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变更登记的房产法院可以执行吗?

2022.08.12 10: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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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华与沈萍夫妇于2010年5月购买了李超名下的一处房产。由于当时国家对二手房市场进行调控,如果当下办理过户需支付较高的营业税。为减少税费,张、沈夫妇提出,由其先行入住并付清全部房款,待该房屋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条件后,双方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且他们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公证。2013年,由于李超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债权人申请,法院将已由张国华、沈萍夫妇购买但仍为李超名下的该处房屋进行了查封。请问,法院可以查封该房产吗?北京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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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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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买卖双方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对其进行了公证,但该公证的效力仅限于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张国华、沈萍夫妇虽早已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已入住多年,但因其未办理过户且原因是为了规避税费,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有权执行该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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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婚姻家事

    2024/11/26 14: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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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淄川区昆仑法庭,离婚纠纷开庭,本来都已经预约了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因为债务承担问题反悔,协议不成只能诉讼,客户一进诉服大厅,工作人员就能喊出客户的姓名,派出法庭案子少,法官能有更多的时间投入案件之中。
  •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建议向劳动局投诉 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主要必须具有公民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
  • 未签订协议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怎么举证

    未签订协议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怎么举证

    内容:实务中,部分实际施工人对诉讼风险认知度不够,混淆了客观事实及法律事实,认为己方施工是客观事实无需置疑,故无需对己方完成施工的事实及施工范围进行举证。殊不知庭审情况瞬息万变,一旦对方不认可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亦不认可其完成的工程范围、工程量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将面临非常重的举证责任。对于日常缺乏证据收集意识及风险防范意识的实际施工人而言,一旦无法完成举证或超过举证期限举证,很可能被判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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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8/21 16: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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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经商议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间分歧较大,两人退股, 导致后期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 869万欠款该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议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经招投标取得某县区交通运输扶贫“建养一体化”工程的施工。 经由市政建设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与工程公司商谈一致,将工程中的其中五个标段的施工进行转包。 胡先生与沈某、孙某三人经过协商,由胡先生和孙某负责出资,沈某负责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该标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开始施工。 由胡先生与孙某负责现场项目施工管理,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并在现场临时搭建混凝土搅拌站,对上述标段进行实际施工。 两人退股导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共同补签《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围、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资金、财务管理等内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期、定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在合作期间出现分歧,故沈某、孙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继续施工,各方签订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孙某相应股份转让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继续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义务,并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还剩余约869万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请仲裁要回全部款项 2020年—2023年间,胡先生无数次与多个合作方沟通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与矛盾,所以款项一拖再拖,一直未解决工程款纠纷。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师帮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导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施工情况记录、合作协议书、结算会议纪要等全面的证据资料。 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两位资深的天用律师参与出庭。庭审中,天用律师对全面的证据进行观点论述,对被拖欠的工程款据理力争,得到了仲裁院的认可与支持。 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万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由胡先生承担20%,由工程公司承担 80%。 经过天用律师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诉求达成,胡先生对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买卖双方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对其进行了公证,但该公证的效力仅限于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张国华、沈萍夫妇虽早已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已入住多年,但因其未办理过户且原因是为了规避税费,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有权执行该处房产。
  • 仅凭转账凭证可已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吗

    仅凭转账凭证可已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吗

    内容: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买卖双方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那么,此时仅凭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吗?一起看法官怎么说!

    2024.04.02769人收看
  • 姚平离婚律师

    2024/7/1 21: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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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的姐妹们注意了,有一个坑千万不能踩,如果一个男的告诉你他已经买房了,而且呢,在朝阳买的房子,按说呢,这应该是优质男吧,特别适合结婚。不过注意了,如果这个男的再告诉你,他的房子是贷款买的,自己啊已经付了首付,结婚后呢,两个人一起奋斗,一起还款,这个时候呢,就需要警惕了。首先这种婚前买的房子,男方已经付了首付,房子呢也登记在了男方的名下,其实呀,不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哪怕婚后你也还月供,月供呢也还完了,这个房子呢,和你呢也没什么关系,这是人家男方的个人财产,万一你们俩离婚了,你只能要求把你的月供和房子涨价的增值部分分一下,但绝对是分不了这个房子的。第2点呢,如果你们俩结婚了,你老公婚前。

