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企业倒闭了债务怎么办_公司倒闭欠债法人个人财产偿还债务

导读:
法人这个称谓是不准确的,公司在民法意义上是独立的法人,大概题主想表达的意思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者。如果按照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来理解,法人只要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足额缴纳了出资款并办理了出资登记,原则上法定代表人不需要用他的个人财产偿还债务。反之,如果法定代表人没有足额实缴认缴的出资额,在欠缴的出资额度内,需要用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这其中有一个很详细复杂的调查过程,需要调查公司章程,出资银行的验资报告及公司的财务凭证,有可能需要专业的审计机构来做认定,才可能符合法定标准。在这里提醒大家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有本质的区别,一个是公司在民法意义上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一个是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注册为法定代表人,二者法律意义完全不同。
要想让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财产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必须抓住法定代表人出资和实际认缴额不足这一法定事实,才有可能向他个人追偿,但愿我的回答能给你提供参考和思路。
公司既然破产了,就不再承担债务,但想要破产,没那么简单,一般情况别想那好事,获准破产,要经过若干复杂程序。破产申请后,有关部门,包括法院,税务工商,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利害关系人等等会进入公司,查账,清产核资,把公司财产,银行欠款,应收款,预付款,应付款,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现金,债权债务等全部厘清,如果穷尽核查确实没有财产了,准许破产保护,但一旦查实法人代表,法人,股东有转移资产,虚假交易,不按认缴资金缴足注册资本的,虚假做账的,偷逃税款的,不予破产,相关责任人还要面临罚款,坐牢。别说破产了,就是想注销公司,成立清算组,缴清税款,还清债务,否则注销不了,所以,开公司之前,就要想好,否则真的是死不掉活不了的感觉,我注销一个小公司,从清算,公示,到各部门,差点没把我折磨死,跑了大半年啊,注销成功后,那种幸福、如释重负的感觉,还没找到形容词。
在公司倒闭时,别以为破产法颁布之后企业破产就很容易,实际中政府和法院是怎么样处理的?讲一下实战经验。
1.欠员工的工资,社保这项费用基本上是跑不掉的。公司的实控人或者法人,会背负着极大责任的,一般来说,如果不处理掉这个问题是不容许你破产或者清算。至于怎么处理,是用公司财产处理,还是他们拿出个人的资产来处理,政府和法院是不管的,但是要求你必须处理完毕。
2.欠缴的税务是必须要处理的。怎么样处理?同上一个问题一模一样的答案。
3.如果实缴资金和注册资金不一致。你想走破产程序,那非常难,法院会要求你补足注册资金才能进行破产。说在中国破产是一个很难的事情,一般都是清算协商解决,要么就进入到工商异常。
4.如果进入到工商异常,那后续法人就会被动了。可能在几年之内,不能再担任其他公司的股东,法人,高管,也有可能会进入工商异常信用信息会被其他机构参采用这条信息。
5.破产不仅是流程繁琐,而且需要一笔费用。所以现在除了大型机构,一般中小企业没有人会建议走破产程序的。
6.做了法人就得承担责任,所以在企业中法人的责任是非常大的。一般都是大股东做法人。如果是小股东做法人,三思而后行。
这些都是企业经营过程的真正实务,是公司法中午没有告诉你的。你在处理过程中,就会碰到工商部门要求,税务部门要求,银行部门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要求,社保部门要求。
法人是股东?资本没实缴到位?可以追偿
现在公司是认缴资本制度,打个比方,我们注册一个100万的公司,可能实缴只有10万资金,剩下90万采取认缴的形式。这种情况下,如果法人是股东,说明还有90万的注册资金没有缴纳到位。当公司出现债务危机,其实股东还欠付公司90万的资金。在这90万范围内,股东需要用个人财产为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没走破产?直接注销?可以追偿
在我国法律中,公司资不抵债需要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才能正式注销。但是实践中,往往有些“老赖”公司通过清算的程序直接注销。这种情况下,对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公司股东、法人、高管都需要为公司的不当清算,承担法律责任。具体下来,就是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夫妻公司?可以向股东追偿
公司当中,有一类特殊的主体,就是一人公司,指的是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夫妻当股东,也可以视作一人公司)。在面对这类公司的时候,如果股东无法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那么我们就可以向公司股东进行追偿,要求公司股东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全文总结】虽然说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没出资到位、不当清算、一人公司等特定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公司的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以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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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法人应该指的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倒闭,与法人或者股东的个人财产有没有关系,以下分别说明。
1. 一般情况:
公司本身就是企业法人,要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个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自然不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债务。而即使是公司的股东,承担的责任也是“有限”的。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2. 特殊情况:
凡事都有例外,以下说说涉及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1) 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的责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股东,那么就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列举一些常见的股东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① 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那么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 股东滥用自己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也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③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资金等等。
