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如何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

张嘉娱律师 2024.01.19154人收看
导读:
的规定,是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如何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并不涉及保证合同与保证期间的问题,不能以此认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担保法规定在担保期间未主张权利的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了怎么说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关系中,由于其涉及到主、从债务,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以及特殊保证期间等一系列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即使常年研习法律的人也难免有&ldquo,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rdquo。

担保法规定在担保期间未主张权利的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了怎么说

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关系中,由于其涉及到主、从债务,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以及特殊保证期间等一系列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即使常年研习法律的人也难免有“稀里糊涂”之感。本期法治地平线从最高人民法院一则案例出发,从以下八个方面对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问题进行系统阐述,以使广大读者全面认识该问题。

【案例检索】 河南省安阳灵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安阳市建设委员会、安阳市热点厂和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载《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第2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债权人曾向连带责任保证人发出催收电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保证期间主张过权利,其所发出的催收电报和催收公告不能对催收事实产生实质影响。同时,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通知、催收贷款通知书、公告送达等多种形式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构成了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第1款“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规定,由于债权人和保证人签订的是连带保证合同,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会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追溯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的规定,是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如何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并不涉及保证合同与保证期间的问题,不能以此认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

【主文】

以上从案例中提炼出的裁判规则,涵盖了连带保证期间及其诉讼时效的计算、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债权的保证期间等问题,内容庞杂,对此我们从以下方面进行系统整理。

一、何谓连带责任保证期间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能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能够产生消灭债权效力的特殊期间。

二、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三种计算方式

对于保证期间的计算起点与时长,可分为法定计算方式、约定计算方式与宽限计算方式。

第一种,从法定计算方式来看。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该条规定实际就确定了保证期间的一般计算起点与时长: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到何时为止,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没有约定的,《担保法》规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二种,约定计算方式。除法定方式外,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与时长,应当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其约定。当然,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约定的计算起点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此可知,对于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而选择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某个日期的,法律也应不做限制。

第三种,宽限计算方式。该种计算方式实际是对第一种计算方式的补充,即当事人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由于无法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转而赋予债权人补正的机会。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起算点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时长

约定:主债务期限届满后某日

从约定或自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

六个月,约定优先。

法定: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

宽限:宽限期限届满之日

三、特殊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

司法实践中,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计算远没有如此简单,还经常会出现复杂情况,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分期履行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计算

主债务系分期履行时,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涉及到保证期间究竟从哪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的问题,即是从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还是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对此,权威主流观点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曾提到,对于此种情况的保证期间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原因在于尽管保证人仅对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债务提供担保,但该一笔债务或者几笔债务是整个债务的一部分,给付每一笔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从最后一笔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处理应与诉讼时效一致,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对此意见,笔者不持异议,但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债权人将一部分债权转让给他人,由于被转让的债权已经脱离了原债权而成为独立债权,则该笔债权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以该债权最后到期日起算。

(二)主债务履行期变动情况下的保证期间计算

此等情形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主债务形成后,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变更主债务履行期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2款予以了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债权人与主债务人在征得保证人同意后变更债务履行期的,该变动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保证期间应该按照新的债务履行期限计算,如果债权人与主债务人未征得保证人同意擅自变更债务履行期的,无论是缩短还是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该变动对保证人均不发生法律效力,保证期间仍按照原债务履行期限确定。

其二,主债务履行期非因当事人约定而变更情形下保证期间的起算问题。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提前届满的情形,如债权主张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应从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还是从提前届满之日计算。对此,法律与司法解释亦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权威观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非因当事人约定而提前届满的,债权人可以在主债务履行期到来之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起算点则可以根据债权人的选择而定:(1)若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在预期违约时履行主债务,则保证期间起算点自提前届满之日起算;(2)若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待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再履行主债务,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则仍按照原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以防在此种情况下若强行规定保证期间在提前届满之日起算,保证期间已过,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消灭的情况。

四、约定保证责任期间的适用

上文已言,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如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该条款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间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整个保证合同的效力,仅仅是保证期间的约定无效,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除此之外,还有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讨论:

(一)约定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的效力

根据《担保法》第25条、26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保证期间未作规定的,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而对于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的,其效力则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认为6个月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最短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少于6个月的无效;一种认为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原因在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仅仅明确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下,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并没有禁止约定保证期间短于6个月,且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其既然同意较短的保证期间,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应承认其效力。

(二)约定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的效力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这是对主债务人诉讼时效的规定,那么,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持反对观点者认为,因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怠于行使诉权,致使丧失对债务人的胜诉权,应自己承担责任,如因保证期间过长,保证人仍需承担责任且不能向债权人追偿,则显然不公。对此,我们认为,上述观点错误地理解了判断合同有效与否的依据,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着眼点应主要在于是否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在当事人已经就保证期间作出约定且不存在上述合同无效情形的情况下,该保证期间的约定应为有效。同时,根据《担保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然有权抗辩”,在上述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下,保证人完全可以以主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对抗之,长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2年的保证期间也自然名存实亡。因此,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应认定为有效,如果主债务未超过届满之日2年,则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主债务超过届满之日2年,保证人可以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对抗以达到免责的目的,但不涉及保证期间条款的合同效力。

