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买卖合同纠纷(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导读:
关于船舶二次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船舶买卖分为广义和侠义两种。广义上的的船舶买卖包括新建船舶的买卖(订立合同时,船舶尚未存在)、二手船买卖、拆船买卖(并非利用船舶运营,而是对其拆解,获取钢材)和法院拍卖(法院介入监督);狭义上的船舶买卖则仅仅指二手船的买卖而言。这类案件,对律师的仲裁经验和实务操作经验要求比较高,传统业务的律师很难有效应对此类案件。
船舶买卖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船舶买卖合同若出现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适用《民法典》关于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挂靠登记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在船舶挂靠经营的情形下,为获得水路运输资格,常常在船舶登记中将所有人登记为被挂靠人,而在挂靠协议中明确约定挂靠船舶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挂靠方所有。被挂靠人一旦利用其为登记所有人的身份将船舶出卖于第三人,挂靠人对于船舶的所有权将受到损害。这类案件,对律师的仲裁经验和实务操作经验要求比较高,传统业务的律师很难有效应对此类案件。
废旧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船舶不同于其他普通商品的重要地方在于船舶本身可能存在很多不为人知的限制权利。一般来说,买方在签订交易合同前,一定要通过原来船舶的登记机关查清抵押权的设定情况。在船舶转让时,为避免后续纠纷,买方还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这类案件,对律师的仲裁经验和实务操作经验要求比较高,传统业务的律师很难有效应对此类案件。
报废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为确保交易船舶无债务纠纷,买方应当在签署买卖合同前,要求卖方提供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以便查证船舶权利状况。这类案件,对律师的仲裁经验和实务操作经验要求比较高,传统业务的律师很难有效应对此类案件。
三无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1]。假冒它船船名船号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者,均按“三无”船舶对待。 在肯定船东对“三无”船舶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船东与他人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亦合法有效。这类案件,对律师的仲裁经验和实务操作经验要求比较高,传统业务的律师很难有效应对此类案件。
船舶物料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船舶的物料和备品一般是指船舶的设备及配件、动力燃料和船员的生活物资等。供应方与船方属买卖关系。供应方向船方提供物资,船方付给费用,是典型的买卖关系。这类案件,对律师的仲裁经验和实务操作经验要求比较高,传统业务的律师很难有效应对此类案件。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哪家好?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发展放缓,航运业持续低迷的影响,船舶交易市场萎缩,融资困难,船东弃船现象屡见不鲜,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大量涌现。在这些纠纷当中,合同变更引发的纠纷占有相当的比重,事实上中国船厂即使签订的是以日本SAJ标准建造合同为蓝本的对船舶建造方有利的合同,也经常因一些之后追加签订的附件或协议败诉。这类案件,对律师的仲裁经验和实务操作经验要求比较高,传统业务的律师很难有效应对此类案件。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卖方延迟交船,买方能要求终止合同吗?
在船舶买卖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卖方交船的最后期限,被称为解约日。卖方一旦作出承诺,便要对该承诺的履行承担严格的义务,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免责事项,除非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法律规定可以免责的原因,承诺方未履行义务的,即使无过失,也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交付,已构成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此种损失通常是船舶当时的市场价格高出买卖合同价格的部分,也可能是延误船舶已订立的租船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如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后双方如何履行合同及不履行的责任呢?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案,一种做法是有关解约日的约定,只是赋予买方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卖方不能在约定的交船时间交船,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就交船时间重新达成协议,约定新的交船日期。当双方没有就新的交船时间进行协商时,买方应当在卖方可以交船的合理时间接受船舶。也可以在买方没有解除合同,而要求继续履行时,双方应当另行约定具体的交船时间,没有约定新的交船时间,因此而产生纠纷,双方均有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按过错责任承担。
【法律依据】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