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共同保证追偿顺序

于海明律师 2024.01.23247人收看
导读:
法律客观:连带责任保证可追偿股权连带责任人是当然享有追偿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1、法律客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采纳了肯定的观点,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要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规定,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同时存在的,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顺序实现债权,没有约定的,先执行物的担保再执行人的担保。

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如何追偿

部分追偿权是指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一定份额的费用,剩余份额的费用应当由自己承担。

没交强险交通事故连带责任人赔偿后,可以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的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法律客观:连带责任保证可追偿股权连带责任人是当然享有追偿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

1、法律客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采纳了肯定的观点,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2、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从理论上讲,债务人和债务人的担保人是负有连带责任的,是没有先后顺序的,你可以请求其中的任何一方予以清偿,如担保人先行清偿的,他可以就清偿担保形成的赔偿请示权向债务人请求债务赔偿。

4、法律主观:担保人 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向 债务人 追偿: 为履行保证 债务 所支付的财产; 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各种费用的利息; 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5、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尽量减小责任。,第让债务人多找几个担保人,分担责任。,第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不承担连带保证。,第约定较短的保证期间。

多个债务人的清偿顺序

法律分析: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法律主观:债务清偿的顺序: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债务清偿的顺序有哪些 债务清偿的顺序,是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法律主观:存在多个债权人,债务的受偿顺序如下: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院关于连带责任执行顺序

连带责任的执行方式有三种:同时式执行。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又分为两种方法,一是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合并被执行财产,完成法律文书的指令。

法律分析:依据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连带责任人的,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性执行措施时,不分先后顺序;采取处理性执行措施时,应首先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连带责任顺序没有先后之分,连带赔偿责任的顺序是各个责任人不分先后次序的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

当事人要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规定,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同时存在的,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顺序实现债权,没有约定的,先执行物的担保再执行人的担保。

法律分析:同时执行。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选择式执行。即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转换式执行。

担保人能向共同还款人追偿吗?

1、法律主观:担保人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担保人根据约定承担了其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2、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后,可以起诉借款人偿还自己垫付的款项。

3、《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4、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是在有合同的情况下进行追偿。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除非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只有在共同连带保证下保证人之间才能相互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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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房:首套房90㎡以上契税1.5%,以下1%,维修基金和当地有关,我这边是1.5%。二手房:首套90㎡以上契税1.5%,以下1%,产证满两年免征5.3%增值税,不满两年则有,个人所的税1%;满五唯一免征1%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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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一方不分共同财产的情形

    离婚时一方不分共同财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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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30858人收看
  • 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主要是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当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该什么时候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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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1)的规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质量保修金,质量保证金的退还&rdquo,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rdquo,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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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双方去世其共同财产由谁继承_夫妻双亡财产继承权顺序

    夫妻双方去世其共同财产由谁继承_夫妻双亡财产继承权顺序

    内容:夫妻一方去世的,其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开始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继承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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