五、法定保证期间6个月与2年的区别

对于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上存在6个月与2年的规定,容易引起混淆,在此有必要指出。对于前者,《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对于后者,《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类似的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对比前后两个条文,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区别,前一个6个月保证期间,其针对的对象是“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而后一个2年的保证期间,其针对的是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即“不定期保证”的情形,以防债权人无限期地向保证人求偿。明白了这一点,二者的区分就较为容易了。

六、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是否可以中断

此问题涉及到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对于一般保证,《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由此可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是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但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却未做出“中断”的规定,这是基于严格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缘故。由于在一般保证中,一般保证人具备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时,保证人尚不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如果不让保证期间中断,则等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诉求时,保证期间可能早已届满,对债权人不公平。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实际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主张,保证期间也就完成了使命,进而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没有“中断”的必要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第1款明确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因此,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仅仅向债权人提出主张,并不发生对保证人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还必须要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出主张,否则,保证期间一过,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义务。

七、特殊保证期间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日下发了[2002]144号《关于处理担保法依法生效前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对于当事人在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此《通知》发布时,已经终审的案件、再审案件以及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不适用此《通知》。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还给予了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特殊期间。

(一)债权人在特殊期间主张权利的方式

《通知》未对债权主张权利的方式做出限制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于2002年11月22日以(2002)民二他字第32号对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请示答复,认为“本院2002年8月1日下发的《关于处理担保法依法生效前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的‘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和第2条规定的‘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其主张权利的方式包括‘提起诉讼’和‘送达清收通知书’等,其中‘送达’既可由债权人本人送达,也可以委托公证机关送达或公告送达(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发清收债权公告)。”

(二)适用特殊期间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通知》所规定的特殊期间,实质上是针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专门设置的一种特殊保证期间,该特殊保证期间的法律效力,原则上应当与保证期间相同:(1)债权人未在该期间主张权利,保证债权将消灭;(2)如果债权人在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将失去意义,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将开始计算;(3)该特殊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律后果,即该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

(三)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的保证期间

《通知》第2条规定:“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

八、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认定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可做以下认定:

第一,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按照法定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实体请求权消灭,也就无诉讼时效可言,因此,保证期间一旦经过而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即起到了阻碍诉讼时效起算的作用。

第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此时,保证期间就失去作用,开始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计算诉讼时效,即2年,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以及延长也同样适用《民法通则》。因此,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即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2]3号能否适用于保证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7日法函《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2002]3号)中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这主要是考虑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打包”受让债权时,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理,才能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催收效力溯及到债权受让之时,视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这也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应急之举。但这仅是对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不能适用于保证期间,债权人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只要在发布了催收公告,保证期间也发生中断的效力。原因在于:其一,保证期间属不变期间,并不发生中断、中止及延长的法律后果;其二,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实体权利及请求权均消灭,将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恢复问题。因此,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法函关于溯及债权转让之日及诉讼时效中断的内容,仅能适用于诉讼时效,而不能适用于保证期间。

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并存时,债权人能否同时向抵押人与保证人主张权利,还是二者只能选一?

1、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并存时,债权人不能否同时向抵押人与保证人主张权利。

2、《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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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废标原因一:投标函,工程质量:很多投标人习惯随手填&ldquo,废标原因四: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签字:有时是&ldquo,废标原因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联系人:有时仅有&ldquo,废标原因三:投标函附录,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应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废标原因二:投标函,其它补充说明:大部分招标文件无说明,少数情况添加了说明,稍不注意未对应,废标,废标,意味着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还未开始实质性的竞争就失去了资格而被淘汰,意味着投标人&ldquo。

    2023.07.12305人收看
  • 为了防止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促使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合作,法律明确要求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合同争议有哪些解决方式

