司在合并时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典型案例】
黄某、韦某与金某甲小贷公司、创某装饰公司、陆某、罗某、澳某木业公司、大某木业公司、中某木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 10 民终 2902 号民事判决书。
1.裁判要点
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将公司合并导致债权人主体变更的事实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了债务人的,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2.案情简介
2018 年 3 月 20 日,创某装饰公司与金某乙小贷公司签订《金某乙小贷公司贷款合同》,约定金某乙小贷公司向创某装饰公司提供 1000 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月利率为 1.8%。同日,创某装饰公司 3 名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公司向金某乙小贷公司借款 1000 万元,期限 12 个月,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金。黄某、韦某、陆某、罗某、澳某木业公司、中某木业公司、大某木业公司分别与金某乙小贷公司签订《金某乙小贷公司保证合同》,愿意为上述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18 年 3 月 21 日,金某乙小贷公司转账 1000 万元至指定的百色某木业公司银行账号。
2020 年 8 月 26 日,金某甲小贷公司与金某乙小贷公司等 6 个小贷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金某甲小贷公司通过购买金某乙小贷公司全部资产的方式进行吸收并重组,吸收合并后,金某甲小贷公司作为存续公司继续存续,金某乙小贷公司解散并注销,金某乙小贷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由金某甲小贷公司承继,各方负责对各自的债权人、债务人履行告知义务。2020 年 9 月 9 日,金某甲小贷公司及金某乙小贷公司在《广西日报》刊登吸收合并公告。2020 年 9 月 24 日,金某乙小贷公司向创某装饰公司、黄某、韦某、陆某、罗某、澳某木业公司、中某木业公司、大某木业公司送达《债权人变更通知书》,告知金某乙小贷公司对创某装饰公司享有的债权及主债权下的担保债权,依法由金某甲小贷公司承继。
3.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包括债权人有无通知黄某、韦某债权转让的义务,债权人是否已经履行了通知,黄某、韦某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某甲小贷公司与金某乙小贷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收购金某乙小贷公司的全部资产之后,债权人虽未将《债权人变更通知书》直接送达本案黄某、韦某,但在黄某、韦某为涉案借款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届满前,已将黄某、韦某列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黄某、韦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诉状中陈述了吸收合并的事实,应视为金某甲小贷公司已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了黄某、韦某,因此,黄某、韦某以本案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保证人,对黄某、韦某不发生效力的主张理由不成立,不应支持。
黄某、韦某作为涉案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且金某甲小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系在保证期限内,故黄某、韦某本应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判决由黄某、韦某与其他保证人一起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