    两位买房子,钱花完了,说不定还欠了一屁股债,他的钱呢,每个月只够还月供,家里的日常开支用的都是你的钱,而且呀,这个时候你的老公还不愿意在房子上加上你的名字,这就相当于你用自己的钱一边养家,一边呢帮她还房贷,这就是你为一场失败的婚姻买单。最后还有一种男人更有心机,房子的首付是自己掏的,后面每个月的月供是他父母来还,不过你可别以为人家是在啃老,实际上呀,人家在算计你呢,父母掏月供,自己每个月呢又给父母打赡养费,这中间就没你什么事儿了,后面的离婚了,对于这个房子,你一点儿权利都没有,是不是妥妥的坑妻啊?不过呢,这个难题呢,也不是没有办法,其实也很简单,两个办法,1呢,让男方在房子上加上你的名字最好。

    是按份共有二呢,找个律师给自己设计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如果觉得你老公有上面的行为,提前做好预防,用婚内财产协议来保护自己。当然我们作为律师也不希望大家带着算计去过日子,遇到这样的情况,保护自己还是有必要的。如果你也遇到同样的问题,可以私信我们,我们来一起帮你。

  • 根据你签订相关材料来判断 具体怎么处理要看合同约定额 你好,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 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内容:谁主张谁举证&rdquo,本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过磅单等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对砂石料吨数及金额均无异议,且被告已支付了部分货款,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高青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货款230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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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离婚律师

    2024/7/1 21: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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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万呢,别再恋爱了,男人呢,可比你想象中的更现实。大家可以看看自己的周围,女人婚前贷款买房的,在相亲的时候啊,就特别容易吃亏,男的心里就想,结婚前你买的房子,房子呢,登记在你的名下,这是你的个人财产,结婚以后还得和你一起还贷款,一旦离婚,这又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和自己一点儿关系都没有,这不是傻子才愿意干的事情吗?所以啊,也不是只有女人才想着嫁个条件好的男的呀,负责赚钱养家,女的负责花容月貌,男人其实想的也是一样。在这里呢,给容易恋爱老的女性提3点建议,大家听好了,第一点呢,彩礼嫁妆尽量在婚前给,尤其是你父母给你的陪嫁的车子房子一定要在结婚之前登记。

    在自己的名下,这样才是你的个人财产。第2个建议呢,父母给你的大额存款,能转账的尽量转账,最好不要用现金,一旦搞成现金,给的越多越容易吃亏。第3个建议,不要承诺男方买房子,自己呢出装修,房子呢登记在男方名下,说不定啊,离婚的时候还白嫖了你的装修费。不过呢,如果你已经装修了,一定要求男方这边呢做房子的按份登记,出了多少装修款就折抵多少,房子你不多要,但也不要吃亏。如果还涉及到公司股权、信托财产或大额保单这些财产的,更需要提前做好财产的规划,这样呢,才不至于最后钱没了,只剩下爱情这一块呢。有需要的呢,评论区留言,一起讨论如何做好财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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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内容:四、2012年5月23日,艾梅、张新田向陕西高院提起诉讼,以张新田未经艾梅同意无权处分夫妻共有的股权为由,请求确认张新田与刘小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刘小平返还工贸公司54.93%的股权,原审判决驳回艾梅、张新田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艾梅、张新田为此向本院提起上诉,其理由之一是: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其名下的股权,另一方诉请确认无效,实际是家庭财产纠纷,首先应当适用民法、婚姻法的规定,作为调整商事行为的公司法处于适用的次要地位。

    2024.04.28162人收看
  • 婚内财产协议

    2024/4/7 14: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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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 需要详谈了解情况 可能会被中止执行,等有财产后再执行的 收集证据诉讼
  • 连环车祸中,未相撞者可已不担责吗

    连环车祸中,未相撞者可已不担责吗

    内容:交通事故中,“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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