    合同争议有哪些解决方式

    内容: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只适用于一审的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对账函、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口头协议管辖是无效的,约定的协议管辖法院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23.07.11721人收看
  • 爸妈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一般都是自己商量来定,但在商量不通时时根据爸妈的工资收入来定的,看是否有能力来抚养孩子,大家都有能力的话孩子还小的话应该给母亲来抚养,小孩大一点了也可以根据小孩的意愿来决定,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一个生活环境。
  • 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内容:抢劫罪(刑法263条):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猥亵儿童罪(刑法238条):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猥亵行为的行为,绑架罪(刑法239条):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搜查罪(刑法248条):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他人的人身、住所、财物进行非法搜查的行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法237条):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迫他人进行猥亵或侮辱行为的行为,强奸罪(刑法236条):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023.07.07637人收看
  • 离婚律师收费一般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一、按时收费。这是最常见的收费方式,即律师根据客户所需服务的时间来确定收费标准。一般来说,律师会根据所需服务的复杂程度和难度,将其标准化分为不同的时段,如1小时、2小时、4小时等;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客户的要求来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二、固定总价。这是另一种常用的收费方式,即律师会针对特定情况制定一个固定的总价。这样可以避免由于服务时间变化而导致价格波动;但是这也意味着律师会面临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变大而不能相应地增加价格的风险。三、合同性付费。这是一种特别适用于大型法律服务项目的收费方式;即在受理诉讼前,双方将会针对整个法律服务项目分步分阶披露并标明具体金额。这也意味着受理诉讼前可以明确整个法律服务流程中所产生的总体成本。总之,不同情况会采用不同形式来衡量和表明法律服务成本;考量到当前竞争情况和市场衰退情况两者都要考量地去衡量法律服务成本并核心正确地使用上述五大方式
  • 一般刑事案件能拖多久(公安局办案有期限吗?)

    一般刑事案件能拖多久(公安局办案有期限吗?)

    内容: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可延长的期限为1个月,需经上级检察院批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7条,2、对犯罪嫌疑人传唤和拘传的时间为12小时,从执行后开始计算,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62条,6、公安机关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为24小时,从执行后开始计算,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

    2023.07.07700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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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卫过当一般应如何判刑

    防卫过当一般应如何判刑

    内容:从审判实践看,防卫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分析,确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3.07.12352人收看
  • 龚某能否要求公司直接向其支付红利,关键在于其是否是公司法律上股东。只有公司股东才能要求公司在赢利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分红,在亏损的情况下直接承担亏损。具体到本案,只有胡某才是公司的正式股东,龚某只是胡某股份的部分实际出资人,可以称为“股名股东”,但不是法律上的正式股东,与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就其通过胡某的投资部分要求公司支付红利。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以自己名义就其对胡的债权向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在胜诉后要求公司在自己权利范围内支付红利。
  • 婚内出轨能否主张赔偿

    婚内出轨能否主张赔偿

    内容:本案中,对于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怀孕生子的,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出轨不支持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主要有以下四种: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模式,既列举了代表性的行为,又从行为本性上作出兜底性的概括,虽然张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李四与第三人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列举的四种情形,但李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怀孕的事实,明显存在过错,故应对上述法律规定作放宽性理解,适用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性的规定,由李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3.07.12153人收看
  • 律师回复中...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连带责任需要什么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连带责任需要什么保证)

    内容:保证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都无权拒绝。连带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较重,即连带保证责任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因其享有先诉抗辩权。

    2022.12.057人收看
  • 首先,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在保证合同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亦无效。但担保合同无效并不代表保证人沙某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应按照贾某、钱某、沙某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据此,沙某是否承担责任应视沙某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如沙某并无过错,那么不承担责任;如沙某存在过错,则应以债务人贾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为限承担责任。
  • 在招投标中,政府采购方式一般有哪些呢?

    在招投标中,政府采购方式一般有哪些呢?

    内容:它是指政府机关在采购需求明确的前提下,通过公告、招标文件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供应商,以竞争方式选择供应商的过程,4.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在采购需求明确的前提下,只与一家供应商洽谈,直接选择该供应商的过程,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政府机关在采购需求明确的前提下,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邀请,邀请其参加竞标的过程,5.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政府机关在采购需求明确的前提下,通过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以最终确定供应商的过程,3.询价采购询价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在采购需求明确的前提下,向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供应商询价,比较后选择最优供应商的过程,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为了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者满足公共需求而购买、租赁或委托制造有关物品、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2023.06.30589人收看
  • 债权人的权利时效应当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 起诉主张抚养费是否有诉讼时效限制?

    起诉主张抚养费是否有诉讼时效限制?

    内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董某1母亲董某2与薛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2月6日协议离婚,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并于×,请求支付抚养费受诉讼时效典型案例:上诉人薛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9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中,请求支付抚养费属于第(三)项情形之一,依法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女方不用担心,起诉请求男方支付抚养费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023.07.12827人收看
  • 防止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的权利,可以通过严格审查条件的方式,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 打架拘留一般是几天?

    打架拘留一般是几天?

    内容:都说&ldquo,一般打架致人轻微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轻伤打架直接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拘留少赚的工资+悔恨的泪水,轻微伤打架直接成本=5至15日拘留+500至1000元罚款+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拘留少赚的工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打架被拘留分两种情况,一个是行政拘留,一个是刑事拘留,打架的附加成本:民事责任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医药费+误工费)+公安机关前科劣迹+心情沮丧+名誉形象受损+家人朋友担忧+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的损失。

    2023.07.11151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