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承包人如何追讨工程款

导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六条:“发包人欠付承包方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支付欠款。发包人在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及时结清自己承担的工程款,但由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使得承包商不能及时有效地向发包人提出付款申请,致使承包方遭受巨大损失。如果承包商拒不付款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就应当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对承包人的拒付行为要积极采取法律手段加以应对。那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该如何起诉呢?请看下面案例介绍了相关问题:
案情:2013年9月4日,北京某建筑公司与四川某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负责施工、设计、安装、材料供应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等;乙方负责施工、管理和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合同工期为24个月。
1、2014年2月25日,四川某公司向北京某建筑公司出具一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书》,称工程实际工期为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
后北京某建筑公司与四川某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约定乙方按甲方要求施工,并于2015年1月底完成工程的验收。后四川某公司未按照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5年12月12日,北京某建筑公司向四川某公司发出《工程质量异议函》,提出两项质保期问题:一是关于工期、工程价款;二是关于设计变更。因上述质保期问题,导致北京某建筑公司在质保期内未得到合理的、足额的付款,导致其所承担费用高于约定工期。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2、北京某建筑公司于2014年9月8日向四川这家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四川某公司支付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工程款,逾期将支付违约金2000元。
北京某建筑公司认为四川这家公司拖欠工程款,并提供了四川建筑设计院的计算单作为证据。同时,北京某建筑公司认为成都某建设集团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导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经双方协商,北京某建筑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向四川这家公司支付了拖欠给甲方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6000元。后因四川这家公司不能按约提供相应的结算资料,北京某建筑公司多次催促四川这家公司支付工程款无果后,于2015年1月11日向法院起诉。法院:请求判令四川这家公司支付拖欠给北京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166000元及利息、违约金145100元等。
3、北京某建筑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四川那个公司发出《关于对我司提供材料的回复》,称其已在该工程内施工了部分的结构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并出具了一份《材料价格表》。
上述《材料价格表》中包含北京某建筑公司已施工的结构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的工程量、单价等,且均已结算。
四川那个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并提出对该《材料价格表》进行鉴定。但北京某建筑公司未同意鉴定要求,并称其已于2015年1月16日将材料送至四川那个公司指定地点进行鉴定后,因四川那个公司不同意鉴定意见,故不同意出具鉴定意见。在此情况下,四川那个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北京某建筑公司发出《关于对北京某建筑公司提供材料的回复》(简称《回函》),称其已按《框架协议》约定向北京某建筑公司提交了相关材料进行竣工验收。但根据该回复中所附的《材料价格表》显示,工程部分尚未竣工结算。
4、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框架协议》时就工程款的结算方式以及付款时间等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就工程款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未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又无明确的结算协议,故双方对工程款结算金额及付款时间等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根据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间确定四川某公司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200万元,但截至2014年7月1日,乙方一直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已完成工作部分的实际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数额,故本院对其提出的上述付款要求不予支持。判决:
四川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某建筑公司工程款200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北京某建筑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