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偿债务后的追偿权(代偿债务后的追偿权管辖)

导读:
连带责任人被执行后怎么追偿
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可寻求司法救济:民事判决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该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
一、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须履行了义务。这里的履行义务,不应限于实际履行的行为,凡能因该债务人财产利益的减少而达到债履行效果的行为,例如提存、抵销等,均应包括在内。
第二,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
二、连带债务的追偿
1、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2、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三、对于连带责任法院执行后追偿的方式
1、同时式执行。
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又分为两种方法,一是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合并被执行财产,完成法律文书的指令。二是按份合并执行法,即按照法律文书指令的给付内容先分到各被执行人头上,然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相加来完成执行指令。此种方式适合各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2、选择式执行。
即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该方式执行效果明显,执行周期短,实践中较为常见。此种执行方式的后果是产生被执行主体之间的追偿权,也是特别容易引发抗法和信访案件发生的一种执行方式。
3、转换式执行。
即根据具体案件灵活采取前两种方式并据案情随时转换执行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担保代偿后可以追偿利息吗
法律主观:
担保代偿后可以追偿利息。 保 证人 向 债务人 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应以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因此,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除了主 债务 及利息以外,还应当包括债务人逾期履行的 违约金 或损害 赔偿金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保证人清偿之次日起的本金利息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背书人承担责任后能否追偿
背书人承担责任后能否追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分别是:
1、债务承担人如果是债务人,承担债务后不能向其他人追偿;
2、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人,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追偿权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委托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追偿权与委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求偿权相同,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
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作为受托人,保证人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为主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一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从债务;
2、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对于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偿还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同样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清偿额的利息,但利率应采用法定利率。
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法律分析】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规定如下: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一般是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行使,同时要受到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限制。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根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法律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保证人在法院判决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民法要求,保证人为因素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索。假如债务人不清偿债务,保证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畴】保证的范畴包含主债权以及贷款利息、合同违约金、危害赔偿费和完成债权的花费。被告方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担负保证义务后,除被告方另有约定外,
有权利在其担负保证义务的范畴内向型债务人追索,具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支配权,可是不可危害债权人权益。保证人一般就是指用工的信誉来贷款担保债务人的负债,向债权人出示的保证。除此之外保证人分一般保证和连同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案没经审理或是诉讼,并就债务人资产依规申请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回绝担负保证义务。法律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合同约定要求的负债履行期期满并没有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还可以规定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之内担负保证义务;贷款担保人担负了保证义务后能直接向债务人追索,法律法规,假如债务人并没有准时清偿债务,贷款担保人依据约定担负了连带担保责任的,能够在负责的保证担保范畴内向型债务人追索。债务人无任何资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担保人,合同无效的贷款担保人担责任后,这类追偿权不可以因债务人无资产而解决,当债务人未来有资产时,贷款担保人可依规履行其追偿权(也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定)。
从义务特性上,尽管贷款担保人的责任归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贷款担保人的错误是确定其在贷款担保失效时再次担责任的依据,但这类依据仅仅明确一定的偿还义务的依据,贷款担保人担负的义务仍有偿还义务的特性。因而,解决失效保证合同的贷款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追偿权给予明文规定。即“贷款担保人因失效保证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够向债务人追索,或是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内,规定有过失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代偿债务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第三人在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可以基于两种解释:一是债权债务向第三人转移,即第三人在受让债务后履行了债务,取得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原债务人享有债权:二是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在履行保证责任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代位追偿的法律规定
法律对代位追偿的规定如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一、定义
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金额以其保险赔款金额为限,如从第三者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二、产生原因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三、权利性质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无须债务人的同意。该说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四、实现条件
1、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2、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五、适用范围
1、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