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承包人如何追讨工程款

林艳英律师 2023.02.1433人收看
导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六条:“发包人欠付承包方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支付欠款。发包人在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六条:“发包人欠付承包方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支付欠款。发包人在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及时结清自己承担的工程款,但由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使得承包商不能及时有效地向发包人提出付款申请,致使承包方遭受巨大损失。如果承包商拒不付款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就应当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对承包人的拒付行为要积极采取法律手段加以应对。那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该如何起诉呢?请看下面案例介绍了相关问题:

案情:2013年9月4日,北京某建筑公司与四川某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负责施工、设计、安装、材料供应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等;乙方负责施工、管理和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合同工期为24个月。

1、2014年2月25日,四川某公司向北京某建筑公司出具一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书》,称工程实际工期为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

后北京某建筑公司与四川某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约定乙方按甲方要求施工,并于2015年1月底完成工程的验收。后四川某公司未按照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5年12月12日,北京某建筑公司向四川某公司发出《工程质量异议函》,提出两项质保期问题:一是关于工期、工程价款;二是关于设计变更。因上述质保期问题,导致北京某建筑公司在质保期内未得到合理的、足额的付款,导致其所承担费用高于约定工期。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2、北京某建筑公司于2014年9月8日向四川这家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四川某公司支付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工程款,逾期将支付违约金2000元。

北京某建筑公司认为四川这家公司拖欠工程款,并提供了四川建筑设计院的计算单作为证据。同时,北京某建筑公司认为成都某建设集团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导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经双方协商,北京某建筑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向四川这家公司支付了拖欠给甲方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6000元。后因四川这家公司不能按约提供相应的结算资料,北京某建筑公司多次催促四川这家公司支付工程款无果后,于2015年1月11日向法院起诉。法院:请求判令四川这家公司支付拖欠给北京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166000元及利息、违约金145100元等。

3、北京某建筑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四川那个公司发出《关于对我司提供材料的回复》,称其已在该工程内施工了部分的结构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并出具了一份《材料价格表》。

上述《材料价格表》中包含北京某建筑公司已施工的结构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的工程量、单价等,且均已结算。

四川那个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并提出对该《材料价格表》进行鉴定。但北京某建筑公司未同意鉴定要求,并称其已于2015年1月16日将材料送至四川那个公司指定地点进行鉴定后,因四川那个公司不同意鉴定意见,故不同意出具鉴定意见。在此情况下,四川那个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北京某建筑公司发出《关于对北京某建筑公司提供材料的回复》(简称《回函》),称其已按《框架协议》约定向北京某建筑公司提交了相关材料进行竣工验收。但根据该回复中所附的《材料价格表》显示,工程部分尚未竣工结算。

4、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框架协议》时就工程款的结算方式以及付款时间等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就工程款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未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又无明确的结算协议,故双方对工程款结算金额及付款时间等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根据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间确定四川某公司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200万元,但截至2014年7月1日,乙方一直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已完成工作部分的实际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数额,故本院对其提出的上述付款要求不予支持。判决:

四川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某建筑公司工程款200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北京某建筑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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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8/29 8: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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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挂靠人能否起诉发包方(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挂靠人能否起诉发包方(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内容: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吊销资质证书等,同时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双方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建筑工程挂靠纠纷1、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被挂靠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 承担连带责任 、吊销资质证书等,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的是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理论基础。

    2023.12.29651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8/21 16: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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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经商议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间分歧较大,两人退股, 导致后期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 869万欠款该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议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经招投标取得某县区交通运输扶贫“建养一体化”工程的施工。 经由市政建设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与工程公司商谈一致,将工程中的其中五个标段的施工进行转包。 胡先生与沈某、孙某三人经过协商,由胡先生和孙某负责出资,沈某负责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该标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开始施工。 由胡先生与孙某负责现场项目施工管理,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并在现场临时搭建混凝土搅拌站,对上述标段进行实际施工。 两人退股导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共同补签《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围、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资金、财务管理等内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期、定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在合作期间出现分歧,故沈某、孙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继续施工,各方签订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孙某相应股份转让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继续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义务,并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还剩余约869万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请仲裁要回全部款项 2020年—2023年间,胡先生无数次与多个合作方沟通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与矛盾,所以款项一拖再拖,一直未解决工程款纠纷。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师帮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导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施工情况记录、合作协议书、结算会议纪要等全面的证据资料。 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两位资深的天用律师参与出庭。庭审中,天用律师对全面的证据进行观点论述,对被拖欠的工程款据理力争,得到了仲裁院的认可与支持。 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万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由胡先生承担20%,由工程公司承担 80%。 经过天用律师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诉求达成,胡先生对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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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多次转包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

    工程多次转包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

    内容: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024.03.05278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7/2 14: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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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全国建筑市场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然而有的发包人虽然无力支付工程款,但其公司的股东却各各富得流油。那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讨要工程款呢?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支几招,认真看。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很多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着发包人能良心发现,因此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手段是账户查封,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因此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 但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我们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进而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对于建设单位欠付工程款的,可以起诉解决
  • 实际施工承包人如何追讨工程款

    实际施工承包人如何追讨工程款

    内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六条:“发包人欠付承包方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支付欠款。发包人在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02.1433人收看
  • 邢颖

    2024/4/7 15: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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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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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方可以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吗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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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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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工程款

    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工程款

    内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应该怎么追讨工程款法律分析: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可以向转包人主张相应的权利,也可向法院直接起诉发包人,为了方便审理,法院还可以将转包人添加成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转包情形下转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权利主张在转包情形下,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一是总承包人作为转包人与转承包方之间的转包合同关系。

    2024.01.031009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