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实现的先后顺序(债权偿还的先后顺序)

李广荣律师 2024.01.29322人收看
导读: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3.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不存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或人保实现债权没有顺序限制,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2.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存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所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债务履行先后顺序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混合担保的实现顺序是什么?

混合担保情形下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作出了三个层次的规定:

1.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即从约定;

2.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存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所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不存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或人保实现债权没有顺序限制。

拓展资料:

关于混合共同担保,法律规定如下。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法律解释

因为,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都属于保证人,在清偿上不应存在先后次序。针对在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混合的情况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作了规定。该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数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选择谁承担担保责任是债权人的权利,而且确定了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之间享有追偿权。

混合担保的实现顺序

混合担保是指,担保人不但以人来担保,而且还额外通过物作为担保,如果对物的担保及人的担保的债权实现顺序有约定,应当遵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才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而如果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则债权人可自主选择先就物的担保抑或是人的担保实现债权。

一、混合担保

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九十二条__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混合担保的清偿顺序

情形1:实现债权的顺序有约定按约定。

物保和人保并存时,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实现债权的顺序约定明确,由于不涉及他人利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情形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以债务人自身的物保优先清偿。

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如果当事人对实现债权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对于剩余未清偿的部分,债权人可以继续向担保人主张。

情形3:第三人物保和人保无先后顺序。

在没有债务人的物保时,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人保并存时,应当允许债权人进行选择。担保人之间处于平等地位,都不是还债的最终义务人,债务人才是最终义务人,所以第三人之间的清偿没有顺序之分。

如果对物的担保及人的担保的债权实现顺序有约定,应当遵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才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而如果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则债权人可自主选择先就物的担保抑或是人的担保实现债权。

多个债权人执行的先后顺序

一、多个债权人执行的先后顺序如何规定

1、按先后顺序,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多个债权人财产保全怎么处理?

多个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按申请的先后顺序,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也就是按照申请先后顺序采取财产保全,不得重复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三、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的财产如何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十几万标的债权申请强制执行有先后之分吗?

十几万标的债权申请 强制执行 有先后之分吗?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金 钱给付内容的多个 债权人 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 担保物权 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3、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 债务 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强制制行的法律规定 关于强制执行法院 管辖权 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 一审 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关于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 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 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 传唤 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 拘传 其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第四百八十六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第四百八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百八十九条 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

第四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第四百九十一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第四百九十四条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四百九十五条 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理。 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处理。 他人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第四百九十六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第四百九十七条 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 第四百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第四百九十九条 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五百条 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 办理房产证 、土地证、林权证、 专利 证书、 商标 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百零三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 法规 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 招标 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百零四条 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 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 第五百零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百零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 诉讼 ;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 财产保全 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五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五百二十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百二十一条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综合上面所说的,强制执行主要就是针对于一些不配合法律的判决,而给的一种惩罚方式,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债权如果出现多个债权人,那么对于债权还款也是有先后顺序的,谁的时间在前,那么谁就会得到还款。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下一篇:暂无
分享至: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31:42

    立即咨询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需要你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官或根据线索去调查或采取措施。你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限于房产,包括工资、存款、债权、车辆信息等),法院再去调查核实,如果属实可以查封、拍卖。
  •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内容:债务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于我们生活中的问题。当您无力偿还债务时,您会陷入困境,并可能不知道该如何解决问题。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应采取的行动。

    2023.05.305人收看
  • 北京法律咨询

    2023/9/20 16:13:09

    立即咨询
    🌷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经办法官,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
  • 律师回复中...
  • 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内容: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对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际生活中,如何正确行使撤销权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同时,也要充分理解法律规定,以便按照规定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3.06.21863人收看
  •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2023/8/15 19:06:05

    立即咨询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 子女是没有义务替父亲偿还贷款的
  • 企业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企业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内容:在破产期间,企业可能需要出售一些资产以帮助偿还债务,在应对企业破产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寻求合适的帮助,债务重组计划将帮助企业减少债务负担,并为企业提供更多的现金流,破产律师将帮助企业了解破产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如何在破产过程中保护企业和股东权益,企业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在经济衰退和不景气的背景下,很多企业难以继续运营,导致破产,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但无法偿还债务,可以制定债务重组计划。

    2023.06.16122人收看
  • 一般程序是,当拿到法院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一般会采用拍卖的方式,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采用评估的方式,如果采用评估的方式肯定会需要房产评估报告。债权人申请法院评估房产时的费用,由债权人先行支付,待到拍卖房产后从中扣除。
  • 债务人已离婚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对婚内共有财产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债务人已离婚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对婚内共有财产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内容:在中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中,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有时债务人在离婚后仍然存在未清偿的债务,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债权人是否有权利以代位析产的方式,对债务人离婚后的婚内共有财产进行追偿?