所以,股东是有可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2)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很多时候都是经营上的。比如从事非法经营;向工商、税务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有变更、终止时不登记公告,导致利害关系人受了重大损失等等。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因为法人的不当行为产生的债务,法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因此,法人作为管理者,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失当”,作为股东,也不能有“越界”。否则,有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从公司法和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角度,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所对外形成的债务,公司作为独立市场主体不仅可以只在其注册资本的额度内承担清偿责任,而且也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此前经营所形成的资产损益情况去清偿债务,公司法人代表以及股东对此并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实际情况是,中国绝大多数民营企业甚至部分国企,其企业注册资金往往一直并未缴付到位,甚至股东压根就不曾支付过一分钱,是个地地道道的李鬼式的空壳公司,对于这类存在虚假亏损或虚假注资的市场主体,其债权人在提供初步相关证据后,是可以有权要求该公司的关联股东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的,对其中因此形成巨大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甚至是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按诈骗犯罪以刑事立案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限责任公司是以注册资金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当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一般股东是不需要直接对外承担债务的,您所说的法人实际上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思,其实质也是股东之一,为自然人,当然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不是股东。
法人或者股东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我这里指的是仅限于民事责任:
1、该自然人股东100%独资的公司,也就是一人公司,该法定代表人如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的情况下,是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2、股东出资不到位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在出资不到位范围或者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责任,当然法定代表人是股东担任的,该法定代表人同样适用该规定。
3、其他情形
理论上而言,法定代表人是无需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但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说这个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股东或者这个法定代表人有违规的行为,那么是有可能的。
公司倒闭的担责
既然称之为公司,那么我们就理解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这个两个了,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是承担有限责任的,也就是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
举个例子:A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小张和小明各参与出资了1000万元,某天A企业因为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倒闭,欠下了1个亿的债务。如果说这个注册资本,之前小张和小明均已认缴出资到位,那么这1个亿的债务,就不需要在追加两人的个人资产进行清偿了。但如果之前的注册资本两个人实际都未出资到位,那么这时候就要追加两人的个人资产各1000万元进行清偿了(所以虽然现在注册资本不需要验资,也不要随意搞个几亿的注册资本,否则以后有你受的)。
在这个案例之中,如果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小张和小明,那么这次事件只要法定代表人并无任何违规行为,则对法定代表人并无影响。
无限责任
一般来说公司制的企业都是承担有限的责任的,只有合伙制企业的股东才是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欠一个亿,自身资产不够还,还要股东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但是有一种情况下,公司制的企业也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比如股东将个人账户与企业的账户混用(比如企业的货款回笼等很多通过个人账户结算),导致公私不分,账目混乱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股东必须承担无限责任。
如上述案例:假设股东小张和小明的个人账户与A企业的公司账户混在一起使用,那么当A企业破产欠下一个亿时,小张和小明就不是以自己出资额的1000万元承担有限责任了,而是这1个亿,两个人都必须吃下,这就是无限责任,会追偿到个人资产。
在这个案例之中,如果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小张和小明,那么只要法定代表人并无任何违规行为,这个无限责任与法定代表人也没关系。
管理层责任
正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如果非股东,其是不用承担企业破产清偿的连带责任的,但是有一种情况下,股东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比如:法定代表人违规对外签署协议或者合同等造成公司损失产生额外负债的,那么对于这额外的负债,股东有权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的债务。
法人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因此,题目中的法人实际上是指的法定代表人吧?
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我国关于公司债务承担的原则规定。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便是破产,公司也只是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公司债务,不会用其他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但既然原则,便有例外。在《公司法》中,有两种情形涉及到需要用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一种情形: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若股东存在这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及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和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存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所谓公司人格否认(也称刺破么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如果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非法活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合同义务、恶意使公司破产、公司人格混同、股东对公司过度控制,公司人格名存实亡等情形,就可认定为公司人格否认,债权人有权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有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实的公司治理中,法定代表人通常是由公司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担任,但这在我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并未作限制,小股东甚至不是股东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在实际中也大量存在。因此,若法定代表人是由股东担任,且其又存在前面所说的二种情形时,就需要按规定以个人财产承担相应责任。若法定代表人并不公司股东,则不会以个人财产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
当然,既便我们说法定代表人不用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也并不等于其就可以任意胡作非为了,也需要勤勉履职。若其故意滥用职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受到刑事追究,从民事角度说,公司也可要求其进行赔偿。所谓有权必有责,法定代表人有权也不能任性。
你说的法人其实应该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倒闭而且欠债,法定代表人需不需要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呢?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公司倒闭时,股东已经足额出资,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再以个人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没有交足,则未到期的认缴的注册资本视同到期,作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需用个人资产将认缴的注册资金补足。
二、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
这种情况下,因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行为后果全部由公司承担,因此,通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则需要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倒闭时,对于未得到清偿的担保债务,需以个人资产偿还。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
对于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资产与其个人资产相互独立,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倒闭时,未得到清偿的债务,需以个人资产偿还。
这就要求自然人投资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尽可能减少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相互独立,以避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就经历过这样情况,我就是受害者,法人需要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这是在二O一四年年底,由于公司欠债太多,法人一夜之间消失得无影无踪,一时之间一石击起千层浪,讨债的人七十多户完全到齐,由于法人不在束手无策不好处理。
春节以后法人回来了,登记了所有欠债金额名单,大概是七千万左右,这明摆着是资不抵债,根夲没有偿还能力,没办法,只有各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处理。起诉后一年左右,法院又叫完全撤诉,撒诉后一年左右,法院又叫重新起诉,什么意思不得而知,只知道在别县起诉的,法院已经开始执行拍卖他的分厂了,让多数人白白耽误了两年的时间。
现在也有个水落石出,工厂已由市人民法院拍卖,大概拍卖得一千六百多万,市法院又委托卓尔公司再次清理一下债务,时至今日已经基夲清理完毕待候分配。
如何分配卖厂所得,如何偿还不得而知,自己也是受害者,因为有的起诉时财产保全过,有的没有保全过,有的借款时有担保人,有的没有担保人,怎么分配这是法院的事了,至今快七年了仍然没有兑现,有的原告已经等不到分钱兑现的那一天早也夭折…………
公司是个宽泛的概念,实际上分很多种类,我们见到的大多数都是有限责任公司,顾名思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就是股东以其所投入的资本金上限按比例承担公司责任,同时也享受公司权利,这是基本原则。
这样的公司,如果走破产清算程序,法人当然是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当公司余额资产已经资不抵债时,那就按人员工资--国家税务--金融机构--所欠债务等法律规定的清偿程序还债,资产偿没了,这个公司的清偿责任就结束了。 当然有特殊情况,我经历过的两类较多:
1.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各种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违规操作,导致触犯侵害他人权益的刑律,那就不单单是经济责任了,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在融资过程中,法人、股东签订了个人担保协议,那么公司破产,债务人拿着担保协议是完全可以向你个人声索债务偿还的。类似的事情实在是太多了。
还有一种是个人独资公司,公司法也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这种企业由于投资人与企业有很强的一体性,所以也没有法人的概念,出了问题没跑就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