    2023.05.29191人收看
  • 律师回复中...
  • 儿子欠钱不还,父母没有偿还义务

    儿子欠钱不还,父母没有偿还义务

    内容: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子女离世●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ldquo,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子偿父债&rdquo,子偿父债&rdquo。

    2023.07.12590人收看
  • 首先,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在保证合同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亦无效。但担保合同无效并不代表保证人沙某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应按照贾某、钱某、沙某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据此,沙某是否承担责任应视沙某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如沙某并无过错,那么不承担责任;如沙某存在过错,则应以债务人贾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为限承担责任。
  • 无力偿还债务新政策

    无力偿还债务新政策

    内容:新的政策将允许除金融机构外的企业和个人通过法律程序宣布破产,以在保护其利益的同时减轻债务负担,无力偿还债务新政策在过去,当一个人或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唯一的选择可能是通过诉讼来支付债务或进行破产,政策的详细规则政策规定,任何被列为失信人的债务人(或企业)都可申请宣布破产,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他们的认领,那么政策为债务人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机会,以消除不合理的债务,此新政策将允许个人或企业通过法律程序声明破产,以摆脱他们的债务。

    2023.06.13364人收看
  • 抵押权和保证同时成立的,被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 股东对债权人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

    股东对债权人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

    内容: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系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该条款规定的前提是公司依法可以进行清算,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1)清算义务人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15日也就是法定的启动清算期间,若清算义务人在此期间未能启动清算程序,应视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在公司出现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下,《公司法》第183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是债权人向清算义务人(注: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系公司股东,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主张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

    2023.07.07593人收看
  • 律师回复中...
  • 父亲欠的债务儿子需要偿还吗

    父亲欠的债务儿子需要偿还吗

    内容:在考虑是否需要承担父亲欠下的债务时,我们应该充分理解法律和法规。同时,我们也应该秉持着良心和责任感,尽最大努力去偿还父亲欠下的债务。这是我们应该遵循的道德准则,也是维护家庭和睦的基础。

    2023.05.306人收看
  • 律师回复中...
  • 夫妻一方死亡后债权归谁

    夫妻一方死亡后债权归谁

    内容:夫妻一方死亡后债权归谁:夫妻共同债权是连带债权,夫妻双方或者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夫妻一方死亡后,死亡一方所享有的债权权利可以被继承,但是,死亡一方享有的连带债权属性不因其死亡而改变。

    2023.06.0154人收看
  • 当时借款的时候怎么想的?是否明知到期还不上?
  • 执行过程发现公司无力偿债,债权人能否追索股东?(被执行人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执行过程发现公司无力偿债,债权人能否追索股东?(被执行人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内容:《执行规定》中明确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股东逃避债务的常见方式及债权人追索股东的可能性分析现实中很多时候,公司股东为逃避责任,会利用延长注册资本缴纳期限、股权转让、公司减资等方式,阻碍债权人依据《执行规定》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且各个法院在认定能否追加时存在多种看法与口径,债权人也对能否追加存在较多困惑,但在少数的案件中,法院在综合考量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出资期限的设置以及实际的实缴情况后,也存在支持追加的情况,因此认定公司股东应当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2022.11.1736人收看
  • 让银行去法院起诉吧,然后以你父亲也没得到钱进行抗辩,然后让银行出示证据已经把钱给你父亲的证据,如果银行拿不出证据,银行会败诉。
  • 申请强制执行后对方仍无力偿还应该怎么办?

    申请强制执行后对方仍无力偿还应该怎么办?

    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流程如下: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可申请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可申请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强制执行后仍然拿不到钱的,可以采取其它执行措施,包括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后仍然拿不到钱的,可以采取其它执行措施,包括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023.07.04551人收看
  • 你好!1.可以在债务人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借贷纠纷诉讼,不管对方是否有偿还能力,先将固定下来。2.如果是因为信用卡逾期造成的罚息过重,这一部分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
  •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内容: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债务诉讼的时效期限一般为二年。所谓时效,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权利请求人(即债权人)必须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在期限内提起诉讼,则该权利请求人的请求权就会消失。因此,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期限是十分重要的。

    2023.05.303人收看
  • 律师回复中...
  • 并存的债务承担,对债权人有利吗?

    并存的债务承担,对债权人有利吗?

    内容:关于第二点,我方认为C公司仅是在合同履行的前期暂时代A公司向B公司支付过货款,在后续的合同履行中,B公司已经全部返还给了C公司,C公司的支付行为只是一个过渡,并不意味着C公司主动加入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中,且B公司的返还行为也正是佐证了C公司并非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无承担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付款的义务,故B公司将C公司代付的款项全部返还,综上,我方分析认为为C公司并非主动加入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中,非购销合同的当事人,不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本案因购销合同产生的货款纠纷与C公司无关。

    2023.07.07308人收看
  • 质押合同中债权人要实现债权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夫妻一方欠款是共同承担吗_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债权人能否要求夫妻双方连带偿还?

    夫妻一方欠款是共同承担吗_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债权人能否要求夫妻双方连带偿还?

    内容: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偿还的债务范围是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2.12.2910人收看
  • 你好,首先要收集证据,证明你姐的信用卡全部是被你姐夫所用并且未用在家庭共同生活,如果离婚的话,你姐不承担还款责任。建议收集你姐夫的所作所为到法院起诉离婚
  • 偿还完毕贷款后,还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偿还完毕贷款后,还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内容:二、温某的骗贷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温某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的&ldquo,在危害性上理应相当,因温某已经全部偿还贷款,其危害性与规定的&ldquo,业已删除,不再适用)裁判要点一、骗取贷款数额应当以行为人是否有骗贷故意为前提经法院审理查明,温某于2011年贷款共2笔,均为一年期的额度为400万的循环贷款,注:《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骗取贷款罪中的立案追诉条件有&ldquo。

    2023.06.30